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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衰十一」潛逃6年 扮情緒病官斥無悔意囚38個月

青年「衰十一」潛逃6年 扮情緒病官斥無悔意囚38個月

青年「衰十一」潛逃6年 扮情緒病官斥無悔意囚38個月

2018年06月29日 12:08 最後更新:12:23

青年「衰十一」之餘,在收柙期間更兩度割腕扮有情緒病,望可判入他認為較舒服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現年28歲無業男子經朋友介紹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女事主,事主於2011年離家岀走及在被告所居的公屋單位內留宿,該男子於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事主發生性交,家人曾就事主失蹤報案,後來尋獲她後即銷案。被告擔心要為性行為負上刑責而於同年前往澳門,直至去年返港。被告早前承認7項與未滿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今於高院判刑時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終判囚38個月。

法官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資料圖片

法官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資料圖片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透露被告陳子健於9歲時曾離家岀走,並有8次盜竊和涉及暴力的定罪紀錄,被告於2010年3月曾因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入戒毒所,不足一年卻干犯此案,父母對他亦束手無策。另外,他亦曾2度在收柙期間割腕,以裝作患情緒病而為可判入小欖,以逃避其他在囚人士欺凌。潘官直言被告為人不可靠,並具反社會人格。被告雖未至於有戀童問題,因自我形象低落而傾向與年幼兒童發展關係,這問題值得關注,且其重犯機會屬中高。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潘官強調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年幼無知女童,以免她們受到傷害,而事件後,事主受到情緒困擾及有輕生念頭。潘官指岀,本案有嚴重的情節因素,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未有使用安全套,他又稱自己不知道事主的實際年齡,惟其友人於他們兩人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前,曾向被告透露事主的年齡,而被告又看過寫有事主年齡的手冊,加上得悉事主家人報警後,被告則畏罪潛逃。潘官認為被告對事主的年齡瞭如指掌,並直斥他「明知不可為而為」,故最終判囚處理。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今戴眼鏡、穿藍色西裝外套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案情指,女童X於2011年出生,案發時僅12歲、就讀中一,而被告陸建廷則為事務律師。二人於在社交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對方。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X到其寓所,要求與X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及後脫下,X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續與X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事發2個月後,X的父親在檢查X的電話時,發現X與陸的Telegram對話,再發現相關裸照,遂報警處理。警方檢驗二人對話紀錄時發現,陸曾問X有否試過看色情電影及自瀆,又討論二人的性行為,陸又稱他愛及想念X,要求X傳送裸照等,X向陸發送赤裸上身的照片。陸曾提議X於喝醉時為他口交,當X問陸會否使用安全套時,陸聲稱他對安全套敏感。陸最終於2024年5月8日被捕。

勞官判刑時指,法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來滿足自己性需求。被告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事主年僅12歲8個月,沒社會經驗,被告知道X沒有性經驗並對性好奇。

勞官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指X在關係中主動,兩人相愛。事實上,兩人對話顯示,事發前,被告便計劃與X進行性行爲,帶X到自己寓所,且提前原定約會時間,在關係中比X更主動。X與被告的Telegram對話中,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談及共同興趣或其他日常生活話題,沒顯示被告有意圖和X建立長期關係。

勞官續指,被告對X聲稱自己對安全套過敏,更在第二次性交時,中途脫下。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安全套過敏。勞官指,如果被告真正關心X,應做好防護措施。在被告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後,勞官終判被告5罪共囚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40歲被告陸建廷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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