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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倩胞兄曾華德醫生的信 指無需驚慌 現在顯然有很多政治恐慌

博客文章

曾華倩胞兄曾華德醫生的信 指無需驚慌 現在顯然有很多政治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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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倩胞兄曾華德醫生的信 指無需驚慌 現在顯然有很多政治恐慌

2020年02月04日 13:45 最後更新:13:51

香港大學呼吸內科專科醫生兼名譽臨床教授曾華德醫生是藝人曾華倩的哥哥,他在2020年2月2日發信講武漢肺炎,在網上引發廣泛討論。信內解釋如何才會感染到武漢肺炎,呼籲大家對疫情保持勇敢、頭腦清醒並持積極態度,疾病的爆發,將因良好的社會衛生狀況和早期醫療管理(診斷,隔離和管理)而停止。

曾華倩(左)和胞兄曾華德醫生(右)

曾華倩(左)和胞兄曾華德醫生(右)

曾華德是著名呼吸系統科醫生。胞弟曾華廣,是皮膚科醫生,胞妹是藝人曾華倩。曾華德醫生曾任香港胸肺基金會主席,現為港大李嘉誠醫學院內科學系教授,公開信的中文譯本如下:

親愛的所有人,

在香港,這種武漢肺炎引起了很多恐慌。

大家應該保持警惕,應該對大局的變化,作出適當的反應,但也必須記住事實和現實。不能只是恐慌,擔心會感染到武漢肺炎。

你要是被感染到武漢肺炎,必須從已感染病毒的人那裡獲得武漢肺炎。 武漢肺炎患者在哪裡?這位會感染你的武漢肺炎患者需要事先從其他地方受到感染。武漢肺炎顯然已存在著人與人之間的傳播,但這似乎主要限於家庭圈子(即非常密切和持久的接觸)或從患者傳到醫護人員。在日本,有一宗旅遊巴司機被武漢患者感染的病例,但在其他國家或至少尚未報告這種人與人之間的感染情況。

香港共有14宗確診個案,而這些個案幾乎全部來自內地。我們似乎沒有以社區為基礎的感染鏈,即至少在香港內部尚未在人與人之間傳播。換句話說,至少在目前還沒有香港人在街頭、超級市場、餐廳、機場、辦公室裡受感染!因此,無需驚慌。現在顯然有很多政治恐慌和西方對此過程的操縱。讓我告訴你,流感每年在美國造成40,000人死亡!到目前為止,武漢市肺炎的死亡率僅為2%,請上帝保持這種狀態。

在病者進入診所之前,我們已對他們進行了所有檢查,在診所中戴口罩並經常洗手,只是因為我們是謹慎的人。我希望我們的努力將可令病者、員工和家人更加有信心。

我附上一些寫得很好、很重要的簡單指示,是加拿大卑詩省疾病控制中心(BCCDC)的指示:

1.防止感染冠狀病毒的最重要措施是定期洗手並避免觸摸臉部。
2.冠狀病毒不是通過皮膚進入的,這種病毒是通過深深吸入人體肺部的大飛沫散發的。
3.在人的肺部深處才會發現冠狀病毒的受體(receptor),一個人必須吸入足夠的病毒,使其實際上可以與肺深處的那些受體結合。
4.冠狀病毒不是通過空氣傳播的,病毒是通過較大的飛沫傳播的,這些飛沫會在打噴嚏後迅速掉落到空中。
5.冠狀病毒不是人們可以通過隨意接觸而受感染的,如果一個人在不掩蓋的情況下咳嗽或打噴嚏,則該人必須與某人非常接近(兩米之內)才能吸入這些飛沫。
6.打噴嚏後,水滴可能掉落到地面上,一個人可以用手觸摸它們。在這種情況下,傳播的風險很低,因為這些液滴必須足夠大量才能進入人體肺部的受體。
7.如果一個人用手觸摸了上面有冠狀病毒飛沫的東西,只要他們在觸摸臉部或嘴巴之前先清潔手,就沒有將這種病毒傳染到體內的風險。
8.病人應戴口罩,以防止傳染給他人。口罩將可防止病人的飛沫傳播出去。
9.當一個人沒有生病時,在社區戴口罩可能不太有效。口罩可能會使人產生錯誤的安全感,並且可能會增加觸摸自己的臉部、調整口罩的次數。
10.咳嗽時要掩住嘴巴,以免傳播給他人。如果你自己生病了,請遠離他人。提前聯繫您的醫療保健提供者,以便可以對你進行安全評估。

我希望我們所有人都對這次疫情保持勇敢,頭腦清醒並持積極態度。就像所有病毒爆發一樣,在香港,我們每年都會發生兩次病毒爆發,甚至是沙士或可怕的伊波拉病毒(殺死40%的患者),這種疾病爆發將因良好的社會衛生狀況和早期醫療管理(診斷,隔離和管理)而停止。

保持安好
親切的問候

曾華德
香港大學呼吸內科專科醫生兼名譽臨床教授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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