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月公布8條有關業權註冊制度的附屬法例,查冊須符合指定目的,並設有9項指定目的。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會議上解釋,在現行制度下,查冊並無限制,因而引伸出私隱問題,故認為相關制度有需要作出調整。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
何珮玲指出,9項指定目的之中,首8項均與以往的傳統查冊功能有關。不過,當局認為機制仍要留有空間,她以記者進行偵查報道為例,指這類查冊未必符合該8項指定目的,但仍可選擇第9項指定目的,即是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
對於申請門檻,何珮玲表示明白不能設得太高。她又說,雖然制度沒有設上訴機制,但查冊申請一旦被拒絕,申請人仍可再提交一些以往沒有提交過的理據,供當局再考慮其申請。她希望能夠留有安排,讓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同時讓當局再去思考之前的拒絕是否正確。
選委界議員陳凱欣。FB圖片
會上,選委界議員陳凱欣提出,現時網上有很多平台,很多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是記者及作出報道,詢問日後如何防止相關人士以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進行查冊。何珮玲回應說,申請流程註明,如果有人以公眾利益申請查冊所需提交的資料,當局亦計劃需要申請人提交聲明書,說明如何符合公眾利益。
土地註冊處處長陸嘉健則表示,申請人需要解釋如何保證相關資料不會被濫用。他相信一般傳媒機構都會有守則,確保資料不會被濫用;如果申請人以個人身分作出申請,當局會進一步要求說明如何確保資料不被濫用,考慮後才決定是否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