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改委、財政部研究決定,7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其中,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本降為120元/本,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80元/張降為60元/張。

發改委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資料圖:警官正在為市民翻找已辦好的護照,發放給前來領取的市民。劉新 攝

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一)223-235MHz 頻段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收費標準。降低223-235MHz頻段電力等行業採用載波聚合的基站頻率佔用費標準,由按每頻點(25kHz)每基站徵收改為按每 MHz每基站徵收,即由現行 800 元/頻點/基站調整為 1000 元/MHz/基站。

原窄帶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每頻點信道帶寬 25kHz)的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 800 元/頻點/基站。

(二)5905-5925MHz 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收費標準。

1.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使用的,按照 15 萬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範圍使用的,按照 1.5 萬元/MHz/年。使用範圍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萬元/MHz/年收取;使用範圍在10個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

頻率佔用費;第四年及以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佔用費。

(三)衛星通信系統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

1. 調 整 網 絡 化 運 營 的 對 地 靜 止 軌 道 Ku 頻 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衛星系統業務頻率的頻率佔用費收費方式。根據其技術和運營特點,由原按照空間電台500元/MHz/年(發射)、地球站250元/MHz/年(發射)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終端用戶收取,改為根據衛星系統業務頻率實際佔用帶寬,只向衛星運營商按照 500 元/MHz/年標準收取,此頻段內不再對網內終端用戶收取頻率佔用費。

2. 免收衛星業餘業務頻率佔用費。

(四)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

(一)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本降為120元/本。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80元/張降為60元/張。

(三)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知識產權部門

(一)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收費標準,由1000元降為500元。

(二)變更費收費標準,由250元降為150元。

(三)對提交網上申請並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包括受理商標註冊費、補發商標註冊證費、受理轉讓註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據商標證明費、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受理證明商標註冊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按現行標準的 90%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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