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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 教唆自殺、誤殺、謀殺三大場景情況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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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 教唆自殺、誤殺、謀殺三大場景情況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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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 教唆自殺、誤殺、謀殺三大場景情況大異

2018年12月25日 12:38 最後更新:13:01

著名涼果店「么鳳」家族成員朱偉坤(62歲),上周四(20日)與人妻女友在酒店殉情案,峰迴路轉,消息指警方追查後發現男死者未有尋死意圖,雖然早前被揭發與涉案女子張X瓊(59歲)發展婚外情,但獲家人體諒,並打算與張女提分手。而在房間發現的烈酒、藥物及利刀等均由張女預先帶來,驗屍證實死者曾飲用含藥物飲品,並於凌晨死亡後,女友仍可上網帖文及更換頭像,兩人服藥時間有異,疑點重重。

最後獲救張女被控一項謀殺罪,於明日(26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她不准保釋,須扣押東區醫院羈留病房渡聖誕。

涉案男女。

涉案男女。

金牙大狀話,在1967年通過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明確訂定,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但兩種涉及「自殺」的行為則觸犯刑法:(1)因自殺協定(suicide pact)而誤殺;(2)協助或教唆另一人自殺,可處監禁14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

在現實世界中,兩人自殺結果可能是兩人齊死、一死一活、兩人齊活。兩人齊死無人可以再告,但若有一人或兩人存活,警方就要考慮有無人觸犯法例。

1. 先講第一個罪行︰因自殺協定而誤殺。《殺人罪行條例》第5(1)條規定,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自殺協定」是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

十二少和如花的自殺協定,令十二少觸犯了誤殺罪。

十二少和如花的自殺協定,令十二少觸犯了誤殺罪。

最典型的情況是兩人達成自殺協定,但其中一人最後一刻怕死退出了,就可能被控誤殺。

在電影《胭脂扣》中,如花與十二少相約尋死,如花依約吞食鴉片,殉情自盡,但十二少最後卻貪生怕死,背棄盟誓,存活世上。按現今法律,如花自殺並無犯罪,但活下來的十二少則因為自殺協定觸犯了誤殺罪。

現實的例子是「盲亨」詹昌盛的16歲女兒詹詠嵐,在2016年被發現浮屍大海,其男友今年9月在高院承認誤殺罪,指兩人有自殺協定,在青衣南橋相擁跳海,但男友因著了羽絨褸浮起獲救,最後法庭判被告入獄4年。

2. 第二種罪行協助或教唆另一人自殺,可處監禁14年。若兩人一起有自殺協定自殺,最後同時獲救,由於沒有人死亡,就不能控告誤殺罪(因為沒有人被殺)。

今年10月一對均患有抑鬱症同居男女,在坪洲公屋單位燒炭自殺,後來女方的母親知道消息報警,將兩人救出,男事主昏迷送院搶救,最後42歲女被告孔佩賢,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罪。

3. 謀殺。但如今個案,警方懷疑涉案男女根本無自殺協定,男方根本不是想共赴黃泉,而是涉嫌被人毒殺。至於女方後來是否自殺,就無關宏旨了,關鍵在於男方究竟是自殺還是被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民主黨一直狙擊前特首梁振英的UGL事件,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後,民主派昨日(23日)發起集會和遊行質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決定,民主黨指有1200人出席,警方表示高峰時有525人參加。

民主派發動的集會。

民主派發動的集會。

由出席人數可見,市民對遊行的反應相當冷淡。一直在搞UGL事件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話,如果鄭若驊拒絕進一步回應,他將會於向對方提出不信任動議。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右)一直是UGL事件的積極搞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右)一直是UGL事件的積極搞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右)一直狙擊UGL事件,由於他曾經擔任廉署調查主任,經常以熟悉廉署的調查程序自居,對UGL事件也像以一個專家身份發言。問題是他過去只是做過廉署調查主任而己,曾任副廉政專員、執行處一哥的郭文緯就撰文,認為律政司和廉署決定不就UGL事牛起訴梁振英,「具無可爭議的法理基礎」。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

郭文緯在媒體上撰文話,在2012年梁振英當選特首後,澳洲報紙率先報道稱,UGL在收購「戴德梁行」過程中,「戴德梁行」董事之一梁振英疑似收取了一筆「秘密款項」。相關款項,源於梁振英同意不另立敵對公司,與UGL達成的「不作競爭協議」。

他認為,眾所周知,在公司收購中,這宗協議屬正常商業慣例,「憑我在廉政公署內27年主要為資深層面的工作經驗觀之,我能夠說,律政司不起訴梁振英的決定,具無可爭議的法理基礎。」

他解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或是在未有得到其主事人的准許下,接受任何利益以作為誘因或報酬,以作出關乎主事人事務的行為時,即屬犯罪。就梁振英的事件而言,它至少欠缺三項構成罪行的關鍵要素。首先,「戴德梁行」已表示他們知悉這宗協定,並不表異議。僅從這一點而言,第9條的檢控基礎已不成立。事實上,最先報導此案的澳洲報章亦在得知這一事實後,同意撤回有關報道。

其次,關於款項的收取是否與其主事人事務「有關」的議題上,最近終審法院的判決(陳志雲案)已明確表示,要達到「有關」的要求,應涉及主事人的損失。可是,於是次事件中,主事人「戴德梁行」顯然沒有遭受任何損失。相反來說,若果梁振英拒絕與UGL達成「不成立競爭公司」協議,由於梁振英管理的部門是「戴德梁行」最具利潤的分支,UGL或不願繼續收購行動,主事人「戴德梁行」反而有損失。

郭文緯總結話,無論如何,梁振英都明確地有著充分且合理的辯解,因於商業收購行動中,這樣的協議實是最為常見,而且整個過程是在透明及專業的法律諮詢和法律合約下完成。值得指出的是,有關調查一直受到監察廉署運作的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密切審查。該委員會在同意廉政公署結案前,能全面查閱調查細節及法律意見。

郭文緯進一步認為,為彰顯公義,廉政公署應就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其反對陣營成員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中,即披露投訴人、嫌疑人身分及廉政公署調查的其他詳情,展開調查。可悲的是,曾接受過廉政公署調查員培訓的林卓廷,理應更明白第30條的精神和法律含義。

郭文緯話,「廉政公署亦應積極調查林卓廷發起的整個眾籌活動,以了解他有否濫用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地位,而可能干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我亦請求那些被誤導而捐款予林卓廷的人士,向他作民事訴訟。梁振英亦應該考慮對林卓廷和其他人就潛在的誹謗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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