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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專家:若施襲者手持圓頭錘手柄清洗錘頭血跡 手柄仍有機會留下施襲者DNA 警長:龍尾村單位檢獲香燭衣紙

法庭事

蔡天鳳案|專家:若施襲者手持圓頭錘手柄清洗錘頭血跡 手柄仍有機會留下施襲者DNA 警長:龍尾村單位檢獲香燭衣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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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專家:若施襲者手持圓頭錘手柄清洗錘頭血跡 手柄仍有機會留下施襲者DNA 警長:龍尾村單位檢獲香燭衣紙

2026年11月04日 19:11 最後更新:21:59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三(11月4日)下午續審,DNA專家證人衛永剛下午續作供。控方問及若施襲者抓住圓頭錘手柄,抹去錘頭的血跡,是否會在手柄留下DNA痕跡,衛永剛同意,指若錘頭上有事主血液,手柄有襲擊者的DNA,襲擊者手持手柄清洗錘頭後,即使錘頭DNA被洗走,手柄也有機會留下襲擊者的DNA。控方另傳召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並呈上大埔龍尾村單位檢獲的香燭衣紙及疑經改裝成化寶桶的油桶。 

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繼續盤問專家證人、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Trevor Beel問及,為避免DNA轉移,處理大量不同證物時,定期更換手套是否良好做法?衛永剛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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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Trevor Beel提出假設,負責處理大量證物的人員,如果全程只戴同一對手套而不更換,是否會有很高的DNA二次轉移風險?衛永剛同意,如果發生二次轉移,檢驗結果肯定會受影響。他亦確認,除了血液外,由皮膚細胞、汗液等留下的DNA,很多時候肉眼看不見,因此處理證物的人可能不知道手上或手套上已沾有DNA,亦不知道應如何避免接觸。

Trevor Beel問到,目前有否技術可準確判斷血跡的形成時間?衛永剛表示,從顏色大致可以分辨血跡是否已超過一年、數年或更久,但如果是一年之內的血跡,外觀差別不大,難以精確區分。

代表鄺球的大律師戴偉奧盤問下,衛永剛確認DNA存在於血液、汗液、唾液等任何來自人體的物質。戴偉奧問到DNA是在不直接接觸情況下可否轉移,衛永剛表示,如果距離較近,且有較大滴的唾液,如說話、吐痰、打噴嚏或咳嗽都有可能轉移DNA,汗液同樣有機會令DNA轉移。

戴偉奧續指,涉案單位睡房內發現的一罐噴漆證物,上面檢出死者蔡天鳳的DNA,而死者從未使用該罐噴漆,因此DNA出現在罐上的途徑,只可能是二次轉移,或噴濺等方式。衛永剛回應稱,此DNA出現於噴漆撳掣的位置,相信並非「噴落去」,而是透過接觸轉移,例如「手套染有死者嘅血、揸住個掣」。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引用衛永剛於2026年7月16日的報告,提及物件上無法驗出 DNA的情況。安華暉指,最常見、最正常的解釋是「根本沒有人接觸過該表面」。衛永剛回應,從專家角度,不會如此簡單看待。他指出,可能的原因包括確實沒接觸過該表面;曾經被抹拭或清洗;有接觸但並非直接接觸,如中間隔了布或其他物料。

安華暉問,圓頭錘會否曾被清洗?衛永剛回應,「根據我嘅專業意見,洗嘅機會好細,如果洗過,嗰柄嘅 DNA 可能都會抹走咗」。安華暉續問,錘仔會否有使用化學物品處理的痕跡,衛永剛回應指:「唔見到有」。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安華暉問及圓頭錘手柄只檢出9個(約三分之一)DNA標記的原因,衛永剛明確表示,主要是因為DNA量太少,而不是因為腐化。安華暉指,事件發生於2月21日,他於2月27日進行檢驗,相隔只有6天。衛永剛回應,在這6天內,DNA不會因為腐化而導致大量系統無法檢出。

