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接種疫苗速度仍然太慢。
負責疫苗接種計劃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一個電台節目話,昨日(3月22日)約有25000人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而本港每日接種疫苗的處理能力可達5萬名市民,如果公眾持觀望態度,就是無用盡現有容量。
聶德權昨日接種第二劑疫苗。
他說以接種科興疫苗為例,接種兩劑疫苗後至出現抗體,即由接種第一劑起計大約要6星期,日後當局如要提供便利措施,也會以此計算。他強調,即使日後放寬任何出入境限制,出門的市民都需要等接種第一劑後約6星期,等待人體產生抗體反應,呼籲市民積極接種。
三耳局耳提出的數字是一個警示,香港根本用不足打疫苗的處理能力,接種得太慢。
香港至昨天累計接種疫苗人數37.9萬人,佔人口5.1%,若以70%人口接種了疫苗才能群體免疫計,要有523萬人接種,現在距離很遠。
政府在部署不同的誘因吸引市民打疫苗,即是三耳局長口中所謂的「便利措施」。其中一個是安老院舍院友和員工接種到一定比例之後,接種了疫苗的院友,可以和接種了疫苗的家屬,在安老院內指定地方見面。
未來相信各種各樣的「便利措施」都會出台。但要享受這些「便利措施」,不止要打疫苗,還要有抗體,三耳局長今日就先打時間定義講出來,是要接種完兩劑疫苗後兩星期,即打第一劑疫苗後6星期。所以如果想打疫苗,都是「快打好過遲打」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Jonathan Sumption),在英國《泰晤士報》撰文,指英國要避免破壞香港的司法機構。有關文章擇譯如下: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的地位,其中一個最顯著的標誌是香港的終審法院有外國法官。除了首席大法官和3名常任法官外,還有14名海外非常任法官,每年輪流開庭數周。通常每宗案件都有一名海外法官加入審理。
其中兩名海外法官是英國最高法院的現任法官。他們是根據1997年與香港首席法官協定的特別安排而出任法官的。其餘12名是退休的普通法地區法官,他們以前曾在自己國家的最高法庭任職,其中8名是英國人,我是其中之一。另有3名澳洲人和1名加拿大人。
英國《泰晤士報》相關文章。
這種模式現在正受到攻擊。自去年《港區國家安全法》生效以來,就有要求英國法官退出香港終審法院的呼聲。自從上周中國全國人大決定對選舉制度進行修改後,這些呼籲更加強烈。工黨和《泰晤士報》也加入發出這種呼聲。這些要求的問題在於,它們沒有區分民主和法治。香港從來沒有民主,但法治曾經存在,而且仍然存在。
英國人在有機會時從來沒有引入民主。直到1997年回歸中國前的最後兩年,香港才有一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即使如此,三分之二的立法局席位也不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為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表保留的。英國總督和倫敦的內閣大臣總是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
殖民地的法院是獨立的。但他們所適用的立法並不民主。它由總督制定的條例、英國政府的樞密院命令和某些英國法規組成。沒有人認為這(不民主的立法)與法治或英國法官的參與不相符。
香港的憲法是80年代中英兩國談判達成的《基本法》。在政治上,英國的談判地位很弱。到1997年租約結束時,英國不得不退出。在道義上,英國也處於一個困難的境地。鑒於英國在這個問題上的記錄,它很難堅持對香港未來的民主有鐵一般的保證。英國不得不在一些關鍵問題上作出讓步。普選權只是被宣佈為「最終目標」,沒有任何細節。最重要的是,中國的全國人大獲確認可以單方面修改基本法,而人大常務委員會亦獲授權對基本法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基本法》這些條文賦予中國最後的決定權,正如在1997年之前,英國擁有對香港的最後決定權一樣。
我們留給香港最重要的遺產不是民主,而是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制度。香港的常設司法機構完全致力於司法獨立和法治。
香港歷任首席大法官都曾在公開聲明中明確表示這一點。這些聲明並非只是口頭上說說而已。這些聲明代表了經驗豐富、有勇氣和有獨立思想的法官的信念。他們的專業生命是為了維護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地區所共有的傳統而渡過的。他們應該得到支持,而不是被海外同行遺棄。
到目前為止,中國和香港政府都沒有做過任何干預司法獨立的事情。當然,這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有些國家實行法治,但法律的內容讓人反感,沒有一個英國法官願意參與實施。但香港遠沒有達到這種情況。
《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出現了意見分歧。但它包含了對人權的明確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和抗議的權利。根據該法獲授權聆訊案件的國安法法官小組,是在諮詢首席大法官後,在沒有爭議的基礎上組成的。
當然,除非這些規定得到尊重,否則它們毫無價值。但是,要使這些條文得到尊重,最好的保證是有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英國現在最起碼可以做的是避免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要求撤回英國法官的呼聲與司法獨立或法治無關。實際上,它們是要求英國法官參與政治抵制,旨在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逼使其改變對民主的立場。
參與政治抵制不是法官的正當職能。他們參與香港法院的工作,更能發揮司法的作用。
英國最高法院的兩名海外法官處於特殊地位。他們可能會覺得自己和英國法院必須置身於政治爭議之外。但我們其餘的法官卻沒有這種兩難的局面。作為香港的法官,我是為當地市民服務的。我必須以他們的利益為指導,而不是以英國政客的意願為指導。我打算繼續在香港終審法院任職。