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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議員污衊不絕 鄧炳強:警方未來首要主動澄清不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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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議員污衊不絕  鄧炳強:警方未來首要主動澄清不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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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議員污衊不絕 鄧炳強:警方未來首要主動澄清不確消息

2020年12月31日 14:31 最後更新:14:41

香港警察在社交平台發佈了「警隊2020年度大事回顧」,回顧2020年警隊經歷的大事。

今年2月,疫情湧現,警方一方面要應付暴亂,同時也要負責抗疫工作,不單要協助執行「隔離令」,上門突擊檢查家居檢疫人士行蹤,亦要就「限聚令」等規例執法。回顧指出,為有效追蹤病源及超級帶菌者,警方更抽調人手,以「超級電腦」協助辨識超過60個感染群組及超過3500名隱藏接觸者,協助當局控制疫情。

警方利用超電腦追蹤病毒源頭助抗疫。

警方利用超電腦追蹤病毒源頭助抗疫。

疫情一度令市面口罩緊絀,騙徒乘機犯案,訛稱有口罩出售騙財。警方數字顯示,自疫情爆發至今,警方錄得至少2500宗相關騙案,涉及總金額超過7400萬元。警方全力追緝,至今已拘捕135人。

雖然疫情嚴峻,但依然有人不顧病毒傳播風險,堅持聚集,更有人拒絕戴上口罩。警方為保障公共健康安全,一直嚴正執法。回顧引述警方數字,截至今年底,警方一共發出超過8000張告票。

警隊不僅要應付暴亂,參與抗疫,還要承受諸如立法會議員對外訛稱警方派出臥底探員破壞商舖、有人指控警隊囤積口罩、區議員虛構自己被警察拘捕、污衊警隊剝奪人權的失實無理的抹黑攻擊。面對大量惡意指控,警隊應該如何應對呢?

在回顧中,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其實很多對警隊的惡意指控都是來自那些犯法、想犯法、支持犯法,甚至想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都是想動搖市民對警隊的信心,打擊我們警隊的執法能力。但是,一哥强調,警隊的信念從無改變,就是服務市民,維護法紀和守護香港。

一哥指出,隨著社會回復穩定,前線警務人員已經從防暴大隊調返各警區原有工作崗位,重新聚焦社區警政,努力應對市民關注的治安問題。

一哥透露,警方未來工作,首要是要協助市民認清事實,主動澄清不正確的消息。警方亦需要增加警隊透明度,加強市民對警務工作的了解,從而爭取他們的支持。一哥還勉勵所有同袍,繼續自強不息,專業執行職務,做好自己,從而贏取市民的信任。

一哥透露警方未來工作首要協助市民認清事實,主動澄清不正確消息。

一哥透露警方未來工作首要協助市民認清事實,主動澄清不正確消息。

一哥仲話,如今止暴制亂初見成效,警隊會積極加强警民關係,做好社區警政及社區聯繫的工作,專注處理民生相關的事情。例如解決地區的交通安全問題、協助處理道路擠塞、加強街道巡邏和防止罪案等。希望可以透過以上工作讓市民知道,警察並非只關心公眾活動。

回顧表示,踏入2021年,無論順境、「疫」境,警方依然會緊守崗位,致力維持治安,讓香港繼續成為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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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聚令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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