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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為何要認罪? 金牙大狀:行此一著有2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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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為何要認罪? 金牙大狀:行此一著有2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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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為何要認罪? 金牙大狀:行此一著有2大原因

2020年11月23日 14:00 最後更新:19:24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於去年6月21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案,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及林均承認所有控罪,黃則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另承認其他兩項控罪。

由左至右: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

由左至右: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

三人為何要承認控罪?

金牙大狀話有兩大原因:

第一,件案無得打。

睇返案情其實相當清晰,控方證據充足。案發6月21日約清晨7時起,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直至11時許,現場有逾400名示威者聚集,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出現,黃、林分別以揚聲器煽動在場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而周庭則在旁參與行動。兩名警員為阻止示威者堵路,於是在警總汽車入口設立防線。約15分鐘後,一輛警車欲駛入警總時,遭示威者包圍,周等人站在車旁,重複呼籲示威者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未幾,數百人逐漸走至軍器廠街,而案發片段被女警、閉路電視等渠道記錄下來。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已經入梗。

至於較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以揚聲器煽動在場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重複呼籲示威者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等行為,亦足夠告入「組織」及「煽惑」罪。由於過程被攝錄下來,想成功抗辯極度困難。

第二,認罪求減刑。

高院按2016年的判例進一步作出認罪減刑三分之一的指引。

一直以來,被告人如在審訊前認罪,量刑起點一般可獲扣減三分之一。不過,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HKCA 396和HKSAR v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2016] HKCA 397兩案中檢討了這個做法。

在Ngo Van Nam一案中,法院針對這個問題,就何謂「及時」認罪作出清晰指引。法院就在刑事程序不同階段認罪訂立不同的減刑幅度,而非給予所有在審訊前認罪的被告人全額三分之一的減刑。越遲認罪,減刑越少。

法院參照法律程序的不同階段來判斷何謂「及時」。一般而言,如等到在首日審訊認罪,量刑起點可扣減20%,而在審訊期間認罪,減刑幅度則少於20%。

今次黃之鋒案已排期審理,但在開審前認罪,相信是希望盡量爭取到減三份一的刑期。

作非法集結的組織者和煽動者,應較參與者嚴重,應要判入獄刑罰。過去裁判法院同類的案件最高判刑3年。如今3個被告認罪,相信入獄期會短得多。

理據

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的做法,是有政策理由支持的。假如被告人在案件早期認罪,便無需進行全面審訊,從而節省控方和法庭的時間和資源,而且罪行受害人亦無需面對出庭作供的尷尬情況。因此,以減刑為誘因以換取被告人及時認罪,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元朗區議員王百羽,及九龍城區議員李軒朗,今早(11月22日)被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捕。

警方指商罪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今日採取行動,分別於元朗、沙田及紅磡區拘捕3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26至29歲,涉嫌「串謀詐騙」。警方指兩名分別26歲及29歲的被捕男子(即王百羽及李軒朗)參選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時,申報選舉開支為489萬元,並報稱當中約450萬元由同一間公司捐贈,而該公司的董事為另一名26歲被捕男子。3名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行動仍在繼續進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王百羽在facebook上載短片,拍攝被捕過程。

王百羽在facebook上載短片,拍攝被捕過程。

除了王百羽及李軒朗,「U Made This」公司董事陳梓謙涉及串謀詐騙,是第3名被捕者。

涉案事件早已披露,今年9月本來會舉行立法會選舉,後來政府因疫情決定延後選舉只少一年,並表示會資助候選人選舉經費,各候選人如何申報選舉經費取得政府資助,倍受關注。

而王百羽與李軒朗則合組團隊,參選本年9月立法會「超級區議會」選舉。王百羽、李軒朗團隊後來申報選舉開支489萬元,當中高達450萬元由創作公司「U Made This」捐贈。王百羽與李軒朗是超區申報最高選舉開支的團隊,被建制派質疑申報「天價」開支。其他反對派超區團隊申報的開支少得多,民主黨「鄺神」鄺俊宇申報84.2萬元,岑敖暉Plan B嘅陳劍琴申報52.5萬元,岑敖暉申報50.7萬元,涂謹申申報40.8萬元,全部都和人稱「超區坦克車」的王百羽相差一大截,只及王百羽申報金額的零頭。

