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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百萬買理財產品 虧了起訴工商銀行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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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百萬買理財產品 虧了起訴工商銀行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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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百萬買理財產品 虧了起訴工商銀行 法院判了

2021年03月01日 17:0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訴工行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據悉,62歲的王某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申購100萬元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與70萬元某基金產品,相關申購合同中標明理財產品為工行代銷。其中,基金產品的風險級別高於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在申購時,王某同步簽署了電子風險揭示書。不過,王某最終僅贖回約80萬元,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截圖

基金產品超出風險承受能力

每經小編查閱相關裁判文書發現,2015年,62歲的王某於工行龍潭支行簽訂協議,分別申請併購買名為「海通海藍寶銀」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為100萬)和名為“華安媒體互聯網基金”的基金產品(金額為70萬)。

《案涉產品申請書》上寫明:「您投資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是銀行存款,也不是我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您投資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能產生風險,無法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甚至投資本金也可能產生損失。產品的投資風險由您自行承擔……工商銀行作為代理推廣機構,不以任何方式對投資者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子風險揭示書,後收取分紅收益5萬元。

2017年其申請贖回時份額約100萬份,金額約80萬元。王某遂起訴,請求判令該行賠償本金約23萬元、利息16萬元並三倍賠償68萬元。

銀行被判賠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在訴訟請求中表示,2015年5月,自己想要在銀行購買年利率6.1%的理財產品,但工行工作人員陳某告知該理財產品已經售罄,並向其推薦了另一款理財產品,保證產品年利率不低於6%,多了還可以再分紅,且屬於低風險理財,但必須購買100萬,而且是封閉型基金,期間為一年,不能隨時支取。

不過,陳某沒有按照銀監會的標準以及風險揭示書中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對原告進行風險評估,而是直接代其進行操作,評估為合格投資者,可以購買該產品。王某稱,工行沒有向其說明是工商銀行代銷產品、出示並說明風險揭示書、合同書,也沒有對產品的名稱、投資方式進行介紹。王某出於對工行作為國家銀行的極度信任及工作人員陳某承諾的低風險,遂同意購買此款理財產品。此後,王某多次找到陳某及領導反映情況,陳某承認在推薦該產品是提供了錯誤信息,並承認是集中培訓時向員工統一教授。

對於王某的上述訴請,工行龍潭支行則辯稱,王某購買理財產品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對該產品的風險等級以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均是明知的。工行已經向王某盡到了詳盡的說明及風險提示義務。王某除購買作為中等風險等級的海通海藍理財產品外,還購買了風險等級更高的華安媒體互聯網混合基金70萬元,該產品超過了其風險承受能力,但王某依然簽字確認購買。工行沒有實施侵犯原告財產權益的行為,王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工行客戶經理在營銷過程中有虛假宣傳承諾。

對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再次上訴。

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範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

此外,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最高法解釋稱「首案效應突出」

本案典型在哪兒?最高法給出了三點解釋:

第一,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首案效應突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佈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回應人民需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時代發展。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群眾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貫徹到審判中,妥善處理和回應金融產品消費與信息化結合中產生的新問題,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契約自由,為構建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樹立典範。

第三,踐行司法改革,創新審理模式,助力社會治理。本案適用百姓評理團輔助審判,更好地結合法官專業性和公眾的價值理念。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同時指出,要發揮案例引導作用,多維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典型案例不僅有助於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也能有效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傳遞鮮明的價值導向。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沒錯!

就是有人曾退上萬塊錢的

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

圖片來源:網友個稅退稅截圖

去年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

引起網友不小的關注

大家情況不一:

有不退不補的

圖片來源:網友評論截圖

有網友稱退了8000元

圖片來源:網友評論截圖

也有網友說補繳2000多元

圖片來源:網友評論截圖

一年一度的個稅綜合所得彙算到來

今年我是退稅還是補繳?

什麼是「綜合所得」?

我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哪些項目可以稅前扣除?

個稅年度彙算網上咋辦理?

▽一文看懂▽

一、辦理時間: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大家趕早不趕晚啊)

二、如何退稅/補繳?

知識點:一個公式

應退或應補稅額=[(①綜合所得收入額-②60000元-③「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④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⑥捐贈)×⑦適用稅率-⑧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啥啥啥?

中括弧、小括弧、又減又乘

都啥內容?

咱們按序號一一解釋

①「綜合所得收入額」包括四項收入,即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

工資薪金

勞務報酬

稿酬

特許權使用等

②至⑥五項內容可以減除後再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即

個稅起征點60000元/年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和大病醫療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⑦適用稅率和⑧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綜合所得適用)

完成這一步

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

計算完成!

「退稅」還是“補繳”?

這是一個正負數的問題

計算完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後,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

得出結果為正數(如「1350」),則需要補繳相應數額(1350元)的稅款;

得出結果為負數(如「-1350」),則可得到相應數額(1350元)的退稅。

隨後,可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知識點再來一遍↓

計算公式:

應退或應補稅額=[(①綜合所得收入額-②60000元-③「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④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⑥捐贈)×⑦適用稅率-⑧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彙算不涉及這些所得:

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

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算好了嗎?

算對了嗎?

(ง •_•)ง

相信大家的數學能力

那問題來了:

我計算得出結果是正數,無論數字大小,都一定需要補繳嗎?

而得出結果是負數,但不辦理年度彙算,能退稅嗎?

三、哪些人可以不辦,哪些人要辦?

三類納稅人可以不辦理年度彙算

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兩類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那麼要辦要辦一定要辦的納稅人該如何辦理呢?

——畢竟是有實實在在的退稅款項到手,而漏繳稅款又面臨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網友評論截圖

咋辦?

四、應用在手,辦稅不愁

「個人所得稅」App

了解一下?

第一步:在各大應用市場搜索下載「個人所得稅」App

第二步:打開App點擊「2020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模塊

註:3月1日起,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正式開始,目前可先進行準備。

第三步:「查看」已填報信息或“去填報”相關項目

之後,按照「個人所得稅」App流程指示,完成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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