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亂局不止,黑衣人到處搞暴力行動,封堵路面,搞到民不聊生。
混亂之際,部分喜愛安定的市民,甚至希望出動解放軍平亂。
但在出動解放軍之前,本地亦有對付嚴重暴亂的招數。法律界人士拆局,認為至少有兩招可以平亂。
第一招,戒嚴。《公安條例》第17E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頒布戒嚴令,宣布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並對暴力示威者行使重武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香港過去在1967年暴動時,曾宣佈戒嚴。這是西方國家經常使用控制暴亂地區的一種方法。由於可以局部實施,可以指定香港其中一個地區為戒嚴區,不一定要全港戒嚴。
第二招,緊急狀態。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在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之後,一系列相關的控制法例可以實施,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中最關鍵是第2條,「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 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 公眾利益的規例。」
即是行政長官不需要通過立法會,就可以制定規則,規管各種緊急需要限制的行為。
第二條具體指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 情況,有廣泛權 訂立 他/她認為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通訊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亦可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1967年暴動的時候,港英政府就曾查封刊物,並將大量參與暴動人士驅逐出境。
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特區政府並不是沒有方法控制暴動,只是不想使用而已。若暴力示威行為不斷蔓延升級,政府最後只能使用這些極端措施,打壓暴力示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