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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指「起底」反彈 接30宗涉立會保安等個案

私隱專員指「起底」反彈 接30宗涉立會保安等個案

私隱專員指「起底」反彈 接30宗涉立會保安等個案

2020年05月19日 20:59 最後更新:21:26

公署已將1,411宗涉嫌違例個案,交予警方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關注到「起底」歪風U型反彈,尤其是近日牽連官員、立法會保安人員、老師及學生共約30宗的個案,受害人除被揭露包括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私隱,有人更表示或鼓吹對他們的家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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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被起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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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黃繼兒。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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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黃繼兒。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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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被起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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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公署於網絡巡查發現此類「起底」帖文時,即已主動展開調查。私隱專員並要求有關人士立即停止「起底」,並已去信涉事的社交網絡平台要求立即移除有關帖文。就老師和學生被「起底」的個案,公署亦已聯絡有關學校跟進及提供適切協助。

私隱專員強調,進行這類「起底」行為,除了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刑事罪行外,亦違反各地奉行的數據道德標準,既與私隱權保障個人尊嚴此凌駕性的基本權利背道而馳,更罔顧公共利益,定必不為法律所容和大眾市民接受。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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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那些無辜的人士,包括被「起底」者的配偶和子女,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這種傷害大多來自恐嚇,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私隱公署於去年6月14日接獲首宗「起底」及網絡欺凌的相關個案。截至5月15日下午5時為止,公署共接獲及主動巡查後發現4,592宗相關個案。所涉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共有17個,所涉的連結共有3,217條。

私隱專員黃繼兒。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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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被「起底」人士,遍及意見不同取向的人士和各行各業的從業員,其中警員及其家屬仍是單一組別計受影響人數最多的。在公署接獲及發現的4,592宗個案當中,涉及警員及其家屬共1,630宗,佔整體個案約 35%。對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進行「起底」的共186宗,佔整體個案約4%。

截至5月15日下午5時為止,公署共182次去信涉事的17個網上平台,要求移除共3,039條違法的連結,以及要求平台向其網民刊登警告字句,說明「起底」或網上欺凌行為會觸犯刑事罪行。當中有1,809條連結,即60%已被移除。

私隱專員黃繼兒。資料圖片

私隱專員黃繼兒。資料圖片

公署亦已依法將1,411宗涉嫌違例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提出檢控。另外,公署已將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44宗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為配合醫健通擴大了互通病人健康資料的新功能,並確保病人的個人資料私隱獲得充分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3月31日)發布《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注意事項》資料單張,協助醫護提供者(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例如醫生、護士等)在使用醫健通處理病人個人資料時,能更全面理解並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要求,包括有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資料的準確性和保安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審慎處理病人健康紀錄。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審慎處理病人健康紀錄。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隨着醫健通被廣泛使用,利用相關電子健康系統妥善處理病人健康紀錄顯得尤為重要。醫健通儲存的病人健康紀錄屬個人資料,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審慎處理病人健康紀錄,以保障病人的個人資料私隱。」

私隱專員公署發布《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注意事項》資料單張。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發布《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注意事項》資料單張。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單張》從實務角度闡述醫護機構及醫護專業人員在使用醫健通處理病人的個人資料時須注意的事項及良好行事方式,包括:

  • 病人參與醫健通前:確保職員提醒病人在給予參與同意及/或互通同意前細閱相關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私隱政策聲明》及《參與者須知》;
  • 取覽及使用電子健康紀錄: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只有相關的醫護專業人員可從醫健通內取覽病人健康紀錄,不應在未獲病人的同意下使用病人的個人資料於新目的,例如擅自將病人健康紀錄上載至社交媒體;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確保上載至醫健通的電子健康紀錄屬準確;
  • 個人資料的保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以保障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安全,減低外洩風險,若遇上涉及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時,盡快向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及私隱專員作出通報;
  • 直接促銷:使用醫健通內的電子健康紀錄作直接促銷屬《電子健康系統條例》下的刑事罪行,另外,若將儲存於醫護機構本身系統內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則必須依從《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否則亦屬刑事罪行;
  • 透明度:制訂及定期檢視相關個人資料私隱政策;以及
  • 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要求:根據《私隱條例》處理病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並提供有關培訓及指引。

《資料單張》亦載有行動清單,協助醫護機構審視是否已採取足夠措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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