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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有火花:陳茂波怒轟推動外國制裁 出賣香港利益損害國家尊嚴

博客文章

立會有火花:陳茂波怒轟推動外國制裁 出賣香港利益損害國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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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有火花:陳茂波怒轟推動外國制裁 出賣香港利益損害國家尊嚴

2019年12月06日 18:54 最後更新:19:05

反對派推動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制裁香港,立法會多個事務委員會今日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社會事件及《香港法案》,財爺陳茂波與民主黨主席胡志偉針鋒相對,甚有火藥味。

財爺話政府反對外國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認為美國的《香港法案》沒有必要訂立。面對香港經歷前所未見的動盪,他更怒轟有人與其他國家制裁香港,出賣香港利益,損害國家尊嚴,推動個人主張,危害香港市民安穩的生活。

陳茂波。港台影片截圖

陳茂波。港台影片截圖

財爺話,本港正面對內憂外患,連續兩季負增長,已陷衰退。第三季經濟負增長2.9%的幅度中,有兩個百分點是源自社會事件帶來的衝擊,足見成為打擊經濟的主要因素。旅遊、零售、餐飲帶來極其嚴峻的挑戰。金融市場仍大致保持平穩。未來中美經貿關係發展存變數,如短期內未能達協議,甚至全面開徵關稅,本港貿易難免受影響。

財爺接著指《香港法案》的通過,會增加投資的不確定性,或影響國際投資者及企業,對香港的信心及投資意慾。

他跟著就發炮,指有人還要其他國家制裁香港,甚至搞國際串連,這些行為是以出賣香港人的利益,損害國家的尊嚴及利益,來推動個人的主張,也危害市民珍惜的安穩生活。

財爺這番話,激起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反擊,話香港經歷前所未見的動盪六個月了,仍有這麼多市民向政府表達五大訴求。政府沒有回應,這才是動亂根源。

胡志偉。港台影片截圖

胡志偉。港台影片截圖

但財爺拒不讓步,再回應話:「第一點、我絕對不接受胡志偉議員話警方鎮壓示威者的指控。絕對不同意過去數月曾出現警方鎮壓示威活動的情況。這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

「第二點、我認為,這階段四出找其他國家制裁香港的人,搞國際串連是出賣香港人的利益,損害國家的主權和利益,我懷疑究竟這些人是代表什麼人的利益,這是影響香港人的安穩生活。」

財爺波叔今次硬起來,大力抨擊四出找外國勢力制裁香港的人,是出賣香港及國家。財經界人士大聲叫好,話反對派這樣叫外國制裁香港,政治凌駕一切,他們這樣搞下去,香港經濟好快玩完,到時大裁員大減薪,是反對派負責?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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