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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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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

2017年08月18日 21:49 最後更新:08月19日 09:43

黃之鋒等「雙學」三子被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監禁,今次的判決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長達64頁的判詞詳細解釋了不同的法律理念,包括保障集會自由權利和遵守法律兩者如何協調、集會為何不能夠使用暴力等。判詞精闢,值得關心法治概念者細讀。

判詞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就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鼓吹發起起違反法律的佔中運動時,大力宣揚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認為「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時至今天,戴耀廷還大力鼓吹所謂「以法達義」的概念,港大法律學院有一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及公民黨的律師,他們更培訓通識科老師。他們宣稱,法治有四層: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4層是以法達義。

以一個學術模型而論,戴耀廷的理論缺陷很明顯,他所謂的法治的頭三層,只是對法治不同面向的表述,並無層次高低,但他卻說成不同層次。或許他這樣說,只是想突出第四層的所謂「以法達義」,是法治的最高層次。在戴耀廷及香港大學的大力推廣下,現時見到各大報章及教育機構的通識教育機構的參考材料中,當講到法治時,都充斥著這種法治有四層的錯誤資料。

我們可以幾個角度分析戴耀廷所謂以法達義的謬誤。第一,憲法學的真正權威並非如此解說。戴耀廷作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在學術上的創見相當有限,鮮見刊於權威法律學刊,實際上較像一個政治行動家,他只是藉學術包裝,推動個人有關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我也讀過憲法學,知道真正憲法學的權威是戴雪(A.V. Dicey)(1835 - 1922)。

憲法學的權威戴雪(A.V. Dicey)

憲法學的權威戴雪(A.V. Dicey)

這位英國憲法學權威著作了《憲法學學習初階》(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講述依法就是依法而治,相對於神權統治或個別官員的統治。他提出3大法治原則:1.依法而治,不犯法不受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權利和自己由法律保障。這是法治的傳統定義,不存在高於法律的正義。

戴雪也探討過所謂法律不公義的問題,他認為存持一個穩定的司法系統,遠重要於由於法律的不完善所帶來的不公義。他的微小讓步,只是在非常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能以武力革命去推翻法律。戴雪的理論確立了穩定的法律制度,對保障現代文明的重要。

第二、無限制的集會自由,是對自由和法治制度的重大威脅。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居民的自由,絕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社會。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和無限制的,如果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包括一、未獲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而集會;二、以暴力來表達意見,就變成非法活動,干擾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楊官說,這是「假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於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什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在佔中時,這種情況非常清楚。佔中末段有26%的人支持佔中,其中20%的人曾經參與佔中,這些人為了推動自己認為公義的理念,佔據了馬路,實際上是剝奪了其他人使用道路的自由,甚至觸發連番衝衝,危害到市民的生命安全。

第三、誰來界定正義?戴耀廷號稱以法達義,對任何不公義的法律,都可以不遵守,等如說「做犯法事情都是法治,因為我正義」。問題是誰來界定正義呢?伊斯蘭國剛剛對西班牙巴塞隆拿發動恐襲,導致13人死亡,我們深信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是,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就有一個很發人深省的斷語:所有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他在美國街頭問美國人,所有人都說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如果你在伊拉克及敘利亞街頭問當地人民:美國為什麼會轟炸他們的國家?他們說「美國對伊斯蘭教信眾開戰。」

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

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

她的話發人深省,人人都覺得自己正義,那些高舉正義旗幟的人,呼籲我們不用遵守法律,實際上相當恐怖。當社會陷入混亂的時候,結局是軍法統治,所有自由、民主的理想,都變為空談。

我呼籲所有通識老師,仔細讀讀法庭這次的判詞,了解正確的法治概念,更希望港大也研究一下這份判詞,檢討一下法治教育計劃,是否在教導別人正確的法治觀念。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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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核心是使用暴力

 

上訴庭最近改變了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而衝擊立法會大樓的一眾被告的判刑,把原本判社會服務的13名被告改判入獄8至13個月。到今天上訴庭又把衝擊政府總部廣場的三個被告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改判入獄6至8個月。

主審法官之一、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判案時表示,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就非法集結罪判監3年。上訴庭考慮案情、答辯人的情況及動機,認為他們行使集會權利,但不可漠視法紀,法庭必須給自以為行使集會名義、漠視法庭要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人,給予阻嚇。

兩宗案件被告的支持者對判處監禁刑罰大表不滿,有些人激動流淚,說這些人的動機純正,不明白為什麼要判他們監禁?

我想這類論點,忽略了一個要點,就是暴力。先講就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的示威,我當日長時間看電視直播,一大班示威者用粗竹枝等物體撞擊立法會的玻璃大門,打大門想撞碎,要硬闖立法會。而為數不多的立法會保安人員則在大門後死命力撐即將碎裂的玻璃門,阻止示威者進入。我當晚看得提心吊膽,非常擔心稍有差池,示威者的竹枝會插入保安人員身體內,對他們造成致命的傷害。在群眾衝擊殺紅了眼的時候,沒發生嚴重意外,只是好運氣而矣。

衝擊政府總部前地也是一樣。示威者把那個地方稱作「公民廣場」,話要重奪公民廣場。政府為什麼要關閘禁止示威進入總部前地,皆因廣場後就是只有玻璃門的政府總部,若讓示威者長期佔據總部前地,他們要衝擊政府總部就無險可守了。黃之鋒等發動群眾爬過圍欄去佔據總部前地,保安阻擋他們,雙方推撞,亦險象橫生。

問題源於「暴力」二字,若沒有使用暴力的非法集會,罪成也不至判處監禁刑罰,但發動群眾使用暴力,非常危險,法庭就要阻嚇。

示威有真暴力,也有假暴力,可以講一個故事。上世紀90年代我去台灣採訪立法院補選,到一家公營電視台去傳送影片,剛好遇上一場示威,民進黨的候選人質疑該電視台在選舉時對他報道不公,選舉一過,就用兩架大貨車車了近百支持者到電視台示威。他們先在門外搖閘,一百人在搖,大鐵閘不斷擺動,搖了5分鐘,示威者不再搖,改為爬過鐵閘到電視台大門外的庭院中靜坐。

我在門內看出去有點心驚,心想電視台大門是玻璃門,一百個示威者一衝,就可把玻璃門推倒,我為幾個電視台保安的人身安全擔心。但示威者沒有衝,拿出雞蛋,剎那間蛋如雨下,全擲在玻璃門上,這時示威者提出訴求,要和電視台總經理對話。掟了5分鐘雞蛋,電視台總經理施施然出來,和示威頭目交頭接耳一番,然後接下請願信。之後不到1分鐘,示威者快速散去,上車離開,遺下一地雞蛋殼,以及我們這些看傻了眼的旁觀者。

我心想:「這示威專業啊!」示威者表達了訴求,電視畫面豐富,從搖閘、靜坐到掟雞蛋,一氣呵成,難得的是其實示威並不暴力,對人身安全沒威脅。當時私下和民進黨人交流,他們說台灣人較傳統,其實不喜歡暴力,萬一傷了人更是難以磨滅的傷痕,所以一定要克制。我近年已沒有去台灣採訪,不知現在情況如何。

回頭看香港的示威,拳拳到肉,死命推撞,磚石橫飛,置保安和警察的安危於不顧。這些不負責任的示威行為,必需阻止。讓全個社會回到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軌道上,自由表達不同的訴求。不要說和平抗爭無用,印度聖雄甘地,就是靠和平抗爭,爭取到民眾的訴求。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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