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山被押赴刑場(資料圖)
張子善被押赴刑場(資料圖)
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說:「一系列這樣的報告打過來,我們就看到有一批的黨員幹部落馬,當時是120萬,數目是相當驚人的。」
新中國成立之初,腐敗現象悄然滋長並逐漸蔓延。1951年底,劉青山、張子善東窗事發露出的只是冰山一角……
各地報告120萬幹部落馬
就在反映劉青山、張子善案特急電報的前10天,1951年11月1日,毛澤東接到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高崗的報告,這是有籍可查的第一份直接反映黨內腐敗現象的報告,稱瀋陽市僅在部分單位中就揭發出3623人存在貪污行為,東北區貿易部檢舉和坦白的贓款高達5億元人民幣(舊幣)。
緊隨東北局之後,來自西南局、北京等地也相繼向中央遞上了類似的報告。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說:「一系列這樣的報告打過來,我們就看到有一批的黨員幹部落馬,當時是120萬,數目是相當驚人的。」
張劉案促成全國「三反」
面對來自各地的報告,毛澤東異常地焦慮。當時的反腐模式主要是依靠幹部自律。解放後毛澤東在湖南老家的親屬不斷地向他寫信,希望幫助解決工作、讀書的問題,有的甚至要求得到一官半職,但毛澤東一律婉言謝絕,他給親屬回信:「我是國家主席,不是毛家主席,只考慮自己的親屬,那麼我這個主席就當不成了……」
眼見廉潔自律的思想教育已難以奏效,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開展「三反」運動,就在11月29日,張子善被逮捕,12月2日,從國外參加會議回來的劉青山被逮捕,據當時的河北省人民檢察署對劉青山、張子善特大貪污案的公訴書認定,劉、張在治理潮白河、海河、永定河、大清河等工程中,利用職權,不顧國法黨紀,不管人民疾苦,盜竊機場建築款、救災糧、治河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及剝削剋扣民工工資、騙取銀行貸款等共達171億6272萬元(舊幣),藉機關生產名義,進行違法經營,並交送49億巨款給奸商張文義倒賣鋼鐵木材,瓦解國營廠礦,任其投機倒把,擾亂金融,使人民資財損失達14億元之多。劉青山、張子善等在獲取非法暴利、大量貪污後,則任意浪費揮霍,過著可恥的腐化生活。劉青山吸食毒品竟至成癮,據他們自供,劉、張二人開支及送禮即達3億多元。為消滅貪污罪證,張子善親手一次焚毀 單據378張。
可以說正是劉青山、張子善案件促成毛澤東下決心將在東北地區進行的「三反」運動擴大到全國範圍。
「開除400萬黨員還有180萬」
毛澤東公開表態,「三反」運動是壞人好人一起整,好人整了之後可以更好,壞人有多少反多少,開除400萬黨員還有180萬,在所不惜。
據統計,在「三反」運動期間,全國共揭發出貪污分子和有貪污錯誤的人120多萬。
「那時候腐敗大多是小打小鬧,大貪污犯很少出現。」反腐專家、紅旗出版社副總編輯黃葦町說。1959年安徽鳳陽縣六級幹部會議的材料顯示,在該縣查出的「問題」幹部中,662人共貪污39004元,每人不到59元;962人共挪用公款41788元,人均約43元;佔小便宜的377人共佔了2113元,每人不足6元;而鋪張浪費的734人共浪費了729元,人均不到1元。
現代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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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宣佈「復職視事」,重任“總統”(資料圖)
