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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出生後死亡 荃灣港安遲通報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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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出生後死亡 荃灣港安遲通報涉違規

2015年01月14日 07:26 最後更新:09:36

荃灣港安醫院再次爆出醫療事故,一名嬰兒去年十一月出生時發現並無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於同日不治,醫院更涉及違規、於事故後二十四小時才通報衞生署,被衞生署書面勸喻,要求院方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依時按機制通報。

荃灣港安醫院一名嬰兒去年十一月出生時無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醫院於事故後二十四小時才通報衞生署,涉及違規。

荃灣港安醫院一名嬰兒去年十一月出生時無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醫院於事故後二十四小時才通報衞生署,涉及違規。

衞生署去年十一月共接獲兩宗醫療風險警示事件的呈報,分別來自荃灣港安醫院及香港浸會醫院。其中荃灣港安醫院涉及一宗足月嬰兒在出生後七天內出現非預期性死亡。

該名嬰兒於去年十一月於荃灣港安醫院出生,可惜出生時發現並無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於同日不治,衞生署更指出,醫院未有在發生醫療風險警示事件的廿四小時內向衞生署通報,衞生署向醫院作書面勸喻,要求院方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依時按機制通報,以符合實務守則及發牌的要求。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醫院指有關個案由醫院的掛單醫生進行,醫院於事後二十五小時才通報衞生署,衞生署指調查並無發現醫院在房舍、人手、設備方面有違反實務守則的規定,由於個案已呈報死因裁判官,衞生署會跟進死因庭的調查結果。

婦產科專科醫生靳嘉仁表示,嬰兒出生後短期死亡的個案並不常見,大約每一千個嬰兒中,少於六個屬這個情況。孕婦只要做足夠產檢,已經將有關風險大大減低。

他指出一般嬰兒出生後死亡有幾個可能性,第一是嬰兒有先天的心臟、腦血管或肺功能的問題,就此捱不過生產過程死亡。第二是母親有高血壓、生產過程抽筋等情況,都會突然將身體血氧供應母親,從而導致嬰兒缺氧死亡。第三是母親胎盤突然剝落、或者臍帶纏頸等問題,令嬰兒大量失血。最後是生產過程中使用助產器具,例如吸盤,不當使用可導致嬰兒顱內出血。

香港浸信會醫院。(資料圖片)

香港浸信會醫院。(資料圖片)

另外,衞生署亦接獲另一宗嚴重醫療風險警示事件,涉及進行程序後非故意地在病人體內遺留物料,於香港浸會醫院發生。一名六十三歲女病人,於去年十一月一日因右足踝化膿性關節炎入院,接受膿腫清創手術後,其後由麻醉科專科醫生置入中心靜脉導管,以注射抗生素,其胸部X光檢查導管位置正常。不過麻醉科醫生於十一月十八日為病人修剪導管翌日發現,導管的通管絲(stylet)滑出於導管外,需要兩日後經血管進行移除。

2018年11月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Botox)命案,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張淑玲在一間醫務診所注射「Botox針」後死亡,涉案主診醫生李宏邦被控一項誤殺罪,4男3女陪審團今年9月15日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20日審訊,10月23日裁定被告有做出誤殺罪中行為。案件星期三(11月12日)在高院判刑,辯方交代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

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巴士的報記者攝

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表示,即使他同意陪審團裁決李不適合答辯,但公義也應給予死者家屬,在沒懲罰的情況下,法庭要求辯方正式致歉。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他代表被告向死者家屬致以真誠道歉。

被告李宏邦今在庭上緊閉眼睛,進出法庭均由妻子及兒子攙扶陪同。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表示,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監護令,請求法庭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李宏邦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判刑時指,驗屍確認死者死於支氣管肺炎,其血液內驗出鎮靜藥物Propofol(異丙酚)和Midazolam(咪達唑侖)、及止痛藥Lignocaine(里格卡因)和Pethidine(配西汀)等藥物。法醫認為這4種藥物的不良反應引致過度鎮靜,死者亦出現缺氧性腦損傷。

郭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李宏邦在為死者進行鎮靜治療前未有檢查她禁食狀態,所處方的多種藥物亦增加抑制呼吸的風險,而在出現呼吸困難時他亦未提供氧氣或鎮靜劑拮抗劑。

法官郭啟安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李宏邦無條件釋放。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郭啟安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李宏邦無條件釋放。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指,最關鍵的是,被告向警察及醫護人員隱瞞用藥資訊,被告背叛了死者對他作爲一名醫生以及作爲一名朋友的信任。

郭官續指,被告曾於於2003年涉及為七旬婦抽脂致死事件,71歲的婦人接受麻醉藥注射後昏迷不治,醫務委員會於2009年裁定李宏邦醫生專業失德,罰停牌5個月,事件對被告應是一個嚴重警告和警示,但他沒從中吸取教訓,沒有改進,而是繼續犯同樣的錯誤,奪走另外一條生命。

李宏邦在妻子攙扶下步出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宏邦在妻子攙扶下步出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郭官提到,他的行爲,直接導致事主不必要的死亡,但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感化官曾前往被告寓所探訪,被告現主要由妻子和兒子照顧,另有家傭協助,家庭財政穩健,不需外來介入,因此監護令無必要,而醫院令則不切實際,故唯一選項是無條件釋放。郭官最終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被告李宏邦。

李宏邦乘車離開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宏邦乘車離開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李宏邦,現年93歲,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52歲),他作為張的醫生,對她負有謹慎責任,但他在沒有為她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疏忽導致張的死亡。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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