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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官媒重炮批評醫管局 質疑局方姑息包庇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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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官媒重炮批評醫管局 質疑局方姑息包庇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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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官媒重炮批評醫管局 質疑局方姑息包庇暴力

2019年10月15日 11:04 最後更新:15:06

過去的周日,一名政府醫院的醫生在將軍澳涉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被捕,警方指出警員曾兩次警告停止叫囂及離開,但對方拒絕聽從,最後將他拘捕,事後證實是一名政府醫生。

醫管局當時回應事件時表示:「將軍澳醫院已知悉有關事件,並向同事轉達關心及慰問;院方並會提供適切可行的協助及支援。」醫管局話「提供適切支援」的回應,當時已引起政界中人議論,身為公營機構的醫管局,這種回應是否適切。

今日人民日報同新華社兩大權威的官方媒體,齊發重炮,點名質疑醫管局的做法。新華社懷疑醫管局姑息包庇暴力,又指出作為一個法定機構,醫管局卻表現出對警方執法的「冷漠」,對犯罪嫌疑人的「熱情」,對醫護人員參與非法活動的「偏袒」,其效果就是縱容乃至推波助瀾當下的暴力活動。

而人民日報就直接批評醫管局如此避重就輕、無視暴力行徑的偏頗表態,讓人疑惑、無法認同。並強調,暴力就像是一根彈簧,你弱它就強、你退它就進。在這個意義上,公營機構沒有退路可言,必須以明確的立場、正確的態度抵制暴力、制止暴力。

兩大官方點名批醫管局的全文如下,值得一看,可以了解阿爺的想法:

新華社的評論。

新華社的評論。


糾偏止差,香港醫管局要做的是力挺警隊嚴正執法
新華社

香港警方日前在多區拘捕了肆意進行破壞活動的暴徒,其中包括將軍澳醫院的一名醫生。本應救死扶傷的醫生參與暴力活動已讓人扼腕歎息,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香港醫管局的第一時間回應,立場頗為偏差,令人懷疑這個負責管理香港公立醫院及診所的法定機構姑息包庇暴力。

  細讀這個回應,滿篇對暴力不置一詞,反而強調醫院已向疑犯表達“關切”“慰問”。更有甚者,醫管局在聲明中不但不譴責違法分子,還表示要“提供適切支援”“跟進職務安排”……人們不禁想問,醫管局到底是要和暴徒、暴力站在一起,還是與特區政府、法律正義站在一起?這樣不論是非黑白、邏輯混亂的回應給人的錯覺,是否在鼓勵更多醫護人員參與暴亂?

  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是香港主流民意,特區政府、警方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作為一個法定機構,醫管局卻表現出對警方執法的“冷漠”,對犯罪嫌疑人的“熱情”,對醫護人員參與非法活動的“偏袒”,其效果就是縱容乃至推波助瀾當下的暴力活動。

  事實越來越清晰,香港修例風波是一場由外部反華勢力策動的港版“顏色革命”,在行動上更帶有恐怖主義的苗頭,當中的組織、物資、策略、文宣等都有精密部署,前線的暴徒更明顯受過嚴格訓練。這場鬥爭不只關係特區政府、警隊,更關係到香港未來。

  “眼裡容不下沙子,更容不下暴徒的鐳射”。面對當下的香港之病,香港醫學界已有眾多“仁心仁醫”挺身而出。日前近600名香港醫護界連署呼籲停止暴力、堅守法治、支持警隊執法。與之相比,香港醫管局必須拿出明確的態度、堅定的決心、實際的行動,全力支援警隊執法。對於那些拒絕、阻礙員警執法的醫院,對於那些違背救死扶傷天職、參加違法暴力活動的醫護人員,絕不能“和稀泥”、軟處理。

  香港修例風波已經持續了四個月,除了醫療行業,教育界、新聞界也存在著一些“害群之馬”,有關管理機構必須作出嚴肅處理,絕不應護短包庇、盲撐同業,否則只會令整個行業蒙汙。

