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中央港澳協調小組組長的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下午出席港澳兩地全國政協聯合會議,暗撐林鄭月娥的態度,溢於言表。
張德江表示,首先中央對香港特首有實質任命權,關係到一國兩制落實。其次中央對特首有要求, 是基於憲制地位而定的。對特首要求不同其他主要官員。而下任特首必須有擔當,駕馭復雜局面。
高人話,張德江講特首選舉的兩大重點,第一是中央有實質任命權,第二是要求特首人選要有擔當。講中央實質任命權,等如告訴大家,特首選舉結束後,如中央認為當選的人不合適,完全可以不任命。而提到「有擔當」這個要求,就是暗撐林鄭。
張德江的講話,和中聯辦主任張曉明2月23日(上周四)宴請退休港區人大代表及中國政協委員的講話高度一致,只是曉明哥講得更白。
曉明哥當日再次澄清所謂「兩個中央論」,強調中央只有一個,沒有分裂,大家都是團結一致,與習近平主席同一陣線,想法一致,形容現時傳有兩個中央全部都只是流言,並不真實。
曉明哥講中央的任命權時提到,特首是要由中央委任,中央有看法也是很正常,因特首要向中央負責,如有人是能力好,中央當然要說出來,亦有責任要說出,他更明言「 中央不是橡皮圖章,是要實質委任。我們評論一下有何問題?」
曉明提及特首人選時,指中央希望香港好,稱許林鄭月娥有能力、有擔當、能帶領香港,一定得到中央信任。但他不點名批評「 有參選人」說要休養生息,卻又指要同步處理政改及為《基本法》23條立法,做法矛盾,而且公佈政綱後又作修改,明顯是為討好他人。這些說法矛頭直指曾俊華。
高人話,張德江講話和張曉明的講話如出一轍,張德江一句「 特首人選要有擔當」,就是挺林鄭的說話。
特首選舉其他候選人包括胡國興。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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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