安華暉又指,案中證物之一的水樽,檢出全部26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這是因為人飲水時嘴巴直接接觸樽口,而唾液的DNA濃度遠高於皮膚細胞約10倍或以上,即使只是喝一小口,也留下足夠DNA,得出完整的26個標記結果。

安華暉指,一個證物膠袋的手抽及開口位置,共檢出23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DNA是從膠袋的手抽和開口位置提取,由於有人握持膠袋,再加上可能有血跡,而血液的DNA濃度遠高於皮膚細胞,故出現較多標記是合理的。但他不同意直接用膠袋的結果跟較圓頭錘手柄對比,因為兩者DNA來源的濃度完全不同。

安華暉再提出,圓頭錘和其他證物存放於警方證物盒中,有機會在存放過程中沾染其他證物上轉移的DNA?衛永剛說:「冇證據顯示到,(證物盒中)隔籬啲證物我全部都有驗到」。

安華暉問及,圓頭錘的採樣方式。衛永剛表示,通常使用一對拭子(一支濕、一支乾)把整個手柄(包括頂部)都拭過。由於DNA肉眼看不見,他只能根據檢驗結果去推斷DNA的大致位置。

安華暉提出, 可能是一滴汗滴在手柄上留下 DNA。衛永剛指,「如果個汗量夠多,一滴太少啦,如果多啲可能有機會。」安華暉追問,如果是好多汗?衛回應,「如果咁啱滴正手柄,可能有機會」。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安華暉再問,圓頭錘是在屋內地上被發現的,周圍其他物品上的DNA是否有機會轉移到圓頭錘。衛永剛表示,理論上有這個可能。

安華暉提出,如果這把圓頭錘曾被用來擊打某人頭部至出血,專家是否預期會在圓頭錘上找到死者的DNA?衛永剛回應,如果有即時直接接觸,很大機會會留下死者的DNA;但如果中間有其他物料隔住,例如布、紙或其他東西,則未必一定轉移得到。

安華暉再引用專家證人於錘頭驗出 DNA 但無法作進一步分析的報告內容,問那是否代表錘仔不曾被清潔,衛永剛否認,指可能有清潔,只是清潔程度不足。他補充,錘頭僅得少許 DNA ,無法作出具體判斷,「我都唔可以話畀你聽,係抹過吖,定原先係得咁多DNA」。安華暉續問,證人是否無法得知錘仔曾否被清潔,衛永剛同意。

就錘仔是否曾被清洗的問題,控方覆問時提到,是否有機會施襲者抓住圓頭錘手柄,抹去錘頭的血跡,但在手柄留下DNA痕跡,衛永剛同意,指若錘頭上有事主血液,手柄有襲擊者的DNA,襲擊者手持手柄清洗錘頭後,即使錘頭DNA被洗走,手柄也有機會留下襲擊者的DNA。

控方庭上展示圓頭錘被發現位置的照片,顯示圓頭錘當時放在地上,周圍有其他物品。控方指,這些周圍物品經檢驗後,全部都沒發現鄺港智的DNA。在此情況下,辯方早前提出的二次轉移說法(即DNA從周圍物品轉移到圓頭錘上)並不成立,因周圍物品本身就冇鄺港智的DNA,衛永剛同意,如果周圍物品沒有相關DNA,而且沒有接觸,這種交叉污染的情況就不會發生。衛永剛完成作供。

控方傳召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他供稱,2023年2月24日下午,他與時任警司鍾雅倫等,一行共5人進入懷疑與失蹤者有關的大埔龍尾村村屋。他確認,單位左邊第一間房的房門上鎖。他先用腳踢門,不成功,其後使用工具把門撬開。進入單位的主要目的,是尋找疑犯或失蹤者,以及查看屋內有否任何證據或可疑情況。當時他們有戴上手套及戴口罩,避免接觸時影響指紋或DNA等證據。