  香港著名眼科醫生周伯展日前在香港媒體撰文《人人發聲 抵制暴力》。文中引述說,“面對不公平不公正的事人人視而不見、避而不談,最終車毀人亡”。誠如是,香港正處在危急時刻,希望香港社會各界切實把“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務,支持特區政府和警隊依法打擊和懲治暴力犯罪活動。

人民日報評論

人民日報評論


公營機構當有真正的公心
人民日報

10月13日,有暴力示威者在將軍澳商場內實施破壞,警方進入商場拘捕。其中一名被捕者聲稱在將軍澳醫院工作,任職醫生。此後,香港醫管局回應此事時竟稱,將軍澳醫院向被捕醫生轉達關心及慰問,院方並會提供適切可行的協助及支援,又稱現階段醫管局不宜進一步評論個別員工在工作以外的事宜云云。面對打砸商鋪這樣的暴行,醫管局如此避重就輕、無視暴力行徑的偏頗表態讓人疑惑、無法認同。

誠然,這位被捕者的違法行徑還在調查當中,但在整個回應中,醫管局竟對違法暴力活動沒有任何批評和譴責,在沒有調查結果的情況下就直接把自己的員工認定成了“受害者”。這對那些被暴力分子打得頭破血流的市民來說,對那些因為暴力打砸而蒙受巨大損失的商戶來說,難道不是另一種傷害?醫管局是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公營機構,不僅要有醫者的仁心,更要有最起碼的公心,有對得起750萬香港人的良心。

現如今,每一位被香港暴徒影響正常生活,甚至受到傷害的市民,每一位被暴徒襲擊的員警都需要社會的關心和慰問,需要協助及支援。今天就要瀕臨破碎的香港更需要全社會的守護。以醫管局為代表的公營機構,首要職責是服務香港市民、服從公共利益,眼見香港被暴力示威者破壞得滿目瘡痍,更應當在止暴制亂的行動中發出最強音、起到引領作用。倘若在重創香港身心的暴力面前,不去設法為香港止血療傷,對暴力視而不見或者唯恐禍及自身,不與暴徒割席,甚至有意袒護,就不僅是對香港社會不負責任,更可能會淪為暴力亂港分子的“幫兇”。暴力就像是一根彈簧,你弱它就強、你退它就進。在這個意義上,公營機構沒有退路可言,必須以明確的立場、正確的態度抵制暴力、制止暴力。

暴力示威發展到今天,對香港造成的巨大損失是實實在在、有目共睹的,越來越多香港市民感覺已經“受夠了”。而奇怪的是,仍然有一部分機構,包括公營機構,卻抱定一種奇怪的思維,即只要是示威者做的事情,不管是非、無論對錯,都是合理的、情有可原的、值得同情的,甚至不自覺地就要站在極端激進分子的立場上去想問題。而無論特區政府、香港警隊為改善民生、維護治安付出了多大的努力和犧牲,似乎都是邪惡的、充滿陰謀的。這種顛倒是非、不問對錯,甚至意識形態先行的思維方式,正在把香港引向一條脫離實際、充滿矛盾和偏見的歧路、邪路。

就在幾天前,香港理工大學講師陳偉強在課堂上被部分學生用鐳射筆照射、辱駡、恐嚇,變相禁錮了近5個小時,而校方卻多次阻撓警方入校保護老師,其所在學院辯稱不存在暴力,還暫停了陳偉強的授課。這種對暴力的縱容,對基本是非對錯的扭曲,正在蒙蔽、毒害更多的香港年輕人,急需全社會來一場理性、深刻的反思。

近一段時間來,同樣作為公營機構的港鐵在暴力示威中承受了巨大壓力、遭受了空前破壞。但他們並未就此屈服,而是大膽站出來與暴力割席,表示支持警方嚴正執法。這樣的勇氣與擔當才是真正的公心。

香港的亂局不能再持續下去了,守護家園,人人有責。希望所有的公營機構和市民,在止暴制亂這個大是大非、關乎香港前途命運的問題上儘快與暴徒劃清界限,以實際行動支持特區政府和警隊依法打擊和懲治暴力犯罪活動,讓香港重回安寧。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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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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