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今早(12月28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並公開被捕時的片段。只是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整個過程有如宣讀政治宣言。
林卓廷對廉署人員講,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這個罪行不受《防賄條例》規管,所以《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不適用。
林卓廷又話大家都入過學堂(林卓廷曾為廉署調查主任),都知道《防賄條例》第30條在這個案件不適用。他因而指控廉署已淪為政權打壓工具。
不過金牙大狀話,林卓廷的講法相當誤導,主要有2個原因:
1. 林卓廷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不等如廉署只能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而不能按《防賄條例》去調查。事實上林卓廷自己過去在多個場合都曾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試問「警黑勾結」問題,怎能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一下有無人行賄受賄 ?
2. 除了林卓廷之外,黃、藍雙方都就7.21事件向廉署進行大量投訴,黃營的指控自然是以「警黑勾結」為主,若廉署完全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才有問題。當然進行調查不等如有人犯罪,但若林卓廷披露相關人物是廉署調查對象,已涉嫌違反《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
總的而言,林卓廷對廉署的指控站不住腳。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