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取消或改組區議會空穴來風 夏寶龍直指區會搞得烏煙瘴氣 散播港獨主張

博客文章

取消或改組區議會空穴來風 夏寶龍直指區會搞得烏煙瘴氣 散播港獨主張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取消或改組區議會空穴來風 夏寶龍直指區會搞得烏煙瘴氣 散播港獨主張

2021年03月01日 15:53 最後更新:15:57

在2019年11月區議會改選之後,激進反對派利用區議會作為反政府的平台,即使《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實施後,情況也沒有改善。

政壇高人話,《基本法》並無規定香港一定要設立區議會,可以研究取消區議會,改由地區的分區委員會代替; 或者將區議會改為委任制,以制止區議會的亂象。

取消或改組區議會一說,空穴來風,並非無因,從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2月22日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發表的「愛國者治港」的演辭,已看到中央對改選後的區議會極度不滿。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

夏寶龍在演辭中說,「反中亂港分子、『港獨』等激進分離勢力通過各類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包括立法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區議會等機構。特別是受『修例風波』影響,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一些『黑暴』、『攬炒』、『港獨』分子進入區議會,把本應為社區和基層服務的公共機構變成了高度政治化的鬥爭場所,搞得烏煙瘴氣。」

夏寶龍說,「他們利用區議會這個平台,散播『港獨』主張,抗拒中央管治,煽動對內地的不滿情緒。他們利用這個平台肆意阻撓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損害香港市民福祉,不惜讓全香港社會付出沉重代價。有的新當選區議員公然在辦事處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入內』標語,有的涉嫌協助反中亂港分子偷渡被捕。」

夏寶龍說,我注意到,『修例風波』和區議會選舉後,香港社會各界都在反思。我們也在反思。香港內外敵對勢力為什麼能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興風作浪,甚至在某些政權機關、某些領域坐大成勢?這其中既有複雜的歷史原因,也有深刻的社會根源,還有國際大環境的影響。其中一個直接原因,就是“愛國者治港”的原則還沒有得到全面落實。

由夏寶龍講話可見,他對區議會的問題知之甚詳,連區議員貼「藍絲與狗不得入內」的標語也十分清楚。所以若中央要對區議會動手術,就絕不奇怪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