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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警長否認不正當處理DNA樣本 拘鄺港智時無暴力對待致其受傷 官將押後10.30續審

法庭事

蔡天鳳案|警長否認不正當處理DNA樣本 拘鄺港智時無暴力對待致其受傷 官將押後10.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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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警長否認不正當處理DNA樣本 拘鄺港智時無暴力對待致其受傷 官將押後10.30續審

2026年10月29日 14:35 最後更新:14:35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四(10 月 29日)續審,負責拘捕鄺港智的警長林津續出庭作供。辯方質疑林津未有妥善記錄DNA樣本條碼及證物袋資料,處理程序不當,又指他拘捕鄺港智時粗暴對待,令其右臉受傷,林津指鄺港智是掙扎期間自己跌倒擦傷,又強調DNA樣本程序合乎規範。法官祁彥輝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續審。

警長林津。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長林津。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就DNA採集程序,續向負責拘捕第三被告鄺港智的警員林津作主問。林津確認,他是拘捕鄺港智的人員,亦負責向其採集口腔DNA樣本。控方問及是否慣常做法,林津指,視乎案件嚴重程度,但他確認,本案3名被告的DNA樣本均在不同時間、由不同警員分別檢取。

被問及相關訓練時,林津確認,他曾修讀「標準刑事偵查課程」,是為警務人員參與罪案調查前的必修訓練,內容包括檢取證物的程序以避免污染、進入案發現場的程序、以及進入現場時必須佩戴手套及口罩等防護措施。有關程序適用於所有進入案發現場的人員。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林津。安華暉指,林津今年9月才補寫一份關於套取口腔拭子樣本的口供,原因是鄺港智投訴他當時沒正確處理相關程序。林津回應指,是案件主管要求他就DNA樣本部分加以補充。

安華暉再指,口腔拭子是DNA檢測的第一步,非常重要,因此必須進行非常徹底的記錄,以確保由檢取當時到法庭的證據連續性,包括需要記錄條碼及防干擾證物袋事項。安華暉質疑,林津為何沒在口供中提及條碼編號、以及將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的詳情。林津回應稱,套取DNA有既定程序,必須包括條碼編號及防干擾證物袋,而每一次套取DNA的程序都是這樣處理,故不會特別詳細記錄。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安華暉再問,為何其他偵緝警員在口供中有寫明條碼並提及防干擾證物袋,而林津卻沒有。林津解釋,他當時只是處理一名被告,所以沒寫下條碼。

安華暉質疑,這不是藉口,認為當時應詳細寫下,林津同意寫下條碼較理想,但強調沒寫並不會影響DNA證物的證據鏈。安華暉指出,其實當時林津不記得將條碼編號貼上樣本,亦沒將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林津不同意。

安華暉指,鄺港智被捕時右臉的傷勢,其實是林津拘捕他時粗暴對待。林津不同意,指是因為鄺港智在拘捕期間掙扎,他才嘗試去控制。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進行覆問。林曉敏問到,寫口供的目的是什麼?林津表示,是記錄調查程序;林曉敏再問,是否需要逐步寫出所有程序?林津指不需要,解釋他沒提及DNA樣本條碼和證物袋,是因為他認為其他相關文件都會記錄到相關條碼編號及被告資料。

林津續指,他不會把全部程序每一步都寫出來,否則會令口供很冗長,很難閱讀,舉例解開手銬這程序,他不會記錄從哪裡拿出鎖匙、從哪個方向解鎖等細節。林曉敏再問,有無可能當時不記得將條碼貼上樣本?林津指,不可能不記得,若樣本沒條碼編號,證物警員及政府化驗所不會接收證物。

據新一份控辯同意事實指,除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外,3名被告、死者蔡天鳳及死者家人的體內及DNA樣本、指紋掌紋妥善收集後,未受非法干擾,曾送往政府化驗所分析比對。案發現場發現的圓頭鎚上,未發現蔡天鳳DNA。

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巴士的報記者攝

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另傳召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她為本案撰寫了4份報告,包括來自3名被告的口腔拭子樣本DNA分型測試。尹巧玲指,她從警方收到口腔拭子樣本後進行DNA分型測試,再將結果交給衛永剛博士與現場證物作DNA比對。尹巧玲確認,她親自接收警方送交的口腔拭子樣本時,已檢查證物袋為完整封閉、未被破壞,比對條碼資料正確後,為樣本貼上實驗室編號標籤。暫委法官祁彥輝將案押後至星期五(10月30日)續審。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三(10 月 28日)下午續審,控方傳召有13年指紋鑑證經驗的總督察羅佩琪作供,她解釋,本港指紋比對需至少12項特徵脗合,在鑑證上會視為屬於同一人的紋印,並指物件驗不到指紋有多種成因;另負責拘捕鄺港智的警長林津供稱,鄺港智在東涌碼頭被捕過程中掙扎,期間跌倒弄傷右臉,其後被帶返警署並採集口腔DNA樣本。

