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有清晰證據
守護香港大聯盟召集人黃英豪譴責有人煽動或利誘未成年人士參與違法行為。他爆料指,收到消息有16歲學生被已畢業的師兄師姐以金錢利誘參與示威遊行。
請願人士帶同標語到場。
黃英豪稱,被利誘學生是他妻子的閨蜜的外甥女,有師兄師姐以2150元利誘她參與示威,惟她拒絕並向家長談及事件。被問到會否就事件作進一步行動,他指,事件有清晰證據,不過由於涉事學生已拒絕利誘,在法律上未有真正涉及金錢交收的行為。
黃英豪指被利誘學生是他妻子閨蜜的外甥女。
另外,面對反修例示威不斷,守護香港大聯盟聯同一批家長早上到政府總部外請願,敦促教育局採取措施,要求學校以及教育團體,向學生進行遵紀守法、譴責暴力的教育,全力勸導學生不要參與非法活動,及不要進行刑事毁壞、暴亂、縱火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守護香港大聯盟聯同一批家長到政府總部外請願。
黃英豪表示,留意到近來被捕學生所佔比例有上升趨勢,由6月至8月的25%,大幅上升至9月的38%,被捕人士中,年紀最小的只有13歲,情況令人痛心。他指,青春期少年容易受朋輩影響,容易變得情緒化和激動,認為應寛容對待未成年人士,他們會為未成年被捕人士求情,希望政府可在法律容許之下,以較輕罪名起訴。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