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事主接受治療後,翌日已可在雨傘輔助下步往診所
男脊醫涉嫌為女病人作按摩治療期間,未得病人同意按壓對方敏感位置,被裁定3項非禮罪成立,判囚1年3個月。脊醫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頒布裁決,裁定脊醫上訴得直。法官認為脊醫當時確有需要按壓女病人的臀部和大腿髖關節,無可避免觸及對方私處,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名該脊醫有猥褻目的。
行醫逾40年的上訴人陳啟民,被指於2016年9月1日至3日間,未得23歲女事主同意,或事先警告她,便在診所內掀起女事主的內褲觸碰其私處,又以雙手碰其臀部。
暫委法官林嘉欣指,控方在本案並無傳召專家證人,證明某些動作屬診治的正確手法,法庭只能憑常識作判斷。林官認為女事主求醫前因脊骨問題舉步維艱,上訴人按壓女事主臀部和大腿髖關節似乎是正確做法,使用薄荷膏、鎮痛膏等起潤滑作用或加強療效,亦合情合理。
林官坦言,按照基本人體結構常識,按壓女事主的大腿髖關節時,無可避免會接觸對方的「大髀罅」甚至私處。為了在該位置塗藥膏或避免藥膏被抹掉,上訴人揭開或拉高女事主內褲也屬有需要的做法。事實上,女事主接受治療後,翌日已可在雨傘輔助下步往診所,且於第3日自行前往,顯示上訴人療法有效。女事主的指控明顯聚焦在上訴人無預先講解治療程序,而非其治療手法。
惟林官在附言強調,病人對自己病情及可行的治療方案有知情權,醫生不能替病人作主,開始治療前亦應先獲病人明確同意。即使如此,本案並非脊醫紀律聆訊,法庭不會評論上訴人的專業操守。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