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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花系」要將屈穎妍滅門好恐怖

政事

「蘭花系」要將屈穎妍滅門好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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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花系」要將屈穎妍滅門好恐怖

2015年05月16日 09:49 最後更新:10:03

專欄作家屈穎妍日前在《頭條日報》發表文章,遭到泛民激進組織「調理農務蘭花系」恐嚇,要將佢滅門,言論相當恐怖,惹起各方關注。

屈穎妍在《從此,不做不錯》的文章中,就警察處理智障男被誤指殺人事件發表評論,旋即受到部份激進泛民人士攻擊,「調理農務蘭花系」主席馬健賢便在臉書專頁寫道:「林超榮(屈穎妍丈夫)屈穎妍一家五口,應當滅門才合道理。滅門,雞犬不留」。

聞說屈穎妍已決定報警,將事件交警方處理。

有泛民人士私下議論,這種言論好差,但他們不會公開批評。

Ariel同法律界人士傾過,佢話呢種做法好危險,唔好以為只是言論,隨時有人跟住做。上次上水燒藥房,也是網上有人號召,就有年青人跟往去做。若有人見到「㓕門」的講法,走去攻擊屈穎硏或其家人,講話的人就是「協助及教唆」他人襲擊。

法律界人士話,呢啲激進言論十分危險,不能助長。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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