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3日)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被控國安法重罪的黎智英保釋外出,判決出人意表。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直言法官判錯案。
CY發帖。
CY在社交媒體上發帖指出,「法官又錯了!」他提到被控暴動罪及襲警罪的中五學生曾志健缺席法庭聆訊,並明言展開逃亡,這是眾多棄保潛逃案件的新例,說明法官不斷錯判被告人潛逃的動機和概率,但犯上這樣明顯和低級錯誤的法官竟然可以不需承擔任何後果。
CY認為黎智英獲準保釋,但他潛逃的機會極高,因為只有離開香港,他才可以繼續在「國際戰線」攻擊中國。如果他逃離香港,決定准許保釋的法官要負責嗎?許智峯等人潛逃前的謊言和潛逃後的大言不慚,所有法官都要引以為戒。
CY期後再發一帖,指陳日君曾收受黎智英用途不明的大額捐款,適合作為黎智英的擔保人嗎?
另外,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亦發文評論此事,指此事再一次突顯香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也不明白國家安全問題的複雜性。
他認為黎智英在黃營屬「神級」人馬,據2014年壹傳媒小股民披露的3000多份電腦文檔顯示,黎既是反對派的金主、又是大腦,更是黨鞭,更曾資助緬甸反對派及和緬甸軍方高層有交往,又曾獲美國政界極高層接見,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又在黎被拘後多番為黎發聲。黎的國際網絡無遠弗屆。區區1000萬港元保釋金便讓黎離開重犯覊押的監獄,實在是太小覷黎的能量。
馮煒光認為,為免黎氏潛逃,也為了他的「人身安全,免被滅口」,筆者強烈建議特區國安公署宜立即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條文原文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他建議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對黎智英案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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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發布消息,針對近期福苑火災及香港立法會選舉的虛假信息和炒作抹黑,今天約談了一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
公署聲明指出,近期有外國媒體涉港報導罔顧事實、散播虛假資訊,歪曲抹黑政府救災善後工作,攻擊干擾立法會選舉,挑動社會分化對立,破壞了香港當前和衷共濟、共克時艱的氛圍,沒有體恤災民的痛苦和感受,傷害了香港市民的感情,誤導了國際社會的認知,公署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公署強調,「新聞自由」與遵守法律並行不悖,任何媒體不得借「新聞自由」之名干涉中國內政、干預香港事務。所有在香港的外國新聞機構負責人及記者均有守法義務,必須遵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各項法律,嚴格執行特區有關新聞報導的管理規定,嚴格恪守新聞職業操守,堅持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報導原則,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
公署指出,希望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能夠秉持職業操守,客觀公正報導;希望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希望自我珍重,好自為之,不可觸碰法律紅線。正如公署發言人談話所指,對所有反中亂港分子「以災亂港」行徑絕不姑息,「勿謂言之不預」。公署一向嚴格依法辦事,將一如既往密切關注媒體的相關報導。
公署聲明最後強調,公署支持特區政府始終堅持尊重和保障在港外國新聞機構記者依法在港從事採訪報導工作的合法權益,繼續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高人話,國安公署約見了部份傳媒負責人和記者並非無的放矢。事實上,火災發生翌日開始,不少煽動仇恨及針對政府的假消息便迅速在網絡及社交媒體炒作,而身處外地的潛逃通緝犯更是肆無忌憚的抹黑,企圖分化社會,植入仇恨,可惜的是,部份西方媒體並沒有遵從依據事實報道的傳媒操守,而是選擇性的作出偏頗甚至失實的報導。
兩日前,即是12月4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去信《華爾街日報》,回應其題為《香港容不下對火災的批評》的社論,批評社論的內容偏頗而且亳無根據,只是企圖在一場毀滅性的居民大火後破壞香港,令人極度遺憾。
鄧炳強在信件中表示,目前香港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在悲劇發生後為受影響的人提供全面及全方位的援助,包括經濟援助、住宿及心理輔導,但社論卻刻意忽略有關事實。
鄧炳強強調,火災後警方拘捕了15名涉嫌誤殺的疑犯,廉政公署亦拘捕12人,他們涉嫌貪污導致今次慘劇,行政長官已經下令成立獨立委員會進行全面而深入的調查,而為確保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公信力,委員會將由法官領導,這將會有助於防止既得利益者為調查設置障礙,也可追究責任,以改革建築工程系統,防止類似悲劇在未來重演。
同時他在信中亦指出,當執法機關發現任何犯罪行為時,一定會依法處理,政府不會容忍任何犯罪行為,尤其是不會容許任何人利用這個悲劇來犯罪,任何破壞復原工作的企圖,都會被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