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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周庭營運「我要攬炒」游說制裁 黎智英涉提供資金

政事

據報周庭營運「我要攬炒」游說制裁  黎智英涉提供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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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周庭營運「我要攬炒」游說制裁 黎智英涉提供資金

2020年08月11日 17:34 最後更新:17:38

據指黎智英提供逾百萬資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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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壹傳媒集團多名高層和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10人,被警方指控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傳媒集團高層被指控干犯串謀欺詐。所有人目前仍被扣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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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昨日被捕的前學民思潮成員、英國ITV記者李宗澤,組織「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以及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涉嫌營運網上「我要攬炒」團隊的運作。團隊過去一年多次在網上發言及眾籌,與海外人士合作推動外國組織撰寫有關香港的報告,游說外國政府制裁香港。他們涉嫌干犯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周庭。(資料圖片)

周庭。(資料圖片)

而黎智英及多名傳媒高層涉嫌資助「我要攬炒」團隊,透過本地、海外戶口及股票買賣等多種方式提供資助,金額逾百萬元。

上訴庭公布早前駁回壹傳媒創辦黎智英提出、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司法覆核,指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而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黎智英23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29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黎智英

黎智英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早前爭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代表其抗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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