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搞新春團拜,明德學院校務委員會主席張永霖Linus都有出席,佢話明德學院規模唔算大,但好有抱負,希望搞好間學校,佢仲同Ariel講港大呢間百年老店的改革問題!
Linus話自己對港大愛之深,責之切,希望港大愈做愈好,做過港大校務委員會委員的張永霖話,約十年前港大轉咗選院長形式,由以往由學院內部選人,改為全球招聘,咁做似乎係公開透明啲,點知請返嚟的院長做起事嚟,經常受到制肘。
佢話收過一位由馬來西亞嚟、曾喺MIT(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做過的工程學院院長投訴,話做院長無得發揮,覺得好無癮,Linus認為喺時候檢討吓院長扮演咩嘢角色。佢話港大中央同學院之間的工作關係和財政管理規矩同樣不合時宜,都要檢討吓。
Linus以喺大東電報局打工做例子,話身為大東首位非英國人董事,但睇住大東因管理不善,悲劇收場。大東喺1870年代,已經將電纜由英國鋪到去上海,但而家已經接近喺市場上消失,由此證明任何傳統機構要生存,就要進取、有表現、與時俱進才成,港大亦然。
張永霖自稱係港大「改革派」,但跟口又講笑咁話「改革派通常無咩好收場!」
Linus仲話不論點改革都好,都要喺學術自由、學術表現同社會責任中取得平衡,尤其是港大每年得到政府咁多資助,好應該搞好間學校﹔亦唔可以學術自由為理由,掩飾追求學術表現。
雖然Linus講到港好似問題多多,但同時亦都話港大同樣有好多年優傳統,一樣要好好保存。對近期鬧得熱哄哄,港大招聘副校長引起的爭議,Linus即刻耍手擰頭,話唔會評論啦。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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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灝地產發展的赤柱豪宅ONE STANLEY早前被揭發鋼筋數量與獲批圖則不符,屋宇署鑿開混凝土檢測,調查正進行中。
特首李家超周二(10月6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屋宇署正調查個案,查明施工質量及監工是否到位,若有問題將依法嚴厲處理,目前仍調查中,故不評論個案。
建灝地產則指有關獨立屋買家投訴後,曾與買家商討跟進方案,並建議由雙方共同委聘獨立專業人士進行進一步檢測,但最後未能達成共識及落實。傳聞相關獨立屋買家可能「踢契」,要求發展商全額退款並作賠償,但雙方談不攏。
在香港物業買賣中,買家要求「踢契」,主要基於以下幾項法律原則:
1. 業權瑕疵(Defect in Title):賣方有責任向買方提供及證明「良好業權」(Good Title)。
2. 若物業存在重大未解除的建築違規、被發出清拆令等,而且該問題會引致第三者如屋宇署採取執法行動,導致業權受損,買家可拒絕接契。
3. 合約基本條款被違反(Breach of Fundamental Condition):
在一手新樓買賣合約中,發展商承諾興建及交付符合屋宇署批准圖則(Approved Plans)及《建築物條例》要求的物業。若施工質量或結構偏差達到「與合約所描述的物業存在本質上不符」的程度,買家可主張發展商嚴重違約。
相關問題是達成合約時有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若發展商或其代表在銷售過程、樓書或合約中作出了關於樓宇結構安全性、符合圖則等陳述,而事實證明該陳述屬虛假(甚至構成疏忽或欺詐性失實陳述),買家可根據《失實陳述條例》要求撤銷合約(Rescission)並索償。
金牙大狀針對 ONE STANLEY 案的具體分析,指一般而言,「踢契」通常發生在簽訂買賣合約後、簽訂樓契完成交易前。如果買家已經簽樓契並完成交樓(Completion),物業業權已過戶,踢契會較困難。而法律上合約條款通常會「合併入轉讓契」(Merged into the Assignment)。
金牙大狀指,已簽樓契業權已過戶物業,只在例外情況下可踢契: 如果業權的隱蔽業權瑕疵(Latent Defects)是買家在簽樓契交樓前無法合理察覺的,或者賣方涉及隱瞞,買家仍可透過法院申請廢除轉讓契(Rescission of Assignment)或索取損害賠償。
關鍵的是目前ONE STANLEY的是結構安全抑或施工質量問題。目前屋宇署初步指該樓宇「沒有明顯危險」。發展商通常會主張這屬於「可修補的施工質量問題」(Defect Correction),而非有結構安全問題令合約徹底失效,並願意提供補修或加強保養條款。
業主要證明物業不符獲批圖則,違反《建築物條例》及買賣合約的法定承諾,而隱患無法徹底根治,縱使不至「即時冧樓」,但影響樓宇壽命及防火安全,導致未來二次轉售(Marketability)受到永久性損害,構成實質的業權或物業價值重大瑕疵,就有可能「踢契」。
總的而言,業主要「踢契」有一定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