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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令在港的美企和投資帶來巨大損失

博客文章

人民日報: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令在港的美企和投資帶來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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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令在港的美企和投資帶來巨大損失

2019年10月15日 23:17 最後更新:00:38

美國國會通過很大機會《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大批美國用這法案干涉中國內政,不單無效,還會害番自己。文章指出,法案通過,只會助長香港激進勢力和暴力分子的囂張氣焰,進一步搞亂香港,其結果會給在港居住的8萬幾美國居民,以及在港的1300多家美國企業和大量投資,帶來巨大損失。

文章又強調,如果美方誤以為中國會在香港這樣一個事關國家核心利益的問題上沉默、妥協甚至退讓,那就是異想天開。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方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貫徹“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堅定意志和決心。

全文如下:

【人民銳評】美國的這項法案損人也不利己

 美國國會眾議院預計將在當地時間10月15日審議《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由於該法案已被列為“擱置辯論規則”,相當於進入了快速通道,很可能在投票中獲得通過。美方利用這一法案粗暴干涉中國內政,不僅不可能奏效,也終將“自己害了自己”。

        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的人會輕易發現,發生在香港的根本不是什麼“和平示威”。香港如今面臨的問題更不是所謂人權與民主問題,而是社會能不能維持最基本秩序、市民能不能享有最基本安全的問題。就在這兩天,一名暴力示威者用利器對員警進行割頸,企圖置其於死地。有暴力分子在街邊安置手機遙控的土制炸彈。普通市民被暴徒用鐵棍、雨傘打得頭破血流。據不完全統計,近4個月來全香港就有587宗與示威有關的縱火案。這樣的暴力與混亂,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觸目驚心、無法忍受的。也就在這兩天,美國國會參議員克魯茲與霍利分別造訪香港,在血淋淋的事實面前,竟聲稱沒有看到暴力。假如香港的情景發生在美國,他們還會“選擇性失明”嗎?還會在完全不顧普通民眾死活的情況下大談所謂人權與民主嗎?如果法案真的通過,那它保護的就根本不是香港市民,而是暴力分子的“人權與民主”而已。

通過這部法案更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美國一些政客提出取回對香港在一些貿易方面的對待,其實是在損害自己的利益。香港是美國賺取最高貿易順差的單一經濟體,2017年這一順差高達345億美元,2018年也有338億美元。美國在港有8萬多居民、1300多家企業和大量投資。香港美國商會亦是最大規模的國際商會之一。一旦法案通過,只會助長香港激進勢力和暴力分子的囂張氣焰,進一步搞亂香港,其結果會給上述美國企業、個人帶來巨大損失。就在前兩天,中美雙方就共同關心的經貿問題進行了坦誠、高效、建設性的討論,在許多領域取得實質性進展。特朗普總統表示“這對美中兩國和世界都是重大利好。”在這樣一個中美雙方努力相向而行的關鍵階段,美國一些政客強推法案、粗暴干涉中國內政,無異於“開倒車”。

       倘若美方一意孤行,還會使美國重重跌下國際道義的高地,消耗其賴以強大的軟實力。幾天前,要求美國政府改革氣候變化政策的抗議者在紐約曼哈頓時代廣場舉行大規模示威,造成交通堵塞近兩個小時,當地員警立即逮捕62人。歷史上,當示威遊行發展成為暴力,美國員警從不會手軟,美國政客對暴力向來強硬。如今,面對香港的暴力示威,一些美國政客卻戴上“有色眼鏡”,搞起“雙重標準”,無疑在給全世界傳遞一個令人擔憂的信號:當所謂人權、民主觸碰了美國的底線,美國捍衛底線;當所謂人權、民主觸碰了他國底線,美國則捍衛所謂人權、民主。難怪一名美國記者直言不諱:“西方國家普遍是不會允許在香港發生的這種程度的暴力示威活動在本國出現,一旦出現,必定是以武力收場。”

        這部法案走到今天,除了一些試圖用香港問題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的政客“煽風點火”,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許多政治人物並沒有能以互相尊重、理性客觀的目光看待香港遇到的問題。這裡的尊重、客觀,意味著放下偏見、成見,拋棄狹隘的西方中心論,更意味著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觀察和全面看待別國的發展。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到貫徹落實,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在不久前的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中,香港全球排名上升至第3位。香港市民今天所享有的民主權利,是港英時期完全無法比擬的。面對實實在在的發展成就,美方一些人士卻仍然把“人權”“民主”等空洞的口號當作旗子四處揮舞,不斷腦補所謂“不民主”“無人權”的畫面,如果這不是無知,那就是傲慢。

        長期以來,美國一直在世界各地強制推銷所謂“人權”“民主”,但因為不考慮別國具體國情,帶去的幾乎都是戰火與紛爭,留下的都是哀鴻一片。一幕幕悲劇,難道還不值得美方反思嗎?如果美方誤以為中國會在香港這樣一個事關國家核心利益的問題上沉默、妥協甚至退讓,那就是異想天開。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方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貫徹“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堅定意志和決心。

奉勸美方儘快與香港的暴力“割席”,不要做暴徒的幫兇,不要做歷史的罪人。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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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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