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四(10 月 29日)續審,負責拘捕鄺港智的警長林津續出庭作供。辯方質疑林津未有妥善記錄DNA樣本條碼及證物袋資料,處理程序不當,又指他拘捕鄺港智時粗暴對待,令其右臉受傷,林津指鄺港智是掙扎期間自己跌倒擦傷,又強調DNA樣本程序合乎規範。法官祁彥輝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續審。
警長林津。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就DNA採集程序,續向負責拘捕第三被告鄺港智的警員林津作主問。林津確認,他是拘捕鄺港智的人員,亦負責向其採集口腔DNA樣本。控方問及是否慣常做法,林津指,視乎案件嚴重程度,但他確認,本案3名被告的DNA樣本均在不同時間、由不同警員分別檢取。
被問及相關訓練時,林津確認,他曾修讀「標準刑事偵查課程」,是為警務人員參與罪案調查前的必修訓練,內容包括檢取證物的程序以避免污染、進入案發現場的程序、以及進入現場時必須佩戴手套及口罩等防護措施。有關程序適用於所有進入案發現場的人員。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林津。安華暉指,林津今年9月才補寫一份關於套取口腔拭子樣本的口供,原因是鄺港智投訴他當時沒正確處理相關程序。林津回應指,是案件主管要求他就DNA樣本部分加以補充。
安華暉再指,口腔拭子是DNA檢測的第一步,非常重要,因此必須進行非常徹底的記錄,以確保由檢取當時到法庭的證據連續性,包括需要記錄條碼及防干擾證物袋事項。安華暉質疑,林津為何沒在口供中提及條碼編號、以及將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的詳情。林津回應稱,套取DNA有既定程序,必須包括條碼編號及防干擾證物袋,而每一次套取DNA的程序都是這樣處理,故不會特別詳細記錄。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安華暉再問,為何其他偵緝警員在口供中有寫明條碼並提及防干擾證物袋,而林津卻沒有。林津解釋,他當時只是處理一名被告,所以沒寫下條碼。
安華暉質疑,這不是藉口,認為當時應詳細寫下,林津同意寫下條碼較理想,但強調沒寫並不會影響DNA證物的證據鏈。安華暉指出,其實當時林津不記得將條碼編號貼上樣本,亦沒將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林津不同意。
安華暉指,鄺港智被捕時右臉的傷勢,其實是林津拘捕他時粗暴對待。林津不同意,指是因為鄺港智在拘捕期間掙扎,他才嘗試去控制。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進行覆問。林曉敏問到,寫口供的目的是什麼?林津表示,是記錄調查程序;林曉敏再問,是否需要逐步寫出所有程序?林津指不需要,解釋他沒提及DNA樣本條碼和證物袋,是因為他認為其他相關文件都會記錄到相關條碼編號及被告資料。
林津續指,他不會把全部程序每一步都寫出來,否則會令口供很冗長,很難閱讀,舉例解開手銬這程序,他不會記錄從哪裡拿出鎖匙、從哪個方向解鎖等細節。林曉敏再問,有無可能當時不記得將條碼貼上樣本?林津指,不可能不記得,若樣本沒條碼編號,證物警員及政府化驗所不會接收證物。
據新一份控辯同意事實指,除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外,3名被告、死者蔡天鳳及死者家人的體內及DNA樣本、指紋掌紋妥善收集後,未受非法干擾,曾送往政府化驗所分析比對。案發現場發現的圓頭鎚上,未發現蔡天鳳DNA。
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另傳召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她為本案撰寫了4份報告,包括來自3名被告的口腔拭子樣本DNA分型測試。尹巧玲指,她從警方收到口腔拭子樣本後進行DNA分型測試,再將結果交給衛永剛博士與現場證物作DNA比對。尹巧玲確認,她親自接收警方送交的口腔拭子樣本時,已檢查證物袋為完整封閉、未被破壞,比對條碼資料正確後,為樣本貼上實驗室編號標籤。暫委法官祁彥輝將案押後至星期五(10月30日)續審。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