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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房屋可以止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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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房屋可以止咳

2019年01月09日 18:30 最後更新:18:40

昨日一則深水埗區議會的新聞惹起注意。社聯向深水埗區議會提出第二個新過渡性房屋計劃,選址在深水埗欽州街西與通州街交界的一幅政府用地,計劃在該地興建兩棟4層高的組合屋,提供210個單位,預料2020年底完成工程。

同一則新聞引述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表示,大致認同社聯的建議,並指出這是首次有過渡性房屋建屋計劃落戶在政府土地上,要求當局認真考慮,令日後可釋出更多政府用地作相同用途,增加單位供應數量。

鄭泳舜身兼立法會「跟進本地不適切住屋問題及相關房屋政策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不明白為何小組的名稱這樣長),他要求政府成立20億元「社會房屋專項基金」,以先導形式推動各項過渡性房屋項目,在3年內提供不少於1萬個過渡性房屋單位,他坦言此目標仍遙遠。

所謂過渡性房屋是為輪候公屋或其他居住環境惡劣人士提供的一些短期房屋。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在施政報告中提及會將工廈改建為過渡性房屋,而運房局早前亦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過渡性房屋安排。

我過去不太重視此建議,因為覺得「小打小鬧」,搞到好大段新聞,只是提供100、200個單位。現時有27萬人排隊輪候公屋,平均輪候時間延至5.5年,遠超3年上樓的目標。所以只能提供少量單位的建議,只是杯水車薪。

但鄭泳舜提出用20億提供1萬個單位,就比較有意思了,因為提供上萬個單位,可以解決1萬個家庭3萬人的居住問題。而且他提出的思路較佳,如無目標,等政府慢慢搵,可能幾年只提供1000、2000個單位。如今倒過來定出3年內要有1萬個單位的目標,就可以倒逼政府加快行事。

其實「過渡性房屋」在上一代香港人有點不好的回憶,過去都有同類的房屋,叫做「臨時房屋」,是一至兩層高很簡陋的政府住屋,當時因為火災或清拆木屋區的原因,加上公屋數量不夠,政府就建臨屋,讓輪候公屋又未能上樓的市民暫住,但也有一住住上20年的例子。當時臨屋的興建量很大,例如1990年一年就建成17,745個臨屋單位。

後來隨著公屋興建量大增,政府在1992年的施政報告提出,要在1997年前清拆大部分臨屋區。後來港督彭定康到1995年卻改變政策,宣布延遲清拆12個臨房區,臨屋居民不滿彭定康出爾反爾,趁他到訪九龍灣啟祥和啟樂臨屋區期間,作出激烈的抗議,居民一度阻擋官員去路,有街坊突然向肥彭送上了一隻活老鼠,那隻籠中鼠差不多要踫到肥彭的頭,令他十分嬲怒,此事也成為那個時代香港房屋問題嚴重的象徵。彭定康最終決定於1997年前清拆大部分臨屋,而最後的沙角尾臨屋區亦於2001年清拆完畢。

圖:末代港督彭定康被臨屋居民用老鼠攻擊。

圖:末代港督彭定康被臨屋居民用老鼠攻擊。

18年後的今天,香港若要大量興建類似臨屋的「過渡性房屋」,本來有點諷刺,但我仍認為政府應該大力做,因為第一,在租一個劏房也要8000元的年代,若提供1000元的租金的臨屋,可以直接幫到數以萬計未到上公屋的基層節省開支。

第二,如今的過渡性房屋的質量比當年的臨屋好一點。以社聯在深水埗搞的過渡性房屋計劃,是興建兩棟4層高的組合屋,應該好過當年的鐵皮臨屋。

人要面對現實,過渡性房屋雖然解決不了根本問題,但可以止一止咳吧。

盧永雄

國歌法終於出籠。行政會議過《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本月提交立法會首讀。據悉,草案建議行政長官可規定應播放國歌的重要場合,並以附表形式載列,當中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會議、立法會以及法官宣誓儀式,均須播放國歌。

主要公職人員宣誓時奏國歌,是新加入的安排,眾所週知,焦點是立法會的宣誓,目的是令宣誓儀式更加莊重。

早前傳出國歌法有這部份新內容時,就有消息人士放風話,立法會先播國歌再宣誓時,不喜歡國歌的議員,可以等播完國歌再入場。

亦有建制派議員私下指出,若有候任議員待播完國歌或儀式完結後才進入會議廳,技術上難以指他貶損或侮辱國歌,「如果有人話人有三急,難道你不讓他入場宣誓?」

聽到這些評論,覺得相當古怪。政府要立一條法律,有其莊嚴正確的目標,不去宣示這些目標,而講一些奇談怪論,可說是舍其路而弗由,大有呃呃騙騙的感覺,等如話:「無嘢無嘢,這些規定沒有什麼大不了,即使你不同意,但就讓它通過吧,反正通過了對你也沒有多少傷害,你還是有很多方法去繞過它。」

假如我是反對派議員,我就不會相信。若法例通過後,下次在立法會宣誓就職前,如果我又去玩嘢,刻意在播國歌時不入場,播完再進場宣誓。結果政府把我DQ,話我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你賠個位給我呀?若我做議員,我就不會博了,到時一定乖乖入場,在播國歌時肅立,在宣誓時不玩嘢,不會做任何事情,讓自己有機會被政府DQ,這是在新遊戲規則下的理性行為。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比較老實,講清楚新安排的法律效果。他認為若議員刻意缺席奏國歌環節,例如在奏國歌環節離開會議廳,或刻意在會議廳外停留不進入,有可能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他引述高院法官區慶祥於DQ案的判辭提到,議員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要視乎宣誓儀式時的言行、環境等因素。湯家驊認為若一名議員在奏國歌時刻意離座,會令人質疑其行為是否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有可能被取消當選資格。

那些話宣誓前奏國歌無大影響的言論,將新安排說成無關痛癢,可能想減低反對聲音。這些做法過份以短期通過法律的目標導向,忘記為何要訂立這條法例。訂立《國歌法》,是要制此侮辱國歌的行為,要人們明白尊重國歌是國民基本義務,否則就要受到處罰。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主要公職人員,他們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核心成員,要進入政權機構,當然要認同國家,要擁護《基本法》。在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奏播國歌,是應有之義,議員出席奏國歌環節,是責之所在。若你不認同國家,大可不進入政權機構,這也有選擇的自由。

政府訂立《國歌法》,不能「呃呃騙騙」,要把道理說清說透。過去在政府提出有爭議性的法例時,我聽過不止一個高官說過,「我們只求通過法例,最後舉手通過便成,我們要低調,不要去爭論。」

對此我不敢苟同。政府提出的法例若無理據,根本不應提出。若有理據,不應害怕爭論。若你有道理不去講,就等如無道理一樣,人家無道理夠膽大大聲講,講四次,就變成真理一樣。

尊敬自己國家的國歌,天經地義,為什麼不敢理直氣壯說出來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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