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今早(12月28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並公開被捕時的片段。只是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整個過程有如宣讀政治宣言。
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林卓廷facebook 影片截圖
林卓廷對廉署人員講,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這個罪行不受《防賄條例》規管,所以《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不適用。
廉署人員在林卓廷(右)家中執行拘捕。林卓廷facebook影片截圖
林卓廷又話大家都入過學堂(林卓廷曾為廉署調查主任),都知道《防賄條例》第30條在這個案件不適用。他因而指控廉署已淪為政權打壓工具。
不過金牙大狀話,林卓廷的講法相當誤導,主要有2個原因:
林卓廷過去都多次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
1. 林卓廷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不等如廉署只能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而不能按《防賄條例》去調查。事實上林卓廷自己過去在多個場合都曾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試問「警黑勾結」問題,怎能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一下有無人行賄受賄 ?
2. 除了林卓廷之外,黃、藍雙方都就7.21事件向廉署進行大量投訴,黃營的指控自然是以「警黑勾結」為主,若廉署完全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才有問題。當然進行調查不等如有人犯罪,但若林卓廷披露相關人物是廉署調查對象,已涉嫌違反《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
總的而言,林卓廷對廉署的指控站不住腳。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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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早上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今早在facebook公布有關消息。
林卓廷早上7時52分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之後公開被捕時的片段。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全面禁止披露被廉署調查人士的資料,無論向受查人報料,或對公眾公開,皆屬違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第30條亦講明只有等到廉署調查到了可公開階段,披露才可免罪,主要有6種情況:
(a)已就逮捕受調查人發出手令;
(b)受調查人已被逮捕;
(c)已向受調查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
(d)已將限制令送達任何人;
(e)受調查人的住所已根據手令被搜查;或
(f)受調查人已被送達予他的通知書,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是阻止洩露受調查人身份,打草驚蛇,受調查人因而會逃走、毁證或串供。但控方無需證實洩露受調查人身份已達至這些後果,只要在廉署出手拘捕或正式通知受調查人前,一披露他的受查消息已經犯法。
而抗辯的範圍極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有兩個抗辯理由: 1. 披露廉政公署人員涉及不合法活動受查;或2. 披露和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眾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有關。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好嚴,只要廉政公署未拘捕或通知受查人,又不是上述兩種抗辯情況,就會中招。由於條文寫得相當直接,涉嫌違法者不易抗辯。
近年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涉露受查人身份中招個案不少,較突出的有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他在2017年4月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結果罪成被法院判囚4個月。過去7年間,包括吳文遠在內,至少有10名人士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被廉政公署檢控。連同吳文遠在內有4人被定罪,會被判處短期監禁或履行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