蔡家興續稱,進入單位後主要是用目測查看,沒有觸摸任何物品。他憶述,當警員陳偉雄打開雪櫃時,發現有人體殘肢,當時上級即時要求他們先離開單位。他估計,第一次進入單位的時間少於5分鐘。

蔡家興又指,他與另一名警員曾第二次進入單位,這次同樣只以目測,沒觸摸單位內任何物品。進入時他在門口穿上了鞋套,當病理學家及鑑證人員到達後,他在當晚協助現場工作,並有向同事(警員陳偉雄)提供意見,如何分類需要提取的證物,但實際拿起及收集需要觸碰的物品,是由陳偉雄負責。他解釋,自己只會拿着物品邊緣,是為了避免干擾證物,以免影響其後的檢驗或辨識。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蔡家興於2月25日早上離開現場。2月26日約下午2時56分,他曾安排渠務署派人到場,使用儀器檢查單位的排水系統、喉管,查看有否任何證物或遺體殘留,結果並無發現。

控方問到,證物膠箱是何時檢取?蔡家興回應是2月24日。主控郭莎樂問當日檢取及包裝證物膠箱的情況,蔡家興表示不肯定。

控方又展示一個警方在龍尾村單位現場檢獲的綠色四方形鐵罐,罐上有手抽,罐外側寫有「SS上等菜籽油」字樣,側邊有開孔。控方指,鐵罐在單位地上被檢取,旁邊有紅色膠袋。控方向證人及陪審員展示紅色膠袋內的物品,有數包衣紙及香燭。陪審團戴上手套傳閱,並觸摸衣紙等。

控方提到,部分衣紙有經文,問警長作為香港人,是否知道相關經文的類型?蔡家興說:「我望落去,有寫住拜觀音」。控方續問,甚麼是「觀音」?蔡家興回應:「一個中國人相信嘅神明」。

控方追問,甚麼情況下會燒紙給觀音,是否因為有嬰兒出生?蔡家興回應:「我相信唔係」。暫委法官祁彥輝打斷指,證人並非這方面專家,毋須回答衣紙經文的內容及使用情況。蔡家興回應:「我自己都有拜神嘅」。

控方遂要求證人讀出衣紙上的經文內容。蔡家興庭上朗讀「南無救苦救難觀世音菩薩」、「使人無噁心,令人身得度。迴光菩薩,迴善菩薩」等。控方再問傳譯員可否翻譯成英文,傳譯員表示無法翻譯。郭莎樂問蔡家興是否認得經文,蔡家興答「唔認得」。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三(11月4日)續審,繼續DNA專家證人作供稱,DNA結果證實鄺港傑及鄺港智均是鄺球及李瑞香的親生兒子,而案發現場檢取的圓頭錘上,只能發現出屬於鄺港智的9個DNA標記,並沒完整的26個標記,原因是圓頭錘上留下的DNA太少或有關DNA已開始腐壞,而經歷時間,檢測到最後使用圓頭錘的人的DNA,機會較大。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控方專家證人、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續作供,他確認,人體由大量細胞組成,而細胞含有細胞核及染色體,所以可在人體的血液等取得DNA。而人類DNA有99.99%相同,屬基本人體結構,剩餘極小比例的差異,令每個人成為獨特個體,就如眼睛顏色、身高、面容等特徵各異,要找到每個人之間不同的DNA,便要透過DNA的短串聯重複片段(Short Tandem Repeat, STR)系統。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指,26個DNA位點的數字各有不同,而每個人的數字都不同?衛永剛確認,除了同卵雙生的兄弟姊妹,因為他們由同一個受精卵分裂,所以他們的DNA完全一樣。

控方再引述鄺球、李瑞香夫婦及兩名兒子鄺港傑與鄺港智的DNA圖譜。衛永剛指,可以透過DNA圖譜得知鄺球、李瑞香是鄺港傑與鄺港智的親生父母,「我對過晒,呢對父母同D1(鄺港傑)、D3(鄺港智)都係有親緣關係。我可以好肯定、好大機會係佢哋親生仔」。衛永剛又指,鄺港傑及鄺港智兩兄弟的DNA相似,兩人超過一半DNA系統是完全一樣,但亦有一半不同,憑此可分辨兩人。