在王百羽、李軒朗團隊申報的489萬元的選舉開支中,包括形象設計27.5萬元、撰寫講稿25萬元、攝影25萬元等等,和坊間理解的一般收費水平有差距。

王百羽、李軒朗團隊報出天價選舉開支,自然要同時申報經費來源,其中絕大部份即450萬元由創作公司「U Made This」捐贈,「U Made This」公司最大股東為學者沈旭暉創辦的「GLOS Company Limited」。換言之沈旭暉間接控制「U Made This」。外界對沈旭暉可以作出450萬巨額捐助嘖嘖稱奇。

沈旭暉10月8日在facebook發聲明和「U Made This」的行動劃清界線。

沈旭暉10月8日在facebook發聲明和「U Made This」的行動劃清界線。

「天價申報」事件曝光後,沈旭暉馬上在facebook發聲明,與事件劃清界線。沈旭暉主要講幾點:

1. 「我投資的其中一間公司GLOs,有投資的子公司U Made This,負責提供創作服務,日常營運由公司董事之一的創作總監(指陳梓謙)打理,他也是U Made This的主要創辦人。作為投資者,我一向不參與任何子公司的具體業務。」

2. 「媒體報導,U Made This捐出了數個月的免費服務,予一位立法會候選人王百羽,並向其申報這些捐贈服務的數百萬市場價值。上述行為,均由公司董事之一的創作總監決定並申報,事前並未知會母公司其他董事和股東;本人數月前簡單獲悉他會幫忙王先生的選舉,但昨天從同事查證,才得悉如此報價和捐獻這安排,比公眾更晚得知。我個人曾為支持的眾多候選人拍攝YouTube訪問,均通過「U Made This」申報了街坊價$2500,這是我的政策。大規模提供無償服務和這類報價,並非公司政策。」

3. 「我認識很多不同陣營的候選人,但個人並不認識王先生,至今素未謀面。他是創作總監的私人好友,相信是通過一些舊同事認識,這project是他全力爭取回來。由於我近月人在台灣,昨天已委託香港同事和有關員工溝通,查證如下:王百羽先生的campaign,確是由U Made This的創作總監主力策劃,並用了數個月時間參與,幾乎是其競選經理,由於他是U Made This董事,有權力接project和提出報價;對該員工的高報價和捐獻無償服務,我並不能研判其動機;而他表示是出於年輕人的手足友誼,並通過強調自己的價值,希望爭取與其長期合作機會。」

4. 「上述行為,難免令公司、和集團其他公司、以及本人形象帶來影響,也令媒體莫名其妙以為我是一位毫不認識的候選人的金主。經溝通後,該員工對此感到非常愧疚,並已即時辭職,公司也已任命新負責人。我們決定這間子公司在完成手頭項目後,也會結束,並會嚴訂日後政策:任何子公司均不會再接受任何和香港選舉有關的project。」
從沈旭暉的澄清可見,他也認為「 U Made This」做事方式有問題,只是他自己和U Made This的所作所為無關而已。

金牙大狀分析案情,認為焦點不是誰是金主,所謂「U Made This」是金主捐出450萬鉅款,只為對應489萬超高開支,真正問題是那些開支是否真實開支。

金牙大狀話,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欺詐罪的定義是: 任何人藉欺騙並意圖詐騙,誘使另一人作為或不作為,因而令自己或其他人獲得利益,即屬欺詐。而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亦近似,任何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在此案中,若有人虛報選舉經費,從政府資助中獲益,就是欺詐。

看來外號「超區坦克車」的王百羽,今次參選未車死人,先車死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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