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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恐怖的教案 一個未完的噩夢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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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恐怖的教案 一個未完的噩夢

2020年11月12日 19:56 最後更新:20:03

政府早前DQ了宣道小學一名老師,指他在校內有計劃地宣揚港獨訊息。當時外間只流傳相關課堂的一份工作紙,即使只是管中窺豹,大家已經覺得有點誇張。《星島日報》近日獨家披露了涉事的整份教案,看完之後,只能夠用「驚人」兩字來形容。

宣道小學的相關教學以《不能逾越的紅線》為題,對像是小學五年級學生。教案內容涵蓋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香港民族黨等內容。老師在課堂上播放港台片段,要學生詳細閱讀香港民族黨的綱領,然後要學生逐條表態,問學生是否支持。看完整份教案所得出的感覺是,教案設計是對小學五年級學生一面倒宣傳港獨的必要性。

教案中充滿了錯誤的內容,例如向學生介紹《社團條例》的時候,引導學生相關條例限制自由,又說很容易會被政府指為社團份子:「上體育課時分組做體適能都可能是非法社團,會被政府隨時取締。」又話「最吊詭的是香港眾多的三合會仍然未被政府取締,屹立不倒。」

另外,教案又引導學生為何會出現港獨思潮,是因為中國旅客不文明的行為(如不排隊、隨地大小二便和吐痰、不遵守規則)等原因。教案一面倒向小學五年級學生灌輸各種支持港獨的理由,卻無介紹香港不應及不能獨立的原因。另外,老師詳細介紹香港民族黨的政綱,並要學生逐點表態,更是在鼓勵學生支持那些政綱。

看完整份教案,可見情況遠比想像中嚴重,在這種教育之下,難怪會有11歲的小學生參與暴力示威了。

如今教協等團體仍在爭論政府應否DQ這個涉事的老師。我認為問題的核心不是DQ該老師與否,而是該老師在學校內如此向小學生宣傳港獨思想,是否已經觸犯了現時的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內的「煽動意圖罪」,該法例禁止「引起憎恨或蔑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

教育局在本周又DQ另一名可立小學的老師,基於其教學的嚴重錯誤、欠缺擔任教師的能力。該名教師在小學二年級常識科教授多項歷史事件時,內容失實,顛倒是非,在為學生錄製自學課件時,講述英國發動鴉片戰爭的原因時,指英國當時是「為了消滅中國內的鴉片而發動鴉片戰爭」。

教育局指這位老師出錯,其實錯誤是來自極嚴重的政治偏見,並向小二學生灌輸。香港的敎育的確有病了。

去年香港搞的是一場政變,改變了人的思想,走上極端激化的道路。不少人狂熱參與其中,忘其所以。他們觸犯了各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恐怕最後要面對嚴厲的懲罰。有人嘗試以暴力推翻政府,以為沒有後果。部份激進的老師,政治狂熱上腦,向學生灌輸港獨思想,激發他們上街參與暴力示威,結果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學生,斷送了學生的一生前途。

有中學校長向我慨嘆,有很多學生因參與去年的暴動被捕,他感到十分惋惜。我提醒他,去年6月21日我寫過一篇文章,題為《殺君馬者道旁兒》,內容講到當年的「五四運動」,學生暴力示威。蔡元培在辭職信寫下:「殺君馬者道旁兒。」這段歷史的教訓是:作為老師,作為校長,見到學生過激犯錯,有責任去勸阻他們,而不是在旁邊拍手鼓勵,否則,送孩子上路的,就是老師,就是校長。

香港去年那場時代革命之夢,是一場噩夢,本質就是一場政變,想推翻特區政府以及中央政府。這種政變不會成功,這場噩夢也已到了夢醒時分。如果依然不醒,最後難免要面對嚴重的懲罰。

如果老師還用自己激進的政見灌輸給學生,甚至是小學二年級、五年級的學生,這不但有違了對學生的誠信責任,還激發學生以暴力抵抗政府,最終把學生送入監獄,這些老師自身也可能已觸犯了「煽動意圖罪」。至於「仁慈」的校長、「寬大」的特區政府,其實也是幫兇,不要說老師踩過界,不要說學生入歧途,他們並無責任。

要謹記「殺君馬者道旁兒」的歷史訓誨。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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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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