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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動不止 戒嚴及緊急狀態會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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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動不止 戒嚴及緊急狀態會殺到

2019年08月05日 20:50 最後更新:21:02

香港亂局不止,黑衣人到處搞暴力行動,封堵路面,搞到民不聊生。

混亂之際,部分喜愛安定的市民,甚至希望出動解放軍平亂。

但在出動解放軍之前,本地亦有對付嚴重暴亂的招數。法律界人士拆局,認為至少有兩招可以平亂。

第一招,戒嚴。《公安條例》第17E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頒布戒嚴令,宣布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並對暴力示威者行使重武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香港過去在1967年暴動時,曾宣佈戒嚴。這是西方國家經常使用控制暴亂地區的一種方法。由於可以局部實施,可以指定香港其中一個地區為戒嚴區,不一定要全港戒嚴。

第二招,緊急狀態。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在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之後,一系列相關的控制法例可以實施,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中最關鍵是第2條,「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 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 公眾利益的規例。」

即是行政長官不需要通過立法會,就可以制定規則,規管各種緊急需要限制的行為。

第二條具體指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 情況,有廣泛權 訂立 他/她認為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通訊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亦可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1967年暴動的時候,港英政府就曾查封刊物,並將大量參與暴動人士驅逐出境。

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特區政府並不是沒有方法控制暴動,只是不想使用而已。若暴力示威行為不斷蔓延升級,政府最後只能使用這些極端措施,打壓暴力示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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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觀察員林浩揚被捕

 

修訂《逃犯條例》已觸發無數大規模示威抗議暴力行動,有現場消息稱,警方昨晚行動,拘捕的44人,其中一位是身為民主黨黨員的林浩揚,他也是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觀察員。

現場消息指,警方昨晚報執行清場行動,準備拘捕現場不願離開人士時,林浩揚才施施然拿出觀察員的證件,而其背包也被發現有黑衣。被問及他為何進行觀察時不通知警方,及沒有站在示威人士以外的中間的位置時,林浩揚都「口啞啞」,沒有作答。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接受查詢時證實,知道林浩揚被捕,正了解發生何事。涂謹申表示,曾於周六接獲林浩揚訊息:「小弟兩度去信監警會主席/秘書長。雖然監警會功能有限。我多次要求會方派出委員/觀察員,今天她都沒有派出,但我申明我會自發在現場觀察警方行動。在此告知你。」

林浩揚(左)。

林浩揚(左)。

按監警會觀察員計劃資料顯示,根據《監警會條例》第4部,監警會可透過觀察員計劃加強其監察職能。在這計劃之下,監警會的成員和觀察員在預先安排或突擊的情況下,出席投訴警察課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會面及觀察證據收集工作。

監警會觀察員的角色是觀察和匯報。投訴人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投訴警察課安排觀察員出席他與該課的會面。監警會將盡力安排觀察員到場。在觀察過程中收集到的所有資料均會保密。

按理林浩揚雖然可在突擊情況下,出席投訢警察課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會面及觀察證據收集工作,但並非在示威行動,警隊執行職務時,在完全沒有通知情況下到現場,被拘捕時,才說自己是觀察員。

林浩揚曾經在2004至2011年任油尖旺區區議員,在2015年敗給西九新動力的鍾澤暉,目前是民主黨九龍西支部的司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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