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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模式已經不是「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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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模式已經不是「三權分立」

2020年09月02日 19:11 最後更新:19:12

政府從刪除了教科書內香港政制是「三權分立」的內容,修正了過去的誤解,亦引起一些爭議。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政府,說政府有關的說法「可笑及不尊重司法機關」。他認為三權分立是「普通法下的重要憲制原則。」看完郭榮鏗的講法,我也覺得十分可笑。可以試試從不同層次講述三權分立的問題。

第一、三權分立vs議會至上。在同一級的政府,講三權分立的問題,是說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是否分立。這要從17世紀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講起,他最膾炙人口是「社會契約論」,講述個人融入政治社會是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訂立契約過程,而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自獨立,產生權力制衡。洛克的學說再經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發揚光大,其著作《論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孟德斯鳩把三權分立推到極致,認為是保障國家繁榮穩定和人民生活自由的重要條件。他認為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官廳之手,就沒有自由可言。

不過,西方各地民主制度的發展,並不純粹依從孟德斯鳩的理論,大體上衍生出兩種形態,一種是類似美國的制度,是較典型的三權分立,總統和議會各自經獨立選舉產生,它們有權力提名和任命法官,但基本上不能影響法庭上的審判。     

另一種是英國的制度,三權並不分立。我當年讀憲法學的時候,我的英國老師很清楚地告訴我們,香港的司法制度跟從英國憲制,而英國憲制正好不是三權分立。老師解釋,英國的「西敏寺政治模式」,是典型的「議會至上」體制,由立法議會內多數黨領袖自動出任首相,行政和立法兩個組織完全重疊,以確保兩個機構能夠合作無間。由於兩權融合,對法院的影響亦比較大。

在英國體制的三權當中,議會權力至上,不受任何約束,即使是現屆議會也不可以約束將來的議會。例如現屆議會通過了法律限制英國未來議會的某種權力,未來的議會只要立一條新法,便可以把舊法廢掉。

講到這裏,相信大家已知道我為什麼說郭榮鏗的講法實在可笑,因為他說「三權分立是普通法的重要憲制原則」。然而,普通法系國家有不同的憲制,有英國制,有美國制,而香港依循的英國制,正正不是三權分立的憲制模式。如果我們覺得英式民主制和美式民主制同樣民主,就證明了三權需要有制衡,但不一定要完全分立。至此,相信大家也知道,我們一直所講的三權分立,是比較側重講行政和立法權力,而不是司法權。

第二、香港是一個行政主導的政體。香港的憲制由《基本法》劃定,在《基本法》起草期間,亦已很清楚地講明香港的憲制原則。1987年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地指出:「香港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能搞三權分立。」《基本法》的政制設計,就是秉承鄧小平的思想,這也是立法的原意。

《基本法》大體上保留了殖民時代的「行政主導模式」,改變的是行政長官及立法議會透過選舉產生。在法院方面,將以往由英國樞密院控制的終審權,下放到香港的終審法院,從這個意義來說,香港回歸之後,法院的權力比殖民地時代大得多。

香港法院過去不時講三權分立,其實不符合《基本法》的憲制設計,但中央可能不希望經常釋法,只好隻眼開、隻眼閉。結果大家就把三權分立當成金科玉律。現在也是時候去糾正這個錯誤。

三、地方及中央政府的關係。當三權分立涉及兩級政府的時候,下級政府的三權一定服膺於中央權力之下。香港的行政長官有兩個身份,一個是這個地方的行政首長,另一個是中央的代表。所以,香港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是由一個委員會推薦,然後由行政長官任命,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司法機關的任命的權力。地方三權全部要服膺於中央。

結論是香港的三權並非分立,但無損司法獨立。三權有互相制衡,也有互相合作。法院擁有的司法獨立特色,是獨立的審判權,即是說法院審案時不受立法會或者行政長官干預。過去有退任的行政長官最後被法庭判罪收監,就知道法院有多獨立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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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公布成立調查大埔大火的獨立委會詳情,表示會讓需要負責的人負上責任。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行政長官李家超短時間內表明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大火原因及相關問題。特首今日下午公布細節,委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陸啟康出任獨立委員會主席,成員包括陳健波和歐陽伯權,獨立委員會將於9個月內完成報告。特首為獨立委員會定下如此快速的工作目標,反映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查找真相和檢討改革。

