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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記者質疑本地傳媒扭曲馬蹄露事件 央視網指背後有2條恐怖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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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記者質疑本地傳媒扭曲馬蹄露事件 央視網指背後有2條恐怖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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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記者質疑本地傳媒扭曲馬蹄露事件 央視網指背後有2條恐怖隱線

2019年10月12日 23:08 最後更新:23:14

藝人馬蹄露街頭被毆,部份媒體把馬蹄露遇到襲擊後自衛的抵抗的畫面被放在前頭,讓馬蹄露看起來像是先攻擊示威者。這種報道手法外國媒體也看不過去,澳洲7NEWS的記者Robert Ovadia在場見到馬蹄露遇襲的經過,不但救她離開,事後更撰文批評本地媒體扭曲事實的報道。

澳洲7NEWS的記者Robert Ovadia在場救走馬蹄露,事後在社交媒體批評香港傳媒扭曲事實。網上圖片

澳洲7NEWS的記者Robert Ovadia在場救走馬蹄露,事後在社交媒體批評香港傳媒扭曲事實。網上圖片

央視網發表評論文章,指事件有兩條隱線,第一是暴徒及其幕後支持者恐嚇愛國愛港市民,第二是操縱輿論美化暴力。以下是央視網評論全文:

央視網的評論。

央視網的評論。

热评丨馬蹄露被毆事件背後的恐怖隱線

關於香港女藝人馬蹄露街頭被毆,這些天內地和香港的媒體報導已經很多,絕大多數人都清楚她是因為抗議暴力示威者的行為而慘遭毆打的。不過,在香港以及境外一些挑唆暴力的媒體上,畫風卻是另外一種,馬蹄露遇到襲擊後防衛的畫面被放在視頻的開頭,這讓馬蹄露看起來像是先攻擊了“抗議者”,這樣的報導誤導了很多人。

終於,一位來自澳大利亞主流媒體“第七頻道”的記者,如實報導了香港街頭“亂港分子”的暴力行為,當時他還救助了被暴徒們打傷的馬蹄露。但也正因如此,他正在遭到了暴徒們的辱駡和網路暴力。於是,這位名叫Robert Ovadia的記者不僅在自己的社交帳號上將他從好心救助馬蹄露、到被暴徒圍攻辱駡的過程全都寫了出來,還嚴厲地質問了那些動不動就對不同意他們觀點的人使用暴力的“民主示威者”,問他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捍衛“民主”。

澳洲記者Robert Ovadia 話一生在香港從未見過如此扭曲地傳播消息。他認為人們有政治偏見,這是有毒而危險。

澳洲記者Robert Ovadia 話一生在香港從未見過如此扭曲地傳播消息。他認為人們有政治偏見,這是有毒而危險。

感謝這位元西方記者說出了真相。原本,他和那些英美媒體的記者一樣,也做出過質疑香港員警執法“粗暴”的報導。即便看示威者當街施暴,也認為是事出有因的偶發事件。但事實上,一切表面的偶然,都有隱線的牽引。馬蹄露被毆事件,背後就不簡單,隱藏著兩條恐怖的隱線。

一條隱線是,從欺騙到恐怖,暴力示威者越來越極端,絲毫沒有罷手的意思。香港此次事件,一開始的由頭是“反修例”。但當特區政府宣佈撤回修例後,示威並未停止,相反,卻越來越暴力。為何?一開始沖著修例來,大造“反送中”煽動性輿論,為的就是欺騙更多港人參與遊行。但當特區政府撤回修例並開啟對話後,民眾逐漸清醒,陸續退出遊行,畢竟搞亂香港對他們沒有任何好處,維護法治秩序和社會穩定才是公眾訴求。此時,幕後的操縱者不再滿足於欺騙手段,而是使出恐怖手段,為的是嚇住那些期盼穩定的市民。因此,我們看到的是,暴徒越來越少,但暴力卻在升級。此次,在街頭如此恐怖地對待馬蹄露,就是要恐嚇民意,讓普通人不敢發聲,尤其是支持政府、支持員警的聲音。

另一條隱線是,操縱輿論、美化暴力,抹黑愛國愛港市民。Robert Ovadia目睹了馬蹄露被打的全過程,他看到的是,馬蹄露僅僅因為行使自己的權利,抗議了這些“示威者”,這名孤身一人的女子就遭到了滿嘴“自由民主”的暴徒的襲擊。她被噴了一臉辣椒粉,被毆打,然後被推到在地。然而,令Robert Ovadia憤怒的是,《蘋果日報》這家與示威者“存在特殊關聯”的機構,卻通過對事實的“裁剪”,將馬蹄露被襲擊事件的真相徹底歪曲了。《蘋果日報》將馬蹄露遇到襲擊後防衛的畫面放在視頻的開頭,似乎是她首先攻擊了“抗議者”。Robert Ovadia說,《蘋果日報》的這種行為就是“政治宣傳”,香港目前的氛圍是“有毒”和“危險”的。

從馬蹄露被毆事件和“黃媒”“黑記”的報導,我們可以清晰看到暴徒及其幕後支持者恐嚇愛國愛港市民、操縱輿論美化暴力的這兩條隱線。然而,真相就是真相,良知也不會被永遠蒙蔽。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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