消委會今年首9個月接獲29宗與搬屋服務相關的投訴,高於去年同期的25宗。消委會指投訴涉及爭議層面相當廣闊,由報價內容不夠詳盡、服務出現延誤,到財物損毀後的賠償安排等。消委會呼籲業界提升資訊透明度,凡涉及各項特別收費的計算準則,以及傢俬一旦損壞、貨期一旦延誤時所適用的索償條款及機制,都應該在報價階段就一併向消費者提供並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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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委會接獲的個案當中,有一宗與海外搬遷有關。投訴人一家打算由香港遷往澳洲墨爾本定居,並於1月份委託一間公司辦理海外搬屋事宜。由於需要搬運的物品數量不算太多,投訴人決定採用合併貨櫃的方式經海路運送,整體費用約2萬8千元。不過,正因為要等待其他貨物併入同一個貨櫃,投訴人與公司簽訂的服務合約上並無寫明付運日期,投訴人只能一直等待公司發出付運通知。到了2月上旬,投訴人終於接獲公司通知,獲告知貨件預計可於2月底付運,惟之後一直再無進一步消息。直至3月上旬,該公司再度通知投訴人,指付運日期須押後至3月下旬,但依然未能提供確實的船期。投訴人考慮到由公司收件起計已超過兩個月,憂慮服務會無了期地拖延下去,於是決定向消委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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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宗個案則圍繞財物損毀的賠償爭議。投訴人委託一間公司協助搬家,搬運物品中包括一部75吋液晶電視機,搬屋費用約9千元。該搬屋公司除了負責搬運之外,亦會為體積較大、無法放入箱內的電器提供簡單包裝及防護。投訴人後來發現電視屏幕上方出現明顯裂痕,接駁電源開機後,屏幕已無法正常顯示畫面,遂向搬屋公司要求賠償,惟公司回覆只願意賠償3百元。投訴人指出,該部電視雖然已使用一年,但當初購入價約為1萬1千元,認為搬屋公司提出的賠償金額與電視機本身的價值差距太遠,因此拒絕接受,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共識,投訴人於是向消委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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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選購搬屋服務方面,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先向商戶了解不同運送方式各自的特點和收費,並預先與商戶議訂預計的付運和運抵日期,同時保留有關紀錄,或要求商戶清楚將資料列明於服務合約或發票上,以便日後作為憑據。消委會又提醒,無論選用何種運送方式,海外搬運均涉及清關等不可控因素,消費者宜為搬遷和入住安排預留彈性。
此外,消委會建議消費者搬屋前最好先整理擬定物品清單,並為較貴重、大型或容易損壞的物品拍照,記錄搬運前的狀態。假如商戶提供代客裝箱和電器包裝保護等服務,消費者應在搬運前檢查紙箱是否已妥善封好、電器的防護是否足夠穩妥,並可於紙箱外加上編號,方便抵達後點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