鑑證科警員梁聞達。巴士的報記者攝

鑑證科警員梁聞達。巴士的報記者攝

負責在大埔龍尾村單位內套取指紋及掌紋的鑑證科警員梁聞達下午續作供。他確認,在2023年2月24日晚上8時45分到達龍尾村單位,他入屋前戴上防護眼鏡、手套、鞋套及口罩,而其他在場警員亦配備相同防護裝備。他在單位內不同地方及物件上套取指紋及拍攝相片,各個指紋均有標籤和編號,紀錄準確的發現地點。

梁聞達供稱,他在單位內檢取的膠紙、紙皮、膠袋、帆布、電鋸、說明書、中國移動合約文件等物件上套取指紋。控方表明本案證物DNA不受爭議,辯方亦表示不爭議涉案指紋。

控方傳召鑑證科總督察羅佩琪作供。羅佩琪供稱,自己在鑑證科從事指紋鑑證工作超過13年,並曾在高等法院以專家身份為控方提供意見。她接納兩份報告作為其證供,兩份報告分別在2024年11月11日及2026年7月17日完成。

鑑證科總督察羅佩琪。巴士的報記者攝

鑑證科總督察羅佩琪。巴士的報記者攝

主控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指,報告提及共接收到111個紋印,但並非全部可辨認,部分紋印沒足夠特徵以作辨認。

羅佩琪解釋,香港所採用的鑑證標準,以「反覆實證」為依歸,要求至少12個指紋特徵點相同且脗合。所謂「指紋特徵點」,是指紋線之間的中斷位、分叉位等,當對比兩個紋印時,若在相對應位置找到相同特徵點,總數達12個或以上,即可鑑定該紋印源自同一人。

羅佩琪指出,這套12個指紋特徵點鑑證標準是自1974年沿用至今,獲香港法庭接納。這套標準的有來自國際指紋鑑證專家的文章支持,當中詳細羅列鑑證指紋的方法,並強調12點標準為指紋界所接受。有些指紋因沒有12個指紋特徵可比對,她會說是「資料不足以作辨認」。

至於在物品上未找到被捕人士指紋的原因,羅佩琪在第二份報告中解釋,可能原因包括,該人沒接觸過證物;雖然有接觸但戴了手套或穿了襪子;又或者有接觸過證物表面,但表面找不到可用的紋印。她進一步解釋,找不到紋印,亦不代表物件沒有被接觸,可以有很多因素影響。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時指出,不能忽略物件沒有紋印的最簡單原因,可以是該人與物品根本沒有關係。羅佩琪回應指,這是其中一個原因。安華暉在庭上舉起一支筆,問道:「你的指紋不會在我的筆出現,對嗎?」羅佩琪確認在這個情況下是的。

控方另傳召警長林津出庭作供,他在案發時為偵緝警員,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4A隊,並於2023年2月25日在東涌新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林津同意,他在書面證供指鄺港智當時打算離開香港,而林津與另一警員將鄺港智截停,當時鄺港智因掙扎而跌倒在地,其右臉留下一處擦傷。

警長林津。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長林津。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津供稱,同日下午5 時48分,他在西九龍總區總部錄影會面室,收集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即口水樣本,用作DNA分析。他有向鄺港智解釋,收集其口腔拭子樣本前,要得到其書面同意,並提供須知文件予鄺港智。文件顯示,鄺港智已在「接收人簽名」欄位簽署,代表同意提供樣本。

林津庭上又詳細說明採集過程,首先打開全新未開封的採樣套裝,組裝採樣工具,再戴上套裝內的手套和口罩,然後在被告口腔內採集DNA樣本。

林津在庭上示範採集過程,指用類似棉花棒的採樣棒,分別在口腔左右兩側內壁刮取樣本,其後將採樣棒放入採樣膠樽,並封好蓋子,整個過程會重複一次,最終取得兩個膠樽樣本,並在樽身貼上樣本編號。他再將重案組提供的條碼標籤貼上,最後將兩個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內妥善保存。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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