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在2014年9月26日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去年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至8個月,三人就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宣布裁決,判三人上訴得直,即三人只需承受較輕的社會務令等刑罰。

案件的判刑可說峰迴路轉,先是2016年7月21日,裁判法院裁定三人非法集會等罪名成立,判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80小時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因到外國讀書,難以完成社會服務令,故判監禁3星期,緩刑1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因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等3名法官在去年8月17日裁定律政司覆核得直,認為本案涉及暴力的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判刑是要懲罰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以身試法。又指無論被告自詡動機或原因是多麼崇高,也不構成求情或輕判理由,故改判黃之鋒入獄6個月、羅冠聰監禁8個月、周永康判囚7個月。

其後三人就上訴庭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天宣布裁決時表示,終院完全認同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的新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新指引強調暴力元素,即使如本案暴力程度偏低,也不能認同,是應該判即時入獄。他說,香港是和平社會,故需要判阻嚇刑罰,不論動機是甚麼,即使是公民抗命,假如「過左火位」,牽涉暴力,也不起重大作用。

然而,馬道立亦認為,原審裁判官於判刑時並無犯錯或不足,雖然上訴庭訂立「新指引」,但不恰當地追溯刑期,因此裁定三子上訴得直,即只需受到裁判法院原判較輕的社會務令等刑罰。

簡言之,終審法院雖然同意上訴庭就對涉及暴力的示威應判阻嚇性刑罰的指引,但卻認為新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期,即楊振權法官在2017年8月17日宣布指引前的暴力示威罪行,新指引並不適用,在之後發生的暴力示威才適用新指引。

由於終院判決是最終判決,不能再上訴,這個亦成為將來有關暴力示威案件判案的一個指標,因而那些在楊振權判案指引之前發生的行為,即包括2014年佔中期間的暴力示威,都不會判阻嚇性刑罰。

終院今次的判刑決定,無疑就讓人覺得有放生一眾佔中暴力示威者之嫌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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