煲呔曾涉貪案審結,陪審員始終未能就第一項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控罪達成大比數裁決,但以大比數裁定第二項無向行會申報的控罪成立,而第三項無在授勲予何周禮建築師時作出申報的控罪就不成立。
陪審員裁定成立的第二項控罪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在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在雄濤提出牌照申請而召開的行會會議上,沒有向行會披露或申報,隱瞞個人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正就東海花園的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
陪審員並無公開他們定罪的理由。但全程聽審的人士指出,陪審員應該採納了控方的講法,相信煲呔曾開了44次行政會議,作出過69次申報,那69次申報包括他的太太是女童軍的負責人,他的弟弟是新世界的高層,都是一些好濕碎的申報,但牽涉雄濤的牌照卻沒有申報,他沒有可能不知道要申報。故相信他不申報的原因是有意隱瞞。
至於陪審員未能達成多數意見的第一項控罪,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2B) :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陪審團未能就此控罪達成一致意見時,曾向主審的陳慶偉法官尋求指引,陪審團提問若相信曾蔭權有收受利益、而未能肯定該利益與電台的發牌申請有關,那該怎麼辦?
陳官當時提醒陪審團第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必須要證明被告收受利益是和三個申請牌照有關連。估計最後陪審團仍未能就此關連達成多數意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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