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因利益申報有缺漏,要入獄坐監兩年,犯罪因由是未有在行政會議審議雄濤廣播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時,申報正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討租賃深圳物業一事。作為小市民的小鯊,對這些利益申報的繁文縟節就頗不明白,究竟公職人員有哪些要申報、有哪些不要報?是否事無大小都要報?
剛剛見到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在報章撰文,以其當行會成員的經驗,講解了一些利益申報問題,都頗有趣味性。
張志剛將申報機制視為一個安全閥,防止公職人員在履行公職時有利益衝突。這個保險掣究竟如何發揮?申報原來分書面及口頭,公職人員在到任之始就要書面全面申報其利益,之後定期更新;口頭申報則是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察覺或被提示有潛在利益衝突,就必須馬上口頭申報;如衝突嚴重,更要避席不能參與事件討論和決定。如果在事前的書面申報已經有清楚和明確顯示利益衝突,當事人連相關文件也不會領取。
那是否無遠弗屆甚麼都要申報?申報機制基於私隱保護和制度可操作性等原因,而是有邊界的。張志剛說,利益申報不是要將身家財產全部申報,只需填報六大項,包括受薪董事職位、受薪工作、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引致的利益、房地產、擁有超過1%股份的公司和公眾理解為需申報的機構成員身分等。至於手上持有的現金、不足1%的公司股票、古董及名貴首飾收藏、與僱主訂定的僱傭安排,例如退休金、花紅、認股權證、離職協議、禁止競爭或不挖角的補償等,就不屬書面申報範圍。
其次,公職人員的個人利益申報,針對的是「重大而直接」的利益,並非無限引述,例如身為銀行董事,只須申報其銀行及其屬下相關,例如保險、投資等業務,至於跟銀行有往來的客戶,就非範圍之內;申報亦只就其所知而申報,如一機構而不同部門的業務、同一家族而繁衍的親屬,未必能一一掌握,就只須按其所知而申報;為顧及可操作性,公職人員其配偶和子女真實的利益,因未必全知道,故有一些要報,一些不必。
當然明白這些標準與公眾是否滿意,可以是兩回事,但知道箇中界線,爭論起來都有一個實質依據,就知道龍門在哪裡,要入球就不致亂射了。
張志剛在報章的撰文原文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301/s00012/1488304991072
小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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