控方指,涉案圓頭錘手柄上沒有完整的26個DNA標記,只能發現屬於鄺港智的9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圓頭錘手柄上DNA數量太少,或有關DNA已經開始腐壞,但檢驗結果顯示,圓頭錘手柄上的DNA與鄺港智的DNA脗合,而人群中出現相同DNA組合的機率,約為62億分之一。

對於是否存在污染或混合的問題,衛永剛指出,他已多次說明這是單一來源DNA,他不知圓頭錘本身是否曾被污染,但只在圓頭錘找到這DNA,而他進行化驗時並無污染情況。

控方引述DNA分析結果,提到在錘頭部分發現有人體 DNA,但經分析結果只是陰性,或因DNA質素太差而無法分析。衛永剛指,當時只能發現少量 DNA,而嘗試做分析結果時,發現沒有信號,無法進行DNA分離分析。

控方問及DNA如何轉移至圓頭錘手柄,衛永剛解釋,皮膚細胞可透過直接接觸轉移,影響因素包括摩擦、力度及時間。若用力握持圓頭錘手柄,並多次用力揮動,留下DNA的機會明顯高於輕輕觸碰。輕輕觸碰的轉移機會很低;用力握持並產生摩擦時,機會則較高,而這些DNA細胞肉眼不可見。另表面材質亦有影響,較粗糙的表面(例如木質)較容易轉移及保留DNA,光滑的金屬表面則相對較難,木質手柄比金屬部分更容易留下DNA。

控方問到,如果有人緊握圓頭錘攻擊某人,自己的DNA轉移到圓頭錘上的機會,是否比被攻擊者留下DNA的機會更高?衛永剛回應,雙方都有機會留下DNA,握持圓頭錘的人,DNA會轉移到手柄;被攻擊的人,DNA則有機會留在錘頭。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控方續問,如果最初圓頭錘上的DNA量本身不多,用布抹一下會否容易把大部分DNA抹走?衛永剛表示,如果原本DNA量就很少,抹一次有機會把大部分都抹走,剩下極微量,可能無法進行DNA分型分析。

控方再引述2026年7月衛永剛的報告,當中提到如果一件物品上沒有DNA,並不代表沒有人曾接觸該物品,當中可能因為DNA數量太少,亦可能受物品表面性質、接觸方法、持續時間,有否延誤測試等,亦可能受其他環境因素影響。衛永剛確認。

衛永剛解釋,DNA是有生命的物質,假如DNA存在物件表面,遇上環境濕熱便容易腐化,如擺放一段時間後,DNA會隨歲月腐化,無法進行分析。

控方舉例指,如有人在衛永剛進行檢驗前兩周購入圓頭錘,而另一人一周後用力手持該物品,衛永剛會否成功在物品上檢取兩人的 DNA?衛永剛回應,理論上可以,但要視乎第一人購買圓頭錘時有否「好用力揸住嗰錘仔喺度郁過」,而在經過長時間後,可以檢測到最後使用圓頭錘的人的DNA,機會一定較大。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盤問衛永剛。Trevor Beel問及,DNA可否二次轉移(Secondary transfer),即毋須直接接觸,而是透過中介物間接將A的DNA轉移到B?衛永剛同意,二次轉移在理論上有可能,但強調條件非常嚴格,並非輕易發生:中介物上必須有足夠多且新鮮的DNA,時間必須很短(數天或數星期後DNA會開始降解);環境不宜過熱或過濕;後續接觸必須有力度,才能把DNA再轉移出去;普通人日常會開門、洗手、上廁所等,手上DNA容易被帶走或被其他DNA覆蓋。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巴士的報記者攝

衛永剛表示,室內有中央空調的環境(溫度較低、較乾爽)比室外更有利於DNA保存,也相對較容易發生二次轉移。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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