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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根本沒有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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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根本沒有違憲審查權

2018年11月20日 19:49 最後更新:22:29

有退休攝影師就政府開放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規則,申請司法覆核,認為這樣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集會及結社自由。高等法院判決司法覆核得直,認為政府為東翼前地設立開放規定的做法違憲。

有建制派朋友聽到判決之後,有點激動,認為任何自由都應該有界線,如果政府為政府總部外的示威設立規則,屬於違憲,為什麼法院大樓可以不讓人在內影相拍照呢?這樣不也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嗎?我認為這是一種比較細之末節的爭拗,更根本的問題是香港法院究竟有沒有違憲審查權。

所謂違憲審查權,就是法庭可以判定某些政府的行政決定,甚至立法會的立法是否合符憲法的權力。香港行英式普通法制度,英國本土的制度是法院可以進行違憲審查,但是,英國政制本質是「議會至上」的制度。無論法院如何判定政府的行為違憲,或者議會的立法違憲,但議會的多數黨領袖就是政府的首相,首相只要發起在議會上重新立法,就可以否定法庭的判決。所以,英國法院的違憲審查權並不會構成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權的衝突,因為立法機構有最終話事權。

香港過去是英國殖民地,情況更簡單,因為香港法院並不擁有終審權,香港的終審在英國上議院的樞密院,所以香港案件的終審,要打到英國樞密院。以中央政府和其殖民地的關係而言,香港法院即使進行的違憲審查,也沒有什麼意思,因為最後都由英國的終審法院話事。

香港97年後的政制設計由《基本法》確立,香港法院有沒有違憲審查權的問題,早在80年代中期、《基本法》起草的時候,已有充分的討論。當時的香港草委提出香港法院應該有違憲審查權,並應在《基本法》中列明,但內地草委堅決反對。我曾與一位內地草委、權威的法律專家詳細談過此事,他說,回歸後的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雖然高度自治,但仍然只一個地方政府。而香港這個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還擁有—個罕有的特點,就是中央把終審權下放予香港。香港已擁有終審權,如果再擁有違憲審查權的話,香港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就變成最終的解釋。現實上,中央根本不可能容許香港同時擁有終審權和違憲審查權,因為這已完全超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範圍。否則,香港法院就可以對憲法任意解釋,直至完全脫離立憲的本意,中央也無從補救,例如香港可以自行詮釋《基本法》,理解為香港可以脫離中央政府,這樣就會造成中央和特區難以調解的衝突。所以《基本法》不會賦予香港違憲審查權力,以保持「單一制國家」最終權在中央的特質。

《基本法》內除了沒有寫下香港有違憲審查權之外,更在158條內寫明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限制。為方便香港法院審案,中央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但講明限制之所在,如果香港法院審訊解釋《基本法》時,若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與特區關係,在最終判決之前,要先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這是對香港終審權和解釋《基本法》權力的限制,以免特區法院做了不能挽回的終審決定。

回歸之後,不知從何時開始,香港法律界「覺得」香港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香港法院有些判決也申明法院擁有這種權力,我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中央從來沒有容許香港有違憲審查權。

所以,特區政府對法庭這次判決的合理回應不是去修改規則,而是應該就此案件申請上訴,尋求推翻高院的決定。否則可能會觸發人大釋法,申明香港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的權力,由於香港人不喜歡中央釋法,這將是一個更差的結果。現實點講,不是你的東西,怎能據為己有?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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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重建費時失事

 

大埔宏福苑災民善後處理,特別是長遠的安居問題,必須盡快解決,拖得越長,居民和社會受的損害就越大。

最近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領導的宏福苑「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透過「一戶一社工」向宏福苑業主徵集長遠安置問題的意見,主要詢問幾個選項。

第一、會否考慮接受政府購買業權。

此方案是政府出現金向業主收購業權,拿了現金業主可以購買私人樓宇,也可以在二手市場購買居屋。此方案的最大好處就是靈活度高,業主選擇多,解決問題速度快。

第二、會否希望政府容許購買全新居屋或綠置居項目單位。

這也是第一選擇的相關項目,如果居民接受了政府的現金收購,能買新居屋就更加吸引。

第三,會否接受以樓換樓方式換取價格相約的全新居屋單位。

業主可以和政府用「以物易物」的方式換取一個價格相約的全新居屋,政府在文件中也表明,如果業主選擇樓換樓,就毋需向政府繳納差價,政府也不會向業主補付任何金錢。此方案的好處除了同樣有時間和選擇上的靈活度之外,業主也不必處理由於買賣樓宇所牽涉的大量繁瑣法律手續,可以快速上樓。

第四、原址重建。

即在宏福院災場原址清拆重建。按這個做法,政府要收購現有業主的全部業權,重新入則起樓。

第五、原區重建。

政府文件提到在大埔頌雅路西、毗鄰富蝶邨及富亨邨的一塊熟地上興建新屋苑,由於不用收購業權,加上該土地交通配套齊全,估計最快3年後在2029年就可以入伙。

宏福院居民眾多,在正常情況下,10個人有10種意見,自然也有人會支持原址重建,但是這個方案其實是最費時失事的方案,對居民未必有利,但是就會浪費大量公帑。

原址重建第一個問題就是觸景傷情。在出現這場重大火災之後,很多居民根本就不想回去原址居住,怕勾起災難的回憶。在照顧災民的情緒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其二是時間極長。由於政府要就宏福苑展開獨立調查,現有屋苑仍擁有大量涉及事件的證據,不能夠馬上清拆,首先要等調查完全塵埃落定之後,如果涉及法庭訴訟,甚至要包括所有訴訟結束,以及收齊所有業權之後,才開始清拆工作,重新興建樓宇。政府估計原址重建需要9至10年,這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

按人口普查資料,宏福苑居民37%是長者,34%是退休人士,高於香港平均水平。對長者而言,如果要等9至10年才可以重新覓得長遠居所,這是很大的煎熬。

第三是成本極高,有業界人士說原址重建需要清拆、重新設計招標和施工,再加上收回業權和制定補償方案,涉款可能高達75至95億元,當中還未包括居民需要等候9至10年期間的住屋需要,如果資助亦涉及巨額款項。

「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收到的捐助約29億元,相對於95億元原址重建費用,差額有66億元。如果原址重建涉及這麼龐大的公帑,除了考慮居民的意願,亦都要考慮社會資源,是否值得將錢花在一個沒有效率的方案上。

總體而言,政府處理宏福苑業主的長遠住屋安排,固然需要情理兼備,但亦都要綜合平衡不同居民的需要和社會資源的運用,當中原址重建似乎是最不可取的方案。由於已經有原區重建的方案,即使很喜歡在區內居住的居民,原區重建的方案,已能滿足到他們的需求。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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