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最近改變了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而衝擊立法會大樓的一眾被告的判刑,把原本判社會服務的13名被告改判入獄8至13個月。到今天上訴庭又把衝擊政府總部廣場的三個被告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改判入獄6至8個月。
主審法官之一、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判案時表示,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就非法集結罪判監3年。上訴庭考慮案情、答辯人的情況及動機,認為他們行使集會權利,但不可漠視法紀,法庭必須給自以為行使集會名義、漠視法庭要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人,給予阻嚇。
兩宗案件被告的支持者對判處監禁刑罰大表不滿,有些人激動流淚,說這些人的動機純正,不明白為什麼要判他們監禁?
我想這類論點,忽略了一個要點,就是暴力。先講就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的示威,我當日長時間看電視直播,一大班示威者用粗竹枝等物體撞擊立法會的玻璃大門,打大門想撞碎,要硬闖立法會。而為數不多的立法會保安人員則在大門後死命力撐即將碎裂的玻璃門,阻止示威者進入。我當晚看得提心吊膽,非常擔心稍有差池,示威者的竹枝會插入保安人員身體內,對他們造成致命的傷害。在群眾衝擊殺紅了眼的時候,沒發生嚴重意外,只是好運氣而矣。
衝擊政府總部前地也是一樣。示威者把那個地方稱作「公民廣場」,話要重奪公民廣場。政府為什麼要關閘禁止示威進入總部前地,皆因廣場後就是只有玻璃門的政府總部,若讓示威者長期佔據總部前地,他們要衝擊政府總部就無險可守了。黃之鋒等發動群眾爬過圍欄去佔據總部前地,保安阻擋他們,雙方推撞,亦險象橫生。
問題源於「暴力」二字,若沒有使用暴力的非法集會,罪成也不至判處監禁刑罰,但發動群眾使用暴力,非常危險,法庭就要阻嚇。
示威有真暴力,也有假暴力,可以講一個故事。上世紀90年代我去台灣採訪立法院補選,到一家公營電視台去傳送影片,剛好遇上一場示威,民進黨的候選人質疑該電視台在選舉時對他報道不公,選舉一過,就用兩架大貨車車了近百支持者到電視台示威。他們先在門外搖閘,一百人在搖,大鐵閘不斷擺動,搖了5分鐘,示威者不再搖,改為爬過鐵閘到電視台大門外的庭院中靜坐。
我在門內看出去有點心驚,心想電視台大門是玻璃門,一百個示威者一衝,就可把玻璃門推倒,我為幾個電視台保安的人身安全擔心。但示威者沒有衝,拿出雞蛋,剎那間蛋如雨下,全擲在玻璃門上,這時示威者提出訴求,要和電視台總經理對話。掟了5分鐘雞蛋,電視台總經理施施然出來,和示威頭目交頭接耳一番,然後接下請願信。之後不到1分鐘,示威者快速散去,上車離開,遺下一地雞蛋殼,以及我們這些看傻了眼的旁觀者。
我心想:「這示威專業啊!」示威者表達了訴求,電視畫面豐富,從搖閘、靜坐到掟雞蛋,一氣呵成,難得的是其實示威並不暴力,對人身安全沒威脅。當時私下和民進黨人交流,他們說台灣人較傳統,其實不喜歡暴力,萬一傷了人更是難以磨滅的傷痕,所以一定要克制。我近年已沒有去台灣採訪,不知現在情況如何。
回頭看香港的示威,拳拳到肉,死命推撞,磚石橫飛,置保安和警察的安危於不顧。這些不負責任的示威行為,必需阻止。讓全個社會回到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軌道上,自由表達不同的訴求。不要說和平抗爭無用,印度聖雄甘地,就是靠和平抗爭,爭取到民眾的訴求。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