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三(11月4日)下午續審,DNA專家證人衛永剛下午續作供。控方問及若施襲者抓住圓頭錘手柄,抹去錘頭的血跡,是否會在手柄留下DNA痕跡,衛永剛同意,指若錘頭上有事主血液,手柄有襲擊者的DNA,襲擊者手持手柄清洗錘頭後,即使錘頭DNA被洗走,手柄也有機會留下襲擊者的DNA。控方另傳召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並呈上大埔龍尾村單位檢獲的香燭衣紙及疑經改裝成化寶桶的油桶。
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繼續盤問專家證人、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Trevor Beel問及,為避免DNA轉移,處理大量不同證物時,定期更換手套是否良好做法?衛永剛確認。
Trevor Beel提出假設,負責處理大量證物的人員,如果全程只戴同一對手套而不更換,是否會有很高的DNA二次轉移風險?衛永剛同意,如果發生二次轉移,檢驗結果肯定會受影響。他亦確認,除了血液外,由皮膚細胞、汗液等留下的DNA,很多時候肉眼看不見,因此處理證物的人可能不知道手上或手套上已沾有DNA,亦不知道應如何避免接觸。
Trevor Beel問到,目前有否技術可準確判斷血跡的形成時間?衛永剛表示,從顏色大致可以分辨血跡是否已超過一年、數年或更久,但如果是一年之內的血跡,外觀差別不大,難以精確區分。
代表鄺球的大律師戴偉奧盤問下,衛永剛確認DNA存在於血液、汗液、唾液等任何來自人體的物質。戴偉奧問到DNA是在不直接接觸情況下可否轉移,衛永剛表示,如果距離較近,且有較大滴的唾液,如說話、吐痰、打噴嚏或咳嗽都有可能轉移DNA,汗液同樣有機會令DNA轉移。
戴偉奧續指,涉案單位睡房內發現的一罐噴漆證物,上面檢出死者蔡天鳳的DNA,而死者從未使用該罐噴漆,因此DNA出現在罐上的途徑,只可能是二次轉移,或噴濺等方式。衛永剛回應稱,此DNA出現於噴漆撳掣的位置,相信並非「噴落去」,而是透過接觸轉移,例如「手套染有死者嘅血、揸住個掣」。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引用衛永剛於2026年7月16日的報告,提及物件上無法驗出 DNA的情況。安華暉指,最常見、最正常的解釋是「根本沒有人接觸過該表面」。衛永剛回應,從專家角度,不會如此簡單看待。他指出,可能的原因包括確實沒接觸過該表面;曾經被抹拭或清洗;有接觸但並非直接接觸,如中間隔了布或其他物料。
安華暉問,圓頭錘會否曾被清洗?衛永剛回應,「根據我嘅專業意見,洗嘅機會好細,如果洗過,嗰柄嘅 DNA 可能都會抹走咗」。安華暉續問,錘仔會否有使用化學物品處理的痕跡,衛永剛回應指:「唔見到有」。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安華暉問及圓頭錘手柄只檢出9個(約三分之一)DNA標記的原因,衛永剛明確表示,主要是因為DNA量太少,而不是因為腐化。安華暉指,事件發生於2月21日,他於2月27日進行檢驗,相隔只有6天。衛永剛回應,在這6天內,DNA不會因為腐化而導致大量系統無法檢出。
安華暉又指,案中證物之一的水樽,檢出全部26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這是因為人飲水時嘴巴直接接觸樽口,而唾液的DNA濃度遠高於皮膚細胞約10倍或以上,即使只是喝一小口,也留下足夠DNA,得出完整的26個標記結果。
安華暉指,一個證物膠袋的手抽及開口位置,共檢出23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DNA是從膠袋的手抽和開口位置提取,由於有人握持膠袋,再加上可能有血跡,而血液的DNA濃度遠高於皮膚細胞,故出現較多標記是合理的。但他不同意直接用膠袋的結果跟較圓頭錘手柄對比,因為兩者DNA來源的濃度完全不同。
安華暉再提出,圓頭錘和其他證物存放於警方證物盒中,有機會在存放過程中沾染其他證物上轉移的DNA?衛永剛說:「冇證據顯示到,(證物盒中)隔籬啲證物我全部都有驗到」。
安華暉問及,圓頭錘的採樣方式。衛永剛表示,通常使用一對拭子(一支濕、一支乾)把整個手柄(包括頂部)都拭過。由於DNA肉眼看不見,他只能根據檢驗結果去推斷DNA的大致位置。