就獨立委員會的審視範圍,如今定出的審視範圍非常廣泛,涵蓋火災成因、消防裝置運作的監督、樓宇維修工程安全的監督、建材安全標準和驗證檢測制度等,也明確會跟進監管機構和人員的角色和責任問題。外界十分關注獨立委員會能否查找大火成因,徹底追責,特首公布的涵蓋範圍也觸及了坊間最關心的制度改革和問責問題,有效回應社會意見。

就獨立委員會的成立方式,如今是採用一種創新混合模式。基本上以獨立檢討委員會方式運作,如遇上個別證人或個別領域有人不合作提交資料或拒絕提供證詞,可向行政長官提出,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事宜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這個綜合制度解決幾方面的問題:

1. 委員會是「有牙老虎」

有意見質疑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傳召權,認為會淪為「無牙老虎」。觀乎政府的公布,一旦獨立委員會遇到任何一方拒絕配合,委員會主席就可向行政長官提出,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事宜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賦予充足的法定權力傳召證人和索取文件,所以它是「有牙老虎」,如被調查者配合調查,它就不需要亮出「虎牙」,可以加快推進。

如果只是以過往獨立檢討委員會的方式進行,也會有一些缺陷,例如2018年大埔公路巴士車禍後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就曾經遇上拒絕合作的情況。因此,特首今天的公布,實質是為獨立委員會提供制度保障,讓委員會有充足的權力,盡快查找真相。

2. 委員會可以高效運作

外界希望獨立委員會有權之餘,也希望它高效,能從速完成工作,但成立獨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就難免要進行曠日持久的開庭式調查。正如曾經參與機場運作混亂獨立法定調查的湯家驊早前所說,機場大混亂調查有百多名律師代表各方人等出席,光是律師早上見面大家都說一聲早晨,加起來恐怕也要半小時。今次火災牽涉的持分者眾多,如果以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只要有部份被調查者玩弄法律程序,請資深大狀代表自己,每一件事都由頭拗到尾,足以拖慢整個委員會的進度,妨礙追查真相和改革制度。

如今的獨立委員會基本上不採取開庭式調查,參與者基本上不用宣誓作供,可以知無不言,也不會影響他們往後萬一涉及官司的作證。這樣獨立委員會可以避開打官司式的拖延,快速推進。也因為獨立委員會有權要求行政長官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有尚方寶劍放在枱面,估計參與者會盡量合作,以避免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後要被傳召作供。

3. 政府部門全面配合

獨立調查涉及政府和私營部門人員,就政府這一部份,特首已指明公務員要合作。特首提到由政務司司長陳國基領導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會統籌政府所有相關部門,除按獨立委員會要求外,會主動提供資料,並會充分運用各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例下的調查權力,協助獨立委員會蒐集證據和資料,全力支持獨立委員會的工作。這種主動性是過去政府面對委員會工作時少見的,換句話說,就是委員會「未問到」,政府部門都有責任主動向委員會提供他們所得的資料。

今次的火災調查,涉及的調查部門眾多,警方、廉署、消防處、屋宇署、勞工處、房屋局的獨立審查組,涉案人如要接受不同部門的重覆調查,證人如要到不同部門提供協助,不斷作證或會影響證供的質素,而且如果要災民重複憶起火災細節,猶如反覆揭開災民的傷疤。今次各部門須主動向獨立委員會提交資料的安排,減少重覆和證人查問,不只提高效率,更是確保證供質素,照顧災民情緒的舉措。

特首提到獨立委員會在9個月內完成報告,時間可謂非常緊逼,可見特首對獨立委員會效率的要求甚高,想盡快回應市民的訴求。環顧其他案例,英國格倫費爾塔(Grenfell Tower)火災後,由退休大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分階段發表調查報告,第一份報告也要災後兩年才能發表,第二份報告要7年後才發表。今次香港的獨立委員會目標是9個月能完成審視,主要因為採取混合模式,既取獨立檢討委員會的靈活高效,也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兜底,是「權效合一」的開創性做法,希望盡快向市民作出交待。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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