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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DQ議員出局 維持政策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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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DQ議員出局 維持政策完整性

2020年08月04日 20:02 最後更新:08月07日 03:32

政府上周宣佈押後立法會選舉一年,由此產生填補未來一年立法會空檔的問題,相位要由現屆立法會議員延任1年,有關安排要由人大常委會敲定。

 四個DQ議員能否續任的問題。

政府在上周五立法會選舉提名完結之後,才公佈延遲立法會選舉日期一年。而上周四選舉主任宣布DQ(取消資格)12個參選人,其中包括公民黨的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和會計界議員梁繼昌。這就產生一個問題,這4名被DQ的議員,能否繼續在未來一年在立法會當議員?

特首林鄭對此回應說,政府不能隨意取消現任議員的身份,香港是一個重視法律的地方,所有事情都要有法律根據。

乍聽林鄭好像反對取消這4人議席,細思她只是說「要有法律根據」。當然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身就是法律依據。

反對取消4人議席者認為,應對這些議員採取寬鬆處理,以免惹起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反對。另外,除了立法會通過彈劾之外,現時並沒有取消現任議員資格的機制。

對美國的考慮,其實可以不理。以推遲選舉為例,美國總統特朗普自己建議推遲美國大選,但白宮卻批評香港推遲立法會選舉,其雙重標準去到如此嚇人的地步,要考慮美國的意見,需具備非一般人的邏輯。

至於法律程序方面,其實也不是問題,因為立法會連任一年,本身就不是一個正常程序,本地並無法律可以處理,所以要由人大作出決定。人大的決定就是法律,不容挑戰。所以這不是程序問題,而是實質問題,要決定應不應讓已經被選舉主任DQ參選立法會資格的議員,在未來一年出任議員。

從過去幾個月發生的事態,就會明白阿爺用超乎尋常的魄力,自行制訂《港區國安法》,目的是要阻止勾結外部勢力、顛覆或分裂國家的行為。阿爺已經覺得這已是「明顯而即時的危險」,不立法馬上堵塞漏洞,會對香港和國家造成災難性的後果。由此引申出兩大問題:

第一、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既然《港區國安法》以刑事罪行刑式禁止勾結外部勢力及顛覆行為,而選舉主任已經確定這四個議員有這些行為,例如指公民黨人推動美國制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並要求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如果人大容許這4個議員留任,政策上就沒有了一致性,一方面立法禁止這些行為,另一方面又容許這些行為的議員留任,道理上講不過去。

第二、會對未來的DQ製造法律問題。這4個被DQ的議員明年可以重新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主任很大機會再次DQ他們。這樣問題就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立法機構已確認了這4人可以續任議員,而香港這個地區政府的選舉主任卻做出他們不能夠再參選的決定,是否與人大的決定相違背呢?這4個議員若就DQ進行司法覆核時,就可以以他們的續任已得到人大認可,作為一個無可挑戰的抗辯理由。基於上述兩點,我覺得人大常委會很可能會否定這4個議員續任。

未來一年立法會的性質。

由於推遲立法會選一年,會造成立法會「真空」,究竟是要現任立法會議員延任多一年,還是像回歸過渡前那樣,成立臨時立法會呢?由於臨立會的所有人員要由中央委任產生,議員不再是民選,會影響他們的認受性。其次是若新成立一個臨時立法會,所有處理進行中的法案,將要重新開局處理。而簡單地把現屆立法會延期一年,便可以無縫交接,繼續處理之前已開始處理的法案,會減省相當多時間。所以人大會傾向「延任一年」的做法。

究竟再下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是3年、還是正常任期的4年呢?

2005年特首董建華在任內的兩年多中途落任,當時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是繼任人是補上的原特首餘下的任期,而不是重新開展5年任期。不過,如今的情況有點不同,因為很清晰讓立法會議員延任一年,並無佔去下屆立法會的任期,所以下屆立法會應該是完整的4年任期。

考慮上述問題,要有清晰連貫的思路,不能任意為之。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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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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