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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低調能否避開爭議?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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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低調能否避開爭議?

2017年10月12日 19:19 最後更新:20:32

特首林鄭月娥的《施政報告》,比較著重民生和社會政策,從提出300元的交通津貼到增加3%的公務員,都是一些小灑金錢的措施。

她在政治上比較低調,雖然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對衝擊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行為說不,但卻避談「港獨」兩字。另外,她又提到政府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但此議題容易引起社會爭議,本屆政府需謹慎行事。

她在《施政報告》中沒有講及重啟政改的時間表,認為不能夠罔顧現實,貿然重啟政改。她其後面對傳媒時,被記者追問第23條立法和政改的問題時說:「有朝一日立法會議員能以基本尊重迎接她進人議事廳,就是重啟政改及23條立法的時候。」

林鄭月娥提出一個很難達到要求,顯見她迴避這些政治敏感事情的態度。就「港獨」而言,她似乎不會自動去批評攻擊,以免被人說她刺激獨港情緒。早前多家大學校內大掛港獨橫額的風波,林鄭月娥在事隔一、兩星期之後才表態。

就政改的問題,林鄭月娥在上屆政府是政改三人組的負責人,深明反對派要求「真普選」,而中央卻以人大831框架來回應的情況下,雙方「大纜扯唔埋」,結果因為推政改而搞出一場佔中。若今屆政府又提政改的話,究竟是反對派會放鬆所謂真普選的要求,還是中央會放寬831的框架呢?看來雙方皆沒有鬆動的可能性,所以也看不到有重啟政改的條件,現實上林鄭就只能夠施展拖字訣了。

至於23條立法問題,按《基本法》第23條,香港要自行立法防止叛國和分裂國家等行為,這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回歸已經20年,香港還未立法,其實已有點說不過去。不過,現實上有不少港人擔心23條立法會收窄自由,政府在2003年就23條立法跌了一跤之後,特區政府視23條立法為畏途。不過,即使今屆政府想拖,現實環境卻未必能讓政府拖得下去。

林鄭月娥政府擺出了一副和反對派大和解的態度,但激進的港獨行為卻未有止息,特別早前在大學校園爆出港獨風潮,聞說中央相當在意,覺得任由情況惡化下去,香港年青一代將會全面支持港獨,必須加以制止。

全球的政治反對運動,都有民粹化和激進化傾向,並非香港獨有。而民粹化和激進化就在部分地區演化成為爭取獨立的運動,一發不可收拾。香港正值政制逐步開放,反對運動更易激化。

香港政府過去回應激進反對運動時,有兩種不同風格:懷柔與高壓。在「煲呔曾」當特首的年代,是採取懷柔態度,要與泛民保持良好關係,甚至與激進派友善一下,對激進行為極之容忍,採取「我睇你唔到」的態度,期望香港一團和氣。不知道是否因為泛民不爭氣,還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激進派卻在「懷柔時代」的選舉中大放異彩,搶奪了泛民不少議席。政府的懷柔政策,並沒有制止到政治激進化,還眼巴巴看著港獨思潮開始萌發壯大。

去到梁振英當特首年代,政府採取高壓手段,與激進思潮對著幹,他的高壓行為,就被指為激發港獨的根源。時光流轉,現屆特首林鄭月娥,又想回到「煲呔曾」所採取的懷柔政策。但是,港獨思潮似乎已經一發不可收拾。

政治是一個互動的遊戲,反對派和中央出現一個你激我就硬的惡性互動狀況。林鄭月娥的懷柔政策試行得一年半載之後,如果港獨思潮不減反增的話,恐怕中央已沒有耐性,將會採取越來越強硬的態度,去應對香港的港獨運動。而林鄭月娥在處理政治問題方面,也不會有很大的空間,低調能否避過政治爭議, 再試一試就知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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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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