安華暉提出, 可能是一滴汗滴在手柄上留下 DNA。衛永剛指,「如果個汗量夠多,一滴太少啦,如果多啲可能有機會。」安華暉追問,如果是好多汗?衛回應,「如果咁啱滴正手柄,可能有機會」。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安華暉再問,圓頭錘是在屋內地上被發現的,周圍其他物品上的DNA是否有機會轉移到圓頭錘。衛永剛表示,理論上有這個可能。
安華暉提出,如果這把圓頭錘曾被用來擊打某人頭部至出血,專家是否預期會在圓頭錘上找到死者的DNA?衛永剛回應,如果有即時直接接觸,很大機會會留下死者的DNA;但如果中間有其他物料隔住,例如布、紙或其他東西,則未必一定轉移得到。
安華暉再引用專家證人於錘頭驗出 DNA 但無法作進一步分析的報告內容,問那是否代表錘仔不曾被清潔,衛永剛否認,指可能有清潔,只是清潔程度不足。他補充,錘頭僅得少許 DNA ,無法作出具體判斷,「我都唔可以話畀你聽,係抹過吖,定原先係得咁多DNA」。安華暉續問,證人是否無法得知錘仔曾否被清潔,衛永剛同意。
就錘仔是否曾被清洗的問題,控方覆問時提到,是否有機會施襲者抓住圓頭錘手柄,抹去錘頭的血跡,但在手柄留下DNA痕跡,衛永剛同意,指若錘頭上有事主血液,手柄有襲擊者的DNA,襲擊者手持手柄清洗錘頭後,即使錘頭DNA被洗走,手柄也有機會留下襲擊者的DNA。
控方庭上展示圓頭錘被發現位置的照片,顯示圓頭錘當時放在地上,周圍有其他物品。控方指,這些周圍物品經檢驗後,全部都沒發現鄺港智的DNA。在此情況下,辯方早前提出的二次轉移說法(即DNA從周圍物品轉移到圓頭錘上)並不成立,因周圍物品本身就冇鄺港智的DNA,衛永剛同意,如果周圍物品沒有相關DNA,而且沒有接觸,這種交叉污染的情況就不會發生。衛永剛完成作供。
控方傳召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他供稱,2023年2月24日下午,他與時任警司鍾雅倫等,一行共5人進入懷疑與失蹤者有關的大埔龍尾村村屋。他確認,單位左邊第一間房的房門上鎖。他先用腳踢門,不成功,其後使用工具把門撬開。進入單位的主要目的,是尋找疑犯或失蹤者,以及查看屋內有否任何證據或可疑情況。當時他們有戴上手套及戴口罩,避免接觸時影響指紋或DNA等證據。
蔡家興續稱,進入單位後主要是用目測查看,沒有觸摸任何物品。他憶述,當警員陳偉雄打開雪櫃時,發現有人體殘肢,當時上級即時要求他們先離開單位。他估計,第一次進入單位的時間少於5分鐘。
蔡家興又指,他與另一名警員曾第二次進入單位,這次同樣只以目測,沒觸摸單位內任何物品。進入時他在門口穿上了鞋套,當病理學家及鑑證人員到達後,他在當晚協助現場工作,並有向同事(警員陳偉雄)提供意見,如何分類需要提取的證物,但實際拿起及收集需要觸碰的物品,是由陳偉雄負責。他解釋,自己只會拿着物品邊緣,是為了避免干擾證物,以免影響其後的檢驗或辨識。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蔡家興於2月25日早上離開現場。2月26日約下午2時56分,他曾安排渠務署派人到場,使用儀器檢查單位的排水系統、喉管,查看有否任何證物或遺體殘留,結果並無發現。
控方問到,證物膠箱是何時檢取?蔡家興回應是2月24日。主控郭莎樂問當日檢取及包裝證物膠箱的情況,蔡家興表示不肯定。
控方又展示一個警方在龍尾村單位現場檢獲的綠色四方形鐵罐,罐上有手抽,罐外側寫有「SS上等菜籽油」字樣,側邊有開孔。控方指,鐵罐在單位地上被檢取,旁邊有紅色膠袋。控方向證人及陪審員展示紅色膠袋內的物品,有數包衣紙及香燭。陪審團戴上手套傳閱,並觸摸衣紙等。
控方提到,部分衣紙有經文,問警長作為香港人,是否知道相關經文的類型?蔡家興說:「我望落去,有寫住拜觀音」。控方續問,甚麼是「觀音」?蔡家興回應:「一個中國人相信嘅神明」。
控方追問,甚麼情況下會燒紙給觀音,是否因為有嬰兒出生?蔡家興回應:「我相信唔係」。暫委法官祁彥輝打斷指,證人並非這方面專家,毋須回答衣紙經文的內容及使用情況。蔡家興回應:「我自己都有拜神嘅」。
控方遂要求證人讀出衣紙上的經文內容。蔡家興庭上朗讀「南無救苦救難觀世音菩薩」、「使人無噁心,令人身得度。迴光菩薩,迴善菩薩」等。控方再問傳譯員可否翻譯成英文,傳譯員表示無法翻譯。郭莎樂問蔡家興是否認得經文,蔡家興答「唔認得」。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