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員一連兩日在深圳召開座談會,研究如何落實「愛國者治港」問題。有與會者提一個意見,設立嚴謹的議會參選人審查制度,例如成立「參選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參選人是否愛國者。
按現存的制度,立法會參選人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別行政區。再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是否符合誓言的條件。若不符合,就DQ出局。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出席座談會後表示,要由一個更高層次的單位對參選人作背景審查,而香港警方國安處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提供協助,務求參選的人都是愛國者。
這裡就衍生出一個問題,究竟「線」會劃在哪裏?是要將所有的泛民劃出局,還是只排除顛覆者?
內地官員強調「愛國者治港」並不是搞清一色,並非容不下任何反對聲音。所以,不存全將所有反對者排除出局的做法。
審核標準除了本地法例的要求外,大原則應該回歸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不久前提出的「愛國者」的3點標準:一、維護國家安全;二、尊重國家的基本制度;三、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只要不觸碰到這三條紅線,泛民人士仍然可入局。而那些鼓吹港獨的本土派,恐怕就難過關了。
這就是我過去所講的「1比99」問題。無論是《港區國安法》的訂立,抑或未來的政制改變,理應只是針對1%的顛覆者,作出法律制裁,並把他們排除出政權機構之外,讓他們不能擁有公權力和佔據相關資源,以實現其顛覆大計。
有人說阿爺今天計劃改變遊戲規則。但我覺得,先改規則的是激進反對派,不是阿爺。
在行動形式方面,激進反對派一舉把香港玩政治的「和理非」規則改變,把法律規範摒棄,先在2014年玩違法,到2019年玩暴力政變。對方動手在先,阿爺回應在後,不要搞錯次序。
在行動目標方面,激進派樹起「爭取真普選」的目標,既改變了規則,其動機也相當可疑。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
一、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一人一票普選。但2013年,戴耀廷等人提出的所謂「真普選」目標,一開始就話沒有提名委員會才是「真普選」。普通市民大多是人講自己又講,又要求「真普選」了,試問誰想要「假普選」?但戴耀廷等提出一個有違《基本法》的提議,阿爺怎會接受?
二、要求遠超英國、美國體制。英美的民主制其實也不符合戴耀廷等人提出的「真普選」原則。英國的上議院由委任產生。而美國參議院每州兩席,完全不符合人口比例,人口最少的懷俄明州只有58萬人,人口最多的加州有3900萬人,但兩個州同樣只有兩個席位,這種選擇制度,如何符合所謂「真普選」原則呢?至於美國總統選舉是採用「選舉人票」制度,是間接選舉,與所謂的「真普選」相去更遠。
戴耀廷等人提出一個既不符《基本法》、也高到連英美民主制度國家都不能夠企及的標準。大家有無想過,這些領頭者不是想阿爺接受,而是逼阿爺不接受,然後發動人推翻他。
2014年失敗,2019年重來,今次不止非法,更用上大量暴力,提出所謂「五大訴求」的第五點就是要爭取真普選,也只是點綴而已,在運動中已很少提,取而代之是直接講「攬炒」,直接想推翻中共。
激進反對派不斷地搬龍門,搞出一些阿爺永遠也不會接受的要求,只是一種「公是我贏,字是你輸」的策略,他們根本不是要爭取什麼真普選,而是在搞政變,想推翻特區政府、中央政府。若然成功,最大的得益者就是美國及台灣。
阿爺面對這個亂局,若按對方的邏輯玩下去,永遠都不會贏。所以只能推倒一切,重新來過。你既然要攬炒阿爺,又怎可怪他落重手呢?
我還是那一句,泛民也好,市民也罷,當你從1%的顛覆者組別,跑回99%的正常市民的位置,就沒有問題了。香港人真的有需要堅持推翻中共嗎?不要忘記,中共是有93%中國人支持的政權呀。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