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公布了去年6月至今參與非法示威的數字,很有參考價值,亦同外界的一般感覺不太一樣。
看看警方的數字,由去年6月9日至今年9月6日,在反逃犯條例草案示威活動中,警方一共拘捕了10,016人,檢控了2,210人。被檢控的首三位罪行分別為「暴動」(687人)、「非法集結」(383人)及「藏有攻擊性武器」(327人)。其中,550人已完成司法程序,並有462人(84%) 須承擔法律後果 (包括被定罪、簽保守行為、獲頒照顧或保護令)。
據悉,7806個已被拘捕者但未被檢控的人士,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干犯比較特別的罪名(例如暴動罪)的人士,需要律政司意見,律政司尚未回覆。第二、已保釋候審人士,等待警方蒐集證據,以及律政司意見,所以未被檢控。第三、踢保人士,即拒絕接受保釋人士,警方通常有兩種方法處理,第一上庭,第二釋放,如果上庭的話,由於未有足夠證據,告不入,所以警方會傾向先釋放,但釋放之後,警方會繼續蒐集證據,一旦找到足夠證據的話,便會再拘捕踢保人士,所以近兩周亦有類似案例發生。總的來說7806人曾被拘捕但未被檢控人士,不代表將來不會被檢控。
政壇高人話,觀察那550個已完成司法程序的犯事者,雖然外界比較注視一些在非法示威活動中脫罪的案件,但係其實相關案件的84%入罪率相當高,有些犯罪者由於罪證確鑿,他們律師都建議認罪以求減刑,這些案件比較不受注目,媒體報道的篇幅也較少,反而個別脫罪案件,媒體就大篇幅報導。
高人認為,咁樣的情況下會造成一個印象,以為好多「黃」官,以為非法示威好易走得甩,犯法可以無後果。但事實係睇番入罪(或者以簽守行等都係要承擔法律後果)比率都好高,所以從警方公布的數字可見,而家出嚟違法示威「送人頭」,風險真係好高。
好似昨天就有兩宗被定罪要坐監的判刑,傳媒不太留意,第一宗係「教師襲警案」,去年11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多區堵路,29歲男教師於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慢駛遭警方截查時,突然膝撞警長腹部,隨即被拘捕。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警罪」罪成,今日(9月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9星期。
裁判官判刑時指,襲警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保護正行使職務的警員,向社會傳達訊息,因此判處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 裁判官亦考慮到,被告沒有反省或悔意,因此判被告入獄。
另一宗係「推警拒捕案」,去年11月10日,香港多區受到暴力示威者廣泛破壞,並出現堵路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48歲男被告於屯門走出馬路,遭兩名警員截查時,突然推開兩名警員並轉身逃跑,隨即被拘捕。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 」罪成,今日(9月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星期。
裁判官判刑時指,執行職務的警員需受適當保護,而被告毫無悔意,案發時忽然走出馬路指罵警員,案件有一定嚴重性,故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高人仲留意到警察facebook這些貼文的hashtag都好有意思,包括:「#守法是原則與暴力說不」、「#犯法就是犯法一定要負責」、「#只要仲有一口氣警察必定捉到你」,這些都係好精警的句語,提醒唔好走出來「送人頭」,好似上周日的非法威中,至少289人被捕,其實在港區國安法制訂後,仍然出來參與非法示威送人頭,風險真係好高。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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