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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釋法 DQ議員宣誓仍然無效

政事

若無釋法  DQ議員宣誓仍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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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釋法 DQ議員宣誓仍然無效

2017年09月04日 18:04 最後更新:18:08

終審法院最近駁回梁頌恆和游蕙禎作出上訴的申請,這次裁決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三人合議,可以說是對人大就宣誓問題釋法之後,本地最權威的法律案例。

潮流興你講一句,我講一句,一個問題十種意見,但研究法律問題若不詳細看權威案例的解讀,而是妄信坊間業餘評論,結果只會誤導了自己。如終審庭判決後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終院判決對四個DQ議員上訴中的案件沒有甚麼影響,因終院判詞是針對梁游2人拒絕宣誓的事實裁斷,和另外長毛等4位被取消資格議員的宣誓情況不同。

我就認為這些評論相當業餘,聽起來好像不懂法律的人才會這樣說。終院就有關宣誓的重大法律問題一錘定音,大家以後再不用在這些問題上爭拗了,往後的官司只可以拗事實,很難再拗法律,可以拗的空間大幅收窄,影響極大。可以話4個前議員的上訴案在終院判決後,變得好難打了。

終審法院的判例對各級法例有約束力,今次終院判決就三個重大法律問題作出裁決。第一,三權分立原則對基本法執行不適用。過去終審法院在「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第1號案(2014)」中,曾確認三權分立原則是一項普通法原則,說立法會在處理本身事務時享有獨有的權力,法庭不會干預。梁國雄在該案是想用司法覆核推翻立法會主席就拉布問題作出的裁決,法庭決定按三權分立原則,不作干預。

今次在梁、游案中,終院認為由於涉及《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規定即「立法會議員宣誓效忠」的規定,法庭明顯有責任考慮梁游兩人是否各自妥為作出該項誓言。終院覺得有需要執行這個憲法規定,所以就要作出干預。這次判決亦明顯確立,三權分立的原則在執行憲法時不適用,法院覺得立法機構無妥善執行憲法時,就會干預。

第二,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具權威效力。梁頌恆的代表律師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一項與三權分立原則有抵觸的特殊權力,認為終院應該對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作最狹義的理解。終院明確否定這種觀點,認為終院在「吳嘉玲對入境處處長案」等多宗案件當中,已經多次考慮《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問題,已經確立具權威性的基本原則,終院認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有異於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系法律體制裡面的解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的立法解釋」,對特區法院具有約束力,認為梁游的觀點沒有可爭辯之處。

第三,即使沒有釋法,梁游的宣誓仍然不符規定。終院在判決中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已經清楚規定宣誓的要求,終院同意高院法官區慶祥審理此案時的判決,認為即使無人大釋法,梁游的宣誓亦都不符合條例的規定。終院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明顯隱含的規定,「是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以下事項均可以充分支持這一點:誓言本身的用字;一般有關通常監誓的方式的條文;以及如有任何人反對作出宗教式宣誓而需以非宗教式宣誓作出替代時,則按其明文規定要『謹以至誠據實』作出該宣誓。」終院的判決即是說原來本身的宣誓的形式以至誓詞內容已表明,宣誓必須莊重,故此不莊重的宣誓不應被接納。

終審法院就三個重要法律問題一錘定音,亦告訴了大家,梁游並不是因為人大釋法而被取消資格,而是因為他們不真誠宣誓而被取消資格。這樹立了明顯的案例,以後其他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莊重宣誓時都會被取消資格。終審法院判例的權威性,大學法律學院講師教授應該懂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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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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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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