抗戰中後期,國民黨統治日趨腐敗。人才選拔道路壅塞,各級機關人浮於事,大小官員競相聚斂。國民黨統治面臨著嚴重的危機。
缺乏一個鼓勵人才發展、監督官員行為的有效監督機制,是國民政府政治構架的致命傷。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國民黨依據孫中山制定的軍政、訓政、憲政三程序,長期實施訓政,即以黨治國,國民黨一黨獨大,各種監督機構形同虛設。
貪腐大案層出不窮
官員提升名義上通過組織層層選拔,但由於不具備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實際完全以上級的一己好惡為標準,不可避免形成「有能力者往往沉浮於下僚,無遷升之望,……因貪污被誅之軍人、公務員,為數頗多,而後來者仍毫不畏懼,群起效尤」(《何成浚將軍戰時日記》)的局面。當時,國民黨內部一份有關山東黨務政務概括的報告,生動刻畫了山東地方高級官員的種種醜惡形象,實際也是整個國民政府統治區官場的真實寫照:
“缺乏領導能力又無真實信仰,對於下級早已失去領導作用;
對縣黨部負責人之委派,多以是否擁護其個人,是否自己親近為標準,不以是否有領導全縣之能力與信仰為標準。甚或對於有能力有信仰之縣黨部書記長加以嫉視,無故撤換。
對於轉發下級黨之經費,多不按時轉發,或藉此以謀私利,或供其個人揮霍之需。 ”
貪污是國民政府吏治腐敗最明顯的見證。早在上世紀30年代末期,政府內的貪污腐化現象即十分猖獗,據1939年軍統重慶特區報告,他們秘密查獲的貪污不法人員包括交通部長張嘉 、重慶衛戍司令劉峙、二十九集團軍司令王纘緒、第二十四軍軍長兼西康省主席劉文輝等。抗戰中後期,各級權力機構貪污現象比比皆是,從中央政府的孔祥熙等大員到地方的保甲長,都不同程度存在以權謀私、中飽私囊、揮霍浪費行為。當時重慶等大都市大小官員吃喝成風,如蔣介石本人所形容的:
「輿馬填塞於酒寮,柬帖紛馳於衢市……在一般社會,方苦物價之高昂,我黨政軍人員乃日食萬錢,無稍顧惜。」
在這種情況下,先後發生了幾起公佈出來的大案,如黃金提價泄密案、高秉坊案、朱羲農案等,雖然這些案件不一定是當時政壇中真正最嚴重的,但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黃金案:1943年11月,國民政府為緩解通貨膨脹壓力,以向美購買的500多萬兩黃金作基礎,實施出售黃金,收回法幣政策,回籠貨幣,吸收遊資。由於通脹愈演愈烈,出現擠兌黃金現象,國民政府不堪重負,財政部在不斷提高金價基礎上,又於1945年3月決定大幅提高黃金比價。但是,決定還未公佈,這一經濟絕密即遭泄露,一些人乘機在調價前一日大肆搶購黃金,短短几小時,政府差價損失即達幾千萬元。事發後,蔣介石當然在日記中表示:「美金公債與黃金舞弊案正在徹查中」,但最終只是象徵性處理了少數有關人員,大部分責任者都被層層庇護,逍遙法外。
高秉坊案:高事發前為國民政府財政部直接稅署署長,他長期挪用稅款,囤購物資,1945年2月,又擅將公款700餘萬元存入銀行。「該署經辦稅款保證金,竟無確實收入賬目可稽,開徵已四年亦從未清查。」在孔祥熙漸告失勢後,高案被揭露。初被判處死刑,後復判改為無期徒刑。
朱羲農案:朱原為中國茶葉公司總經理,1944年豫湘桂戰役中他利用搶運儲存茶葉的卡車私運商貨,牟取暴利,被查出後逮捕。
「開明專制」代替法制
制度建設欠缺,行政效率低下,各級機關人浮於事是國民政府政治腐敗的另一表現。蔣介石雖然為行政制度化程序化作了一定努力,但他事必躬親、獨攬權力的做法首先動搖了國民政府程序化的行政基礎。蔣一人身兼國民黨總裁、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行政院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國民參政會主席團主席、中中交農四行聯合辦事總處主任、中央設計局總裁等多項重要職務,集黨政軍最高權力於一身,權力制衡與監督機制被破壞。另外,蔣對法制建設也缺少熱情,他曾明確表示:「天下只有治人,沒有治法」;“倫理的教義,比較法制更積極,更自然,亦更能深入於人心。”開明專制的傾向極為濃厚。
