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再訊。
網民去年9月多次發起堵塞機場示威活動,兩名男子於9月7日在沙田站初時爭執繼而動武,貨車司機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打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判囚半年。測量顧問則否認在公眾地方打鬥,案件原訂今日開審,惟身為目擊者的控方第一證人不見蹤影。控方指案發地點屬示威現場或會激化衝突,「為咗公義」須傳召事主貨車司機作證,遭辯方質疑做法不妥,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黃紫健 (灰衫黑褲黑鞋)。
控方表示目擊者曾偉樑(音譯)不願出庭作證,希望將審訊押後。控方認為案件在公眾地方發生,當時有很多示威者「會刺激到其他人令事件更嚴重」,「為咗公義」須傳召正在服刑的事主貨車司機周耀暉作證。
辯方指被告黃紫健其實是報案人,「俾人傷咗,之後報案」卻反被起訴,認為傳召周耀暉作證的做法不妥,表示「無埋獨立證人嘅話,睇唔到D1(首被告貨車司機周耀暉)嘅講法係咪真係同閉路電視影像相符」。
辯方反對押後並申請訟費,強調目擊證人未能上庭是控方的缺失,質疑「證人唔到庭都唔係控方責任,咁仲有咩情況先係控方責任?」控方則強調目擊證人的態度轉變無法預計,反對辯方訟費申請。
28歲測量顧問黃紫健被控於去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已付費區域非法打鬥。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