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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稱聲自己投訴「公職人員失當」不受《防賄條例》30條規管 他多番指控「警黑勾結」 怎知廉署無用《防賄條例》調查?

博客文章

林卓廷稱聲自己投訴「公職人員失當」不受《防賄條例》30條規管 他多番指控「警黑勾結」  怎知廉署無用《防賄條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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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稱聲自己投訴「公職人員失當」不受《防賄條例》30條規管 他多番指控「警黑勾結」 怎知廉署無用《防賄條例》調查?

2020年12月28日 15:04 最後更新:15:05

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今早(12月28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並公開被捕時的片段。只是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整個過程有如宣讀政治宣言。

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林卓廷facebook 影片截圖

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林卓廷facebook 影片截圖

林卓廷對廉署人員講,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這個罪行不受《防賄條例》規管,所以《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不適用。

廉署人員在林卓廷(右)家中執行拘捕。林卓廷facebook影片截圖

廉署人員在林卓廷(右)家中執行拘捕。林卓廷facebook影片截圖

林卓廷又話大家都入過學堂(林卓廷曾為廉署調查主任),都知道《防賄條例》第30條在這個案件不適用。他因而指控廉署已淪為政權打壓工具。

不過金牙大狀話,林卓廷的講法相當誤導,主要有2個原因:

林卓廷過去都多次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

林卓廷過去都多次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

1. 林卓廷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不等如廉署只能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而不能按《防賄條例》去調查。事實上林卓廷自己過去在多個場合都曾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試問「警黑勾結」問題,怎能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一下有無人行賄受賄 ?

2. 除了林卓廷之外,黃、藍雙方都就7.21事件向廉署進行大量投訴,黃營的指控自然是以「警黑勾結」為主,若廉署完全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才有問題。當然進行調查不等如有人犯罪,但若林卓廷披露相關人物是廉署調查對象,已涉嫌違反《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

總的而言,林卓廷對廉署的指控站不住腳。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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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

高等法院容許黎智英保釋外出,引起內地高度關注,惹來最高級別的官媒炮轟,頗有莫謂言之不預的味道。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直指黎智英獲准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人民日報認為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人民日報直指若黎智英案香港管轄有困難,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國安公署可以介入。

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

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

人民日報文章全文如下:

縱容罪惡,就是對正義殘忍。

12月23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的亂港頭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消息一出,輿論愕然,香港市民難掩憤怒,包括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在內,各界人士紛紛發聲反對,特區政府律政司堅決提出上訴,唯有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額手稱慶。

香港內外普遍質疑,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誰來負責?

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必須遵循的准則。黎智英身負多項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

這意味著,准予保釋是例外,且門檻很高,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為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

即便如此,反對派又跳出來,污蔑保釋條件「過於苛刻」,這純屬別有用心。一些人被他們迷惑,誤以為保釋條件已足夠嚴格,可以防止潛在風險。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

一方面,黎智英財力雄厚,關係網密布,無論是藏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還是棄保潛逃,都不是難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勢力的重要棋子,反華價值很大,外部勢力也有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動機。由此看來,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與黎智英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

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亂港分子許智峯等人,哪個不是保釋後潛逃,連一個「小年輕」曾志健都有辦法逃跑,更何況「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這些慘痛的教訓難道還不足以警醒?

人民日報文章直指黎智英案香港管轄確有困難。

人民日報文章直指黎智英案香港管轄確有困難。

而值得追問的,又何止是保釋問題,黎智英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樣值得審視。香港國安法第55條明確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

長期以來,黎智英不僅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搖尾乞憐、賣國賣港。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相關言行仍未停止。美國對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無疑發揮了重要幫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為首個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後,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來,施壓港府放人。這恰恰進一步坐實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相關指控。

凡此種種,難道還不足以啓動第55條的相關規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香港市民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此案,這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我們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我們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在香港國安法出台之後,像黎智英這樣的叛國亂港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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