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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港人治港提升到愛國者治港 夏寶龍提「愛國者」3個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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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港人治港提升到愛國者治港 夏寶龍提「愛國者」3個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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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港人治港提升到愛國者治港 夏寶龍提「愛國者」3個客觀標準

2021年02月22日 13:14 最後更新:13:16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早(2月22日)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視像研討會,全面講述「愛國者治港」的標準。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有人話什麼叫「愛國者」好像很抽象,但夏寶龍就具體闡述怎樣判斷一個人是不是愛國者。

他先引述鄧小平提出的、「很寬泛的」論述:「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夏寶龍結合香港過渡時期和回歸以來出現的各種現象和問題,指「愛國者」所作所為與「反中亂港者」所作所為,可以清晰地看出兩者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1. 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反中亂港者則相反,不僅不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還會蓄意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活動。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公開宣示了「一國兩制」下不可觸碰的「三條底線」,指出1. 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2. 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3. 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可以說,不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活動,這是對愛國者最低的標準。

2019年9月黃之鋒等赴美遊說美國官員,要求停向港警出口防暴武器,按夏寶龍的標準,他們顯然不是愛國者。

2019年9月黃之鋒等赴美遊說美國官員,要求停向港警出口防暴武器,按夏寶龍的標準,他們顯然不是愛國者。

夏寶龍在這一點直接講明: 「那些利用各種手段歇斯底里地攻擊中央政府、公開宣揚港獨主張、在國際上唱衰國家和香港、乞求外國對華對港制裁施壓的人,無疑不是愛國者。那些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人更不在愛國者之列。」

2.愛國者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的憲制秩序。國家不是抽象的,愛國也不是抽象的,愛國就是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憲法的權威,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的責任和義務。憲法必須遵守,違反了就是違法。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是對每一位中國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愛國者的行動準則。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締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我們這個實行社會主義民主的國家裡,可以允許有不同政見,但這裡有條紅線,就是絕不能允許做損害國家的根本制度,也就是損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事情。

夏寶龍這一點提到「允許有不同政見」,應是指香港的一制不要求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領導。但他提到「紅線」,就是絕不允許做損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事情。

夏寶龍更提到「挑戰國家根本制度、拒不接受或刻意扭曲香港憲制秩序者,不在愛國者之列。」

3.愛國者必然全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香港「黑暴」、「攬炒」、「港獨」分子不惜把香港毀掉,以此來裹挾民眾,脅逼中央。人們越來越清醒地認識到,「攬炒派」不管是在街頭,還是在立法會、區議會,都絕不是在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相反,他們是香港繁榮穩定的破壞者。「攬炒派」當然不在愛國者之列。

夏寶龍在這一點講得很白,「攬炒派」、「港獨派」不是愛國者,「他們是“一國兩制”的破壞者,不能允許他們染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現在不允許,將來也不允許。」

夏寶龍講完上述3個「愛國者」3個標準後,都加了一個「但書」,話「我們強調愛國者治港,絕不是要搞清一色。香港絕大多數市民素有愛國愛港的傳統,“愛國者”的範圍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廣泛的。香港中西文化交融,社會多樣多元,一部分市民由於長期生活在香港這樣的資本主義社會,對國家、對內地瞭解不多,甚至對國家、對內地存在各種成見和偏見。對這些人的取態,中央是理解和包容的,也堅信他們會繼續秉承愛國愛港立場,與反中亂港分子劃清界限,積極參與香港治理。」

他這個說法是香港容許有不同政見,但不能挑戰國家根本制度,不能影響國家安全,不能搞「黑暴」、「攬炒」、「港獨」。不符合這3大標準,就不要從政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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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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