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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3名前高層涉串謀案 證人:曹曾直接要求聘請某些員工

康宏環球3名前高層涉串謀案 證人:曹曾直接要求聘請某些員工

康宏環球3名前高層涉串謀案 證人:曹曾直接要求聘請某些員工

2020年05月07日 14:27 最後更新:14:28

3人均否認串謀詐騙及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兩罪。

康宏環球控股(1019)前執行董事曹貴子涉嫌串謀兩名前高層,於康宏收購另一間由曹持有的公司時,向聯交所及董事局等人隱瞞當中的利益衝突、該收購屬關連交易等。3人均否認串謀詐騙及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兩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康宏人事部總監稱呼曹爲「老闆」,每事如員工薪津、系統安裝等問題均須請示他,惟其後證監會到康宏搜證後,曹便如人間蒸發般消失。聆訊下午繼續。

被告陳毅凱。

被告陳毅凱。

康宏首席人才及企業文化總監黃雪輝供稱,曹於16年開始參與公司會議,曾於會上質疑高級行政人員薪金過高,建議調整從事商業及非商業人員的薪酬上限。黃續指,曹曾直接要求黃聘請某些員工,另外數名員工加薪亦須獲曹首肯。黃曾向曹建議推行「高級僱員認股權計劃」,惟不獲曹批准,最終計劃胎死腹中。同年,由曹持有的創天亞洲科技有限公司曾協助康宏子公司安裝電腦系統,但員工們大呼新不如舊,黃遂要求曹停用該系統,惟曹不置可否。及至17年年中,證監會突前往康宏大肆搜查,自此曹未有到公司開會或對黃下指令。由於曹未能履行身為顧問的職責,曹與康宏簽訂的合約隨即被終止。

3名被告:曹貴子(左)、陳麗兒(中)及陳毅凱(右)

3名被告:曹貴子(左)、陳麗兒(中)及陳毅凱(右)

曹貴子(55歲,商人)、陳麗兒(46歲,時任首席財務總監)及陳毅凱(51歲,時任公司董事)同被控於16年4月1日至17年12月7日,隱瞞曹貴子持股信息或沒有披露康宏財務收購信盈國際屬一宗關連交易,以致康宏於16年9月5日用超過8900萬元收購信盈國際。他們另被指於17年3月29日贊同發表含有誤導、虛假或欺騙內容的康宏16年年報。

警方較早前接報,指有多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分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並提交懷疑偽造的「港澳居民居住證」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警方調查後發現案件還涉及慫恿債務人去財務公司借貸,涉案的款項達到1.2億元。

行動中警方檢獲大批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表格。

行動中警方檢獲大批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表格。

在整個行動中,警方一共拘捕30名人士,包括1名團伙主腦、8名骨幹成員及21名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強積金供款人,年齡介乎25-59歲,罪名分別為 「串謀詐騙」,「無牌放債」 及 「以過高利率放債」。

警方九龍城警區署理助理指揮官(刑事)廖秉科(左)及九龍城警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主管譚鈞鎧。

警方九龍城警區署理助理指揮官(刑事)廖秉科(左)及九龍城警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主管譚鈞鎧。

警方九龍城警區署理助理指揮官(刑事)廖秉科表示,早前接獲一間強積金受托人公的轉介之後展開調查,成功發現一個活躍於本地的犯罪團伙,團伙成員偽裝成財務公司或債務重組公司,隨機致電巿民,聲稱能幫他們進行債務重組或介紹他們去其他財務公司進行借貸,並游說他們以虛構藉口提早提取強積金用作還債,並且強調一切都是合法。

犯罪團伙會為欠債人造偽證。

犯罪團伙會為欠債人造偽證。

九龍城警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主管譚鈞鎧督察表示,團伙成員會要求債務人到民政處宣誓,並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自己會永久離開香港,並前往內地居住。其後團伙成員就會協助債務人偽造虛假的港澳居民居住證,然後再向強積金委托人公司申請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走強積金。整個過程完成後,犯罪集團會收取大約20%的強積金以作手續費。

案中證物。

案中證物。

除此之外,警方發現犯罪集團還會慫恿債務人去其他指定的財務公司進行借貸,財務公司會扣起兩成貸款金額作為手續費,並要求借貸人以高利率還款,有個案顯示,貸款年利率高達140%,比法定規限的48%高出近三倍。

在1月14日,警方突擊搜查犯罪團伙位於葵涌的工廈單位,並以 「串謀詐騙」,」無牌放債」 及 「以過高利率放債」 的罪名拘捕9人,包括1名團伙主腦及至名骨幹成員,包括6男3女,年齡介乎25-44歲,分別報稱無業及電話推銷員。行動中,警方在上述單位一共檢取1,057份提取強積金或貸款申請表,涉及總金額高達1.2億港元。另外,警方亦在團伙主腦家中檢獲一批懷疑犯罪得益,包括約5萬港幣現金及一批名牌手錶及手袋。

案中證物。

案中證物。

除此之外,警方亦在過去兩個月以「串謀詐騙」 拘捕21名以虛假藉口及懷疑偽造文書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士,當中涉及強積金金額高達港幣$450萬。

案中證物。

案中證物。

警方提醒市民,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計劃成員需年滿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條例列明,提早提取強積金只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申請,包括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任何人如果以虛假理由或偽造文書去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機會觸犯欺詐罪或使用虛假文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

案中證物。

案中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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