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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衰十一」潛逃6年 扮情緒病官斥無悔意囚38個月

社會事

青年「衰十一」潛逃6年 扮情緒病官斥無悔意囚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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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衰十一」潛逃6年 扮情緒病官斥無悔意囚38個月

2018年06月29日 12:08 最後更新:12:23

青年「衰十一」之餘,在收柙期間更兩度割腕扮有情緒病,望可判入他認為較舒服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現年28歲無業男子經朋友介紹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女事主,事主於2011年離家岀走及在被告所居的公屋單位內留宿,該男子於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事主發生性交,家人曾就事主失蹤報案,後來尋獲她後即銷案。被告擔心要為性行為負上刑責而於同年前往澳門,直至去年返港。被告早前承認7項與未滿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今於高院判刑時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終判囚38個月。

法官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資料圖片

法官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資料圖片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透露被告陳子健於9歲時曾離家岀走,並有8次盜竊和涉及暴力的定罪紀錄,被告於2010年3月曾因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入戒毒所,不足一年卻干犯此案,父母對他亦束手無策。另外,他亦曾2度在收柙期間割腕,以裝作患情緒病而為可判入小欖,以逃避其他在囚人士欺凌。潘官直言被告為人不可靠,並具反社會人格。被告雖未至於有戀童問題,因自我形象低落而傾向與年幼兒童發展關係,這問題值得關注,且其重犯機會屬中高。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潘官強調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年幼無知女童,以免她們受到傷害,而事件後,事主受到情緒困擾及有輕生念頭。潘官指岀,本案有嚴重的情節因素,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未有使用安全套,他又稱自己不知道事主的實際年齡,惟其友人於他們兩人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前,曾向被告透露事主的年齡,而被告又看過寫有事主年齡的手冊,加上得悉事主家人報警後,被告則畏罪潛逃。潘官認為被告對事主的年齡瞭如指掌,並直斥他「明知不可為而為」,故最終判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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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未成年繼女性交 五旬漢判囚2年9個月

2024年02月09日 12:19 最後更新:12:40

一名53歲男子以零用錢利誘未成年繼女發生性行為,被裁定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判監2年9個月。

被告趁繼女索取零用錢時利誘對方發生性行為,被控強姦等5項罪名,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其餘強姦罪名不成立。被告今日(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2年9個月。

Unsplash示意圖

Unsplash示意圖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女事主案發時約為14至15歲,53歲被告與繼女年齡相差36歲,斥責被告利用繼父身分,掌握繼女財政,利用金錢利誘繼女性交,嚴重破壞誠信,顛覆倫理,但法庭質疑女事主證供可信性,是否因本案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成疑問,母親供稱被告經常大聲責罵女事主,或因此捏造事件報復。

法官指出,女事主向心理醫生交代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分歧,女事主一直在網上陪客人打遊戲機,考慮發放裸照,女事主又曾經叫被告洗手洗下體及主動關燈等,或影響被告犯案,但法庭尊重陪審團裁決,因此判處被告監禁。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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