但是,開明專制對統治者素質的要求其實是極高的。且不說蔣的統治基礎、知識背景和性格修養能否達到開明專制的要求,僅就其政治能力言,就讓人懷疑。如在人為造成的冗繁事務中,蔣經常弄到糊塗的地步。馮玉祥日記中記載,他早就送交蔣的報告,卻被蔣催問,當馮告知實情時,蔣「屢說對不起,復問余之督練十條。余亦答以今早即送來,蔣先生亦未收到,更為難過」。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由於制度建設缺乏,中央政府的蔣介石個人擅權局面又在地方各大小諸侯的身上層層上演,權力監督和行政效率成為空中樓閣。曾在國民政府擔任高職的蔣廷黻回憶:“一項新措施在立法時,人們都很認真。一旦立法完成人們就把它淡忘了。政府中公文往來的確很多,但詳細計劃卻很少,至於談到努力不懈地去實施改革,那就越發的少了。”張治中也談到:“舉凡一周兩周可以解決之問題,往往拖延至一年半年尚未能得到結論。”法律條文、規章制度往往形同具文。如史迪威觀察到的,蔣介石“發佈命令,每個人都鞠躬言‘是’。但誰也不幹什麼。他了解盜竊和腐敗的全部情況,但他沒有治癒這一問題的力量……他也了解全部惡劣條件,但他做不了什麼。”
基層組織的狀況加劇了國民政府的腐敗。雖然推行保甲、實行新縣制,國民政府對基層組織的控制並不嚴密。基層社會及政權的控制權仍牢牢把握在一些傳統士紳及權貴手中。如當時有人注意到:「各地方土劣勢力年來以谷價高昂有增無減,縣參議會為其把持者實不在少。」“如果官紳好,縣政進行有些辦法,而老百姓也可以少吃一點苦,不然縣長與土劣勾結,老百姓真是冤苦無處可告。”上級機關監督不嚴,百姓又習於順從,國民政府為完成地方自治設計的鄉鎮保民大會多屬有名無實,基層官吏乘機大肆營私舞弊,欺壓鄉民:
鄉村派款……種種名目,繁雜不可爬梳,則更廣及於一般貧弱下戶及貧苦佃農,每戶每年亦皆負擔數百元以至數十元不等。據各方報告一不法之鄉鎮保長有貪贓數十百萬之多。
不受約束的權力不斷膨脹,其向百姓的需索是無底線的,基層官員苛剝百姓達到這樣的程度:「有的地方開會送通知,甚至都向人民要錢。」
權力的濫用和社會結構的不合理,導致了嚴重的社會不公。權勢階層可以憑藉權力牟取暴利、揮霍享受、欺壓百姓,而普通百姓的權利卻難以保障。普通百姓遭受權力機關及權貴、軍警欺壓、凌辱、訛詐、毆打、殺害的事件時有所聞,人民財產被強行徵用、非法沒收甚至被權貴佔為己有的現象也多有發生。重慶發生特務公然槍殺工人胡世合的惡性案件,引起工人與政府之間的嚴重對峙,在全國造成很大影響。1944年5月召開的國民黨中央十二中全會宣言承認:「各地人民不免有因各種服務人員之玩忽職務,而受意外之損害者,或因逾越職權之措施,而遭法外之苛擾者。」同年11月召開的國民參政會三屆三次會議上,30多名不含政治色彩的代表聯名提出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提案,特彆強調如下幾點:
人民應納糧額,應照法定手續交納。如有不法抑勒敲剝被害人得向法院告訴。
保甲經費應由政府規定統收統支,不得由鄉保自行征斂。
政府如有特別必要,向人民派款或購糧,須由中央按照國家總動員法確定擬派標準,配賦各縣市。由各縣市組織配額分攤委員會按照各戶田畝及財力,公平分攤。不得由地方官及承辦人員任意指名勒派,上下其手。
由政府嚴令軍隊,不得直接向人民征取馬乾給養,尤其不得派款購糧。
這些,本為政府行政和社會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但就是這些最基本的原則,當時社會也遠遠無法做到,參政員們的要求,毋寧說還是一種奢望。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專長為中共黨史、中華民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