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二(11月3日)續審,證物警員吳太盛續出庭作供。庭上播放案發後鄺家三父子行蹤的閉路電視片段。蔡天鳳母張燕花早前供稱,她在蔡天鳳失蹤8小時後報警,致電鄺港智時他激動地說:「你X街啦!報警都唔話俾我知」。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鄺港智離開加多利山單位時,鄺母李瑞香稱:「幾時報㗎?」鄺港智回應:「依家囉」、「我啱啱同佢講完電話」,李瑞香則指「快啲快啲,可能會......下一步即刻嚟㗎啦」、「死啦,我好驚呀」。另2月23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鄺球於下午2時14分曾駕車到深水埗購買手鋸,並帶返大埔龍尾村。
鄺母李瑞香。資料圖片
今甫開庭時,暫委法官祁彥輝在陪審團席前表示,書記昨接獲陪審員就非具爭議性事項致電,祁官指已知悉陪審員致電內容,並勸諭陪審員之間要彼此體諒,因陪審團是由不同背景人士組成。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2月21日,即蔡天鳳失蹤當日,下午約4時,鄺港傑駕駛七人車AA3383離開龍尾村,約半小時後抵達大埔超級城。他停泊私家車後在商場內遊蕩,期間以手機與他人通電話,一度進入一間商店,再前往洗手間,其後再度進入該商店。步出商店後,他走到停車場,並於下午約5時離開大埔超級城。
同日下午3時45分,鄺港智步行離開龍尾村。下午5時46分,他出現在尖沙咀一間7-11便利店購買香煙,當時正通電話。至晚上約7時,兩兄弟再被拍到行蹤。片段顯示,鄺港傑駕駛AA3383抵達加多利山單位,鄺港智與他一同下車。當時單位內除兩兄弟外,還有母親李瑞香及鄺港智與蔡天鳳所生的子女。
鄺港傑在單位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駕駛AA3383前往荃灣名逸居停車場。泊車後,他步行至荃灣悅來坊商場,期間一直用手機與人通電話,並於晚上約8時05分走到商場外的士站,登上紅色的士。通話記錄顯示,由他泊車至登上的士期間,一直與父親鄺球通電話。
鄺球則於晚上8時許駕駛七人車VY9157離開大埔龍尾村單位。約兩小時後,鄺球與鄺港傑一同乘VY9157返回龍尾村單位。鄺港傑下車時一度伸展筋骨,其後與鄺球入屋。而VY9157則一直停泊在單位門外,直至2月22日凌晨約3時半。
控方播放加多利山單位大廳的CCTV片段,2月22日凌晨12時22分,顯示鄺港智及李瑞香步入大廳,當時鄺港智穿外套、戴口罩,而其母親李瑞香走到單位門口時問:「幾時報㗎?」鄺港智回答:「依家囉」、「我啱啱同佢講完電話」。李瑞香稱:「我同你講咗啦」、「有冇車嚟接你?」鄺港智答:「唔知呀,搵唔到呀」。李瑞香急切地說:「快啲快啲,可能會......下一步即刻嚟㗎啦」,又稱「死啦,我好驚呀」。鄺港智隨後携背囊離開加多利山單位,約於凌晨12時40分到達柯士甸道的凱旋門大堂。
2月22日凌晨5時57分龍尾村單位外的閉路電視顯示,鄺球步出龍尾村單位,登上門外七人車VY9157,並調整車位令車尾箱對準單位門口,其後下車。鄺港傑則打開車尾箱放入一個大袋後關上車尾箱門,孭上背囊登車,鄺球則登上駕駛座,駕車駛離龍尾村。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2月22日早上約6時06分,VY9157停泊在龍尾村「BB開心棧」附近。閉路電視拍攝到有人3度將東西扔入垃圾桶。控方指,沒有證據指該人是被告,交由陪審團判斷。到6時40分,鄺港傑短暫回到荃灣尚文苑,近上午7時駕駛七人車AA3383離開荃灣名逸居停車場。控方指,他當時接載蔡天鳳和鄺港智的子女上學。鄺球則於上午近8時駕駛VY9157到達荃薈停車場,步行回尚文苑,近上午9時半再駕駛VY9157離開。
2月22日下午1時,鄺港智離開凱旋門前往尖沙咀貴族鐘錶珠寶,取回名錶及現金。片段顯示,鐘錶職員陳亮恒在公司樓下街道將兩個袋交予鄺港智後,鄺港智立刻離開。陳亮恒早前供稱,兩個袋分別裝有約140萬元現金及名錶。鄺港智取得物品後,於下午1時43分返回凱旋門。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2月22日下午5時29分,鄺球再駕駛VY9157到達龍尾村,他曾兩次致電予妻子李瑞香,鄺港傑又曾致電鄺球。下午6時36分,鄺球在龍尾村一間餐廳下車後,步向單位,在單位外徘徊,隨後又返回餐廳位置。晚上8時53分,VY9157停泊在龍尾村單位外。
控方再播放2月23日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下午2時14分,鄺球駕駛VY9157七人車,停泊在深水埗一停車場,下車到店鋪購買手鋸。該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鄺球拿3個手鋸到收銀處付款。控方指,隨後鄺球把裝有手鋸的膠袋帶回七人車並離開。
2月23日下午約4時,鄺球駕車返回龍尾村單位,下車時亦拿着同一個膠袋,他步入單位。控方再播放當晚7時許的閉路電視片段,指鄺球拿一袋物品步行離開單位;翌日2月24日,凱旋門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鄺港智離開大堂。
陳亮恒早前供稱,兩個袋分別裝有約140萬元現金及名錶。資料圖片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證物警員吳太盛。安華暉引述吳太盛口供,指他向蔡母張燕花套取口腔拭子樣本,其後將樣本封存於試管,迅速在兩個試管上貼上條碼標籤,並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安華暉指,這是好的做法,因為DNA證據在每一個階段都必須有妥善、準確的紀錄。吳太盛確認這是他的一貫習慣,亦明白DNA證據的重要性,必須逐步妥善記錄。
安華暉質疑,但當吳太盛記述他接收同事提供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時,就沒有記錄完整條碼,質疑若吳太盛是如此仔細的警員,為何沒完整記下條碼?吳太盛回應稱,寫明「口腔拭子」已足夠,認為無必要在該處巨細無遺寫上全部條碼。他強調,當時已包括條碼及證物袋等。
安華暉再問,是否因為知道政府化驗所不會接納沒條碼的樣本,事後才向同事要求補上條碼紀錄;吳太盛不同意,強調所有警員套取樣本後即時貼上條碼,是標準程序。安華暉最後問到,吳太盛是否為了包庇同事,吳太盛不同意。
警員吳太盛。資料圖片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