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三(10 月 28日)下午續審,控方傳召有13年指紋鑑證經驗的總督察羅佩琪作供,她解釋,本港指紋比對需至少12項特徵脗合,在鑑證上會視為屬於同一人的紋印,並指物件驗不到指紋有多種成因;另負責拘捕鄺港智的警長林津供稱,鄺港智在東涌碼頭被捕過程中掙扎,期間跌倒弄傷右臉,其後被帶返警署並採集口腔DNA樣本。
鑑證科警員梁聞達。巴士的報記者攝
負責在大埔龍尾村單位內套取指紋及掌紋的鑑證科警員梁聞達下午續作供。他確認,在2023年2月24日晚上8時45分到達龍尾村單位,他入屋前戴上防護眼鏡、手套、鞋套及口罩,而其他在場警員亦配備相同防護裝備。他在單位內不同地方及物件上套取指紋及拍攝相片,各個指紋均有標籤和編號,紀錄準確的發現地點。
梁聞達供稱,他在單位內檢取的膠紙、紙皮、膠袋、帆布、電鋸、說明書、中國移動合約文件等物件上套取指紋。控方表明本案證物DNA不受爭議,辯方亦表示不爭議涉案指紋。
控方傳召鑑證科總督察羅佩琪作供。羅佩琪供稱,自己在鑑證科從事指紋鑑證工作超過13年,並曾在高等法院以專家身份為控方提供意見。她接納兩份報告作為其證供,兩份報告分別在2024年11月11日及2026年7月17日完成。
鑑證科總督察羅佩琪。巴士的報記者攝
主控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指,報告提及共接收到111個紋印,但並非全部可辨認,部分紋印沒足夠特徵以作辨認。
羅佩琪解釋,香港所採用的鑑證標準,以「反覆實證」為依歸,要求至少12個指紋特徵點相同且脗合。所謂「指紋特徵點」,是指紋線之間的中斷位、分叉位等,當對比兩個紋印時,若在相對應位置找到相同特徵點,總數達12個或以上,即可鑑定該紋印源自同一人。
羅佩琪指出,這套12個指紋特徵點鑑證標準是自1974年沿用至今,獲香港法庭接納。這套標準的有來自國際指紋鑑證專家的文章支持,當中詳細羅列鑑證指紋的方法,並強調12點標準為指紋界所接受。有些指紋因沒有12個指紋特徵可比對,她會說是「資料不足以作辨認」。
至於在物品上未找到被捕人士指紋的原因,羅佩琪在第二份報告中解釋,可能原因包括,該人沒接觸過證物;雖然有接觸但戴了手套或穿了襪子;又或者有接觸過證物表面,但表面找不到可用的紋印。她進一步解釋,找不到紋印,亦不代表物件沒有被接觸,可以有很多因素影響。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時指出,不能忽略物件沒有紋印的最簡單原因,可以是該人與物品根本沒有關係。羅佩琪回應指,這是其中一個原因。安華暉在庭上舉起一支筆,問道:「你的指紋不會在我的筆出現,對嗎?」羅佩琪確認在這個情況下是的。
控方另傳召警長林津出庭作供,他在案發時為偵緝警員,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4A隊,並於2023年2月25日在東涌新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林津同意,他在書面證供指鄺港智當時打算離開香港,而林津與另一警員將鄺港智截停,當時鄺港智因掙扎而跌倒在地,其右臉留下一處擦傷。
警長林津。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津供稱,同日下午5 時48分,他在西九龍總區總部錄影會面室,收集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即口水樣本,用作DNA分析。他有向鄺港智解釋,收集其口腔拭子樣本前,要得到其書面同意,並提供須知文件予鄺港智。文件顯示,鄺港智已在「接收人簽名」欄位簽署,代表同意提供樣本。
林津庭上又詳細說明採集過程,首先打開全新未開封的採樣套裝,組裝採樣工具,再戴上套裝內的手套和口罩,然後在被告口腔內採集DNA樣本。
林津在庭上示範採集過程,指用類似棉花棒的採樣棒,分別在口腔左右兩側內壁刮取樣本,其後將採樣棒放入採樣膠樽,並封好蓋子,整個過程會重複一次,最終取得兩個膠樽樣本,並在樽身貼上樣本編號。他再將重案組提供的條碼標籤貼上,最後將兩個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內妥善保存。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