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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啤中的蝸牛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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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啤中的蝸牛

2017年09月18日 19:46 最後更新:20:14

近日接連發生兩宗公共場所致命意外,一是一名21歲中大男生在海洋公園玩「活埋空間」時由於走錯方向進入後勤設施,被上層滑下棺木打中頭部致命;而在《Road To Ultra》電子音樂節中,有四人涉濫藥後中暑暈倒,其中一人死亡,這些意外提醒大家死亡陷阱無處不在。有朋友問我,這些事件可如何追究,以阻嚇同類事情再發生。

首先要看政府是否追究,警方重案組對兩案都有到場調查,估計調查不外乎兩個方向,一是電子音樂節中有沒有人涉嫌販毒導致他人死亡,二是相關主辦機構有沒有嚴重疏忽,造成誤殺。

若要進行刑事起訴,舉證要求相當高,控方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主辦方有嚴重疏忽,導致參加者死亡,才可以入罪,成功控訴並不是想像般容易。

除了刑事追究外,涉案傷者或死者家人亦可以向主辦單位進行民事訴訟追討索償。循民事索償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合約法,另一是民事侵權法中的疏忽罪(Negligence)。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受害者與主辦方有直接合約關係,通常會先以合約法提出訴訟,因為合約法買賣雙方關係比較明確,合約中即使無明文規定,也有隱含條款要保障客戶的人身安全。以海洋公園事件為例,客戶進入樂園遊玩,雙方合約會假設樂園提供的設施能保障遊客使用時的安全,這個案具體情況並不清楚,但如果一個遊客使用玩樂設施,在比較昏暗的環境裡離開,指示亦不清晰,令他很容易行錯路,並會進入一些後勤設施,而後勤設施又沒有徹底封閉,危險地暴露在外會令到使用者遭受到嚴重傷害,那就有機會成功起訴。

反過來說假如現場指示清晰,光線足夠,並有工作人員存在,但使用者不理指示、不聽勸告要走入後勤設施內,後勤設施亦有足夠圍封,但使用者有意越過那些圍封進入危險地方,就好似在動物園爬過多重圍欄才能進入獅子園區,若被獅子咬到都與人無尤,所以一切都要講現場環境和證據。

比較複雜的是,要追討的主辦方與受害者無直接合約關係,或者致命的東西並不源於主辦方的設施或安排,那就不一定可用合約法來起訴。最通常的另一替代起訴方式是民事侵權法中的疏忽罪,這就要提一提1928年在蘇格蘭發生的一個經典案例,名為Donoghue v. Stevenson案,這個案例亦稱薑啤瓶中的蝸牛案。

網上圖片

網上圖片

話說May Donoghue女士的朋友買了一瓶薑啤,送了給她飲,由於薑啤瓶子的玻璃並不透明,她不知道瓶內有一隻腐爛了的蝸牛,到她差不多飲完整樽薑啤,才發現蝸牛殘骸,她大感噁心,後來患上急性腸胃炎,她決定起訴薑啤製造商,索取500英磅賠償。

由於那瓶薑啤是Donoghue女士的朋友購買,Donoghue女士自己沒有跟薑啤製造商有合約關係,就採用疏忽罪提出控訴,結果上議院就作出了經典判決。Lord Atkin法官接受Donoghue女士的提控,更確立了疏忽罪的重要原則,第一是照顧的責任(Duty of care),認為生產商對最後消費者有照顧責任,藉此保障最後消費者不會用到一些損壞或污染了的貨品,相信這個原則對服務都同樣有效。第二就是鄰居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生產者與最後的貨品使用者未必一定有直接關係,使用者即使不是購買貨品的合約一方,她都是購買者的鄰居,製造商應該估計到她會使用該產品,對這個「鄰居」亦有照顧的責任。

若引用到電子音樂節事件,有兩個重要的課題,從合約法角度,究竟音樂節的主辦方有沒有做足措施,確保與會者不會中暑,當然主辦方亦可申辯,與會者服用了毒品,才會較正常人更加容易中暑,而這個並不在他們提供的服務設計之中。

這就涉及上面講到的照顧責任問題,由於西方舉辦的類似音樂會都經常出現濫藥問題,究竟主辦方有沒有盡到照顧責任,做足防禦措施,防止場內有人售賣毒品,這一切都要看現場發生的事情及相關的證據。

簡單總結一句,政府可能首先要從刑事角度看是否有人犯法,如果有就要提出控訴,以阻嚇同類事情再發生,另外受損者亦有好多角度可